社會現象

社會現象

社會現象是指所有與人類共同體有關的活動----產生、存在和發展密切聯繫的現象。與自然界現象相反.是人類群體在自然界的種種反應總稱.社會現象按照是否對人類發展有利分為積極社會現象和消極社會現象.研究關注社會現象,有利於把握人類發展規律,探討社會良好發展進程,改變不良習性等問題。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定義

社會現象社會現象
社會學意義上的定義如下:所有“活動狀態”,無論固定與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強制力作用於個人而使個人感受的;或者說,一種強制力,普遍存在於團體中,不僅有它獨立於個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於個人,使個人感受的現象,叫做社會現象。在社會學中,很容易建立這種與生活、結構、機構和功能緊密相聯的關係,因為在個人與社會之間,存在著一系列可直接觀察的媒介,表明這兩者的聯繫。而生物學就沒有這種材料,從而研究的順序也就與社會學不同。

關係

社會學意義上的定義如下:所有“活動狀態”,無論固定與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強制力作用於個人而使個人感受的;或者說,一種強制力,普遍存在於團體中,不僅有它獨立於個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於個人,使個人感受的現象,叫做社會現象。在社會學中,很容易建立這種與生活、結構、機構和功能緊密相聯的關係,因為在個人與社會之間,存在著一系列可直接觀察的媒介,表明這兩者的聯繫。而生物學就沒有這種材料,從而研究的順序也就與社會學不同。

介紹

社會現象不能簡單地等同於社會中的普遍現象。
人們通常將社會現象一詞來表示社會中所發生的一切現象,或者表示同社會中或多或少有利益關係的普遍概括的現象。按照這種看法,所有關於人類的事情,都可以稱得上是“社會現象”。人們的起居、飲食、理想等,各種功能都是有條有理地運轉的,自然都與社會利益有關。如果把這些現象當作社會現象的話,那么社會學就不可能有它專門的研究對象和目的,它的活動領域也就會跟生物學心理學的活動領域混淆了。
在社會中存在著一種確定的團體現象,這種現象的性質與其他自然科學所研究的現象的性質有著很大的差別。當我們在盡兄弟、夫婦或公民的義務,或者在履行一種契約時,我們是在實踐道德、風俗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存在於“自我”和個人行為以外,即使我們在感情上認為是自願地盡這些義務,我們仍然可以感覺到在這種自願行為的背後存在著一種客觀的現實,因為我們並不是生來就知道必須盡那些義務,而是教育使我們接受它們,從而“自覺”地盡這些義務的。並且有時我們還不清楚我們所要盡的一些義務,往往要考究法典或者藉助法律來強迫我們,才得以知至於純粹道德方面的規範,它的強制力又如何呢?社會的輿論具有一種威力,它可禁止或者懲罰公民違犯道德的行為舉止。儘管在某些方面強制的程度不很厲害,但強制力仍然存在。這同我們不遵從習俗,穿的衣服不合時宜或者不合身份會惹來嘲笑和輕視的情形一樣,雖然算不上很強大的強制,也總是一種處罰。此外,社會的間接強制也是十分有效的。我們沒有限定和該國人民講話非講該國話不可,沒有限定非要用合法貨幣購買物品不可,但我們必須這樣做;不用大家通用的語言,不用大家通用的貨幣,我們只能到處碰壁。工業也不禁止人們採用古代的方法來操作,但是如果有人硬要仿效古老的生產方式,他肯定會以失敗而告終。法律也同樣。法律並沒有叫人不要違犯它、反對它,即使法律被人反抗並且被征服了,它的壓制力也仍然可以從反抗力來證明其存在。世界上所有的改革者,即使他們從事的改革進行得很順利,都會碰到這種反抗力。這就是一些社會現象,它們具有特別的性質。它們是存在於人們身體以外的行為方式、思維方式和感覺方式,同時通過一種強制力,施以每個個人。
社會現象不同於有機體的現象,後者是通過某些形態和動作表現而存在的。它們也不同於心理的現象,心理現象只存在於個人意識之中和通過個人意識表現出來。總而言之,這些現象具有一種新的性質,只有用“社會的”一詞可以表明這種性質和它的含義。因為個人不可能有“非有機體”和“非心理”的現象,只有社會才具有這種現象。諸如政治團體(整體或者其中一部分)、宗教、政黨、文協、行會等等都是社會現象。另一方面,“社會的”一詞只有用來表示一種綜合的現象,一種與已經形成的個體現象相脫離的現象,才有確定的意義。這樣的現象,是社會學專有的現象。

概述

政治團體政治團體

社會現象不能簡單地等同於社會中的普遍現象

人們通常將社會現象一詞來表示社會中所發生的一切現象,或者表示同社會中或多或少有利益關係的普遍概括的現象。按照這種看法,所有關於人類的事情,都可以稱得上是“社會現象”。人們的起居、飲食理想等,各種功能都是有條有理地運轉的,自然都與社會利益有關。如果把這些現象當作社會現象的話,那么社會學就不可能有它專門的研究對象和目的,它的活動領域也就會跟生物學心理學的活動領域混淆了。

在社會中存在著一種確定的團體現象,這種現象的性質與其他自然科學所研究的現象的性質有著很大的差別。 當我們在盡兄弟夫婦公民的義務,或者在履行一種契約時,我們是在實踐道德風俗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存在於“自我”和個人行為以外,即使我們在感情上認為是自自願地盡這些義務,我們仍然可以感覺到在這種自願行為的背後存在著一種客觀的現實,因為我們並不是生來就知道必須盡那些義務,而是教育使我們接受它們,從而“自覺”地盡這些義務的。並且有時我們還不清楚我們所要盡的一些義務,往往要考究法典或者藉助法律來強迫我們,才得以知曉,這與在宗教生活中,信仰和教規與信徒的關係一樣。信徒在出世之初,社會上早已有了宗教和“信仰”。這個事實說明信仰和宗教規則是在信徒個人以外的事物。同樣,我們用以表達思維的語言信號系統、用以結算債務的貨幣制度、用以商業往來的借貸手段,以及從事職業活動的規範,諸如此類,儘管都是人們從約定俗成中創造出來的,但它們是獨立運行的,並不在乎我們是否使用它們。假如將組成社會的各個個體逐個地進行考察,可以發現所有行為都與上述行為相同。因此,人們的行為方式、思維方式和感覺方式中有一種社會的性質,它存在於個人意識之外。

思維和舉止方式不僅存在於個人身體以外,而且還具有一種強大的力量,不管個人願意與否,它們能夠用某種強制來使個人服從。這種強制力,當我們服從它時,當然不會覺得有什麼壓迫,也無所謂強制。然而,實際上這種強制力並不因為我們順從它而消失。想要證明它的存在與否,只有在人們試圖抵抗它,不屈從於它們,才會感覺出來。假如我們想做一件違法的事,法律在來得及時,會禁止我們的行為,依據法律去消除或糾正我們的行為;當法律來不及時,就會按照違法的程度加以懲罰以作補償。

至於純粹道德方面的規範,它的強制力又如何呢?社會的輿論具有一種威力,它可禁止或者懲罰公民違犯道德的行為舉止。儘管在某些方面強制的程度不很厲害,但強制力仍然存在。這同我們不遵從習俗,穿的衣服不合時宜或者不合身份會惹來嘲笑和輕視的情形一樣,雖然算不上很強大的強制,也總是一種處罰。此外,社會的間接強制也是十分有效的。我們沒有限定和本國人民講話非講本國話不可,沒有限定非要用合法貨幣購買物品不可,但我們必須這樣做;不用大家通用的語言,不用大家通用的貨幣,我們只能到處碰壁。工業也不禁止人們採用古代的方法來操作,但是如果有人硬要仿效古老的生產方式,他肯定會以失敗而告終。法律也同樣。法律並沒有叫人不要違犯它、反對它,即使法律被人反抗並且被征服了,它的壓制力也仍然可以從反抗力來證明其存在。世界上所有的改革者,即使他們從事的改革進行得很順利,都會碰到這種反抗力。這就是一些社會現象,它們具有特別的性質。它們是存在於人們身體以外的行為方式、思維方式和感覺方式,同時通過一種強制力,施以每個個人。

社會現象不同於有機體的現象,後者是通過某些形態和動作表現而存在的。它們也不同於心理的現象,心理現象只存在於個人意識之中和通過個人意識表現出來。總而言之,這些現象具有一種新的性質,只有用“社會的”一詞可以表明這種性質和它的含義。因為個人不可能有“非有機體”和“非心理”的現象,只有社會才具有這種現象。諸如政治團體(整體或者其中一部分)、宗教、政黨、文協、行會等等都是社會現象。另一方面,“社會的”一詞只有用來表示一種綜合的現象,一種與已經形成的個體現象相脫離的現象,才有確定的意義。這樣的現象,是社會學專有的現象。

社會潮流

社會潮流社會潮流

像司法條例、道德宗教教規、財政規章等等,都是通過制度化的信仰和習慣而存在。人們會以為只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現象才是社會現象。其實,還有另外一些社會現象,儘管它們沒有固定的組織形式,但同樣以個人對象,同樣強制著個人,這就是大家所熟悉的“社會潮流”。例如,在民眾集會上產生的激情憤怒、憐憫等各種行為,都不是個人的感情所使然,而是來自一種潮流。它來自個人以外,又使個人受其感染,並且還往往是不知不覺受到感染。有時我們不注意它,或許會不為所動,但當我們試圖反抗它,則立即就會被潮流所壓制。一個人要想反抗集體行為,結果總是會受到集體行為的指責。可見一種壓迫在反抗時表現出來,而且,事實上在未反抗時已經不知不覺地存在著。因此,我們有時受了外界的強制卻還以為是自我的原因。逆來順受,或許感覺不到強制的壓迫,然而那種壓迫力卻總是客觀存在的。正如人們生活在空氣中,並不覺得空氣的重量,但空氣的重量仍然總是存在一樣。同樣,個人在公共場合中,受到集體的影響,不知不覺地發生了與集體同樣的感情,與他個人以往未受感染時的感情相比,可能會很不相同。一旦團體解散,社會影響不再作用於個人時,我們靜下心來細想,可能會驚異地發現自己那裡產生的感情與原來的感情相比,其差距之大幾乎令人難以置信。於是我們才知道,由於團體的影響和強制力,使我們的感情和行為都變了形。社會影響不僅可以使人做出違背性情的事,而且可以使人做出驚人之舉。單獨的個人,大多數不會出大亂子,但當他加入到人群中去以後,就可能會隨著民眾而形成暴亂。這些短暫的團體影響的道理,也同樣可以解釋在我們周圍經常發生的較長期的團體運動,無論是社會整體性的還是局部的,比如那些宗教、政治、文學、工藝性質的各種運動。

教育現象

教育現象教育現象

社會現象,還可以從對兒童教養方式的觀察中得到進一步的證實。教育兒童的現象,不論過去還是現在,總是一個不斷強迫的過程。兒童視聽言動的方式不是生來就如此的,而是通過教育的強迫力使然。起初,是強迫兒童飲食有節,起居適當,然後強迫他愛清潔、守安靜、聽教訓,接著強迫他懂得待人的禮節、社會習俗、行為規範,以後又強迫他學會做事,等等。等到兒童長大了,教育的強迫力逐漸消失,但是他幼時接受的教育行為已經成了他“與生俱來”的習慣,不需要強迫他自己也知道照樣做下去了。斯賓塞的教育學說與此相反,主張理性教育,即所謂讓兒童自主,放任自流,不加以強迫。但是他這種教育學說只不過是個人臆想,從未聽說過有哪個民族實行這種方法,因此不足以作為對上述事實的反駁材料。社會強制力之所以特別表現在教育方面,是由於教育的目的在於將個人培養成為社會的一分子。從歷史上看更不乏這樣的例子,人類就是用這種方式不斷地再創造出來的。這種強制力存在於社會中,通過父母、教師來鑄造社會的新成員,而他們則是社會與兒童之間的中間人,是社會強制兒童的代表者。

特性

社會現象社會現象

社會現象是獨立於個人的特殊現象。普遍的、概括的現象並不能稱為社會現象。各種在個人意識中可以找得出來的思想,各個個人中見得著的行為,也都不能算作社會現象。如果把這些現象當作社會現象,那是把個人身體以內的事情與社會現象相混淆。構成社會現象的是集體性的信仰、傾向和守則。那些名義上為集體的、實際上仍然屬於個人性質的形式,也不能稱為社會現象。集合體和個人這兩種現象通常有不同的狀況。例如,某種思想經過許多人的共同加工,成為一種集體的思想,這時它與先前出自個人的思想是不相同的。不論先前個人的思想與這種集體的思想是如何地接近,兩者不是一回事。個人的思想存在於個人身上,集體的思想存在於集體之中,它獨立於個人而發生作用。與這種集體思想和行為相適應,採取某種形式,構成一種特別的團體,形成集合的現象,這與個人現象顯然不同。集體習慣所以存在,不僅僅在於連續行為中一種固定不變的形式,而且這種形式一經採用,就會通過人們的交談、教育以及文字的傳播等發生作用。這是社會現象的特性,在生物界裡,找不出這樣的例子。這也就是法律道德諺語、俗語、宗教教規和政治條文、文學學派等的緣由和性質。這種特別的性質自然不能在個人實踐的例子中找得出來,因為它即使在個人實踐以外,也還仍然是存在的。

無疑,集體與個體之間的不同並不是顯而易見的。但從上面列舉的眾多重要事例中,已經足以說明社會現象與個體現象之間的差別所在。這些差別雖然有時不能直接觀察,不過通過一些人工方法還是可以呈現出來。而且也有必要把社會現象從混雜的狀態中抽象出來,在純粹的狀態下進行觀察。例如社會上某些強有力的議論,因時因地,時強時弱,影響著人們的婚姻、自殺、生育等等,這就是社會現象。不過,初眼看來,這些受社會影響而產生的種種社會現象似乎與個人自然的婚姻、自殺、生育等現象是分不開的。直到採取統計學的方法,用結婚率、自殺率、生育率等方式,才能看出其中的差別。比如,將一年中發生的結婚、自殺、生育等的總數,根據人們不同的年齡重新分組,我們就會發現,在各個不同的年齡上,人們的結婚率、自殺率、生育率是不同的,在各個地區,上述事情的發生率也大相逕庭。在整體事件中,包含著所有未加區分的個體現象,分類的結果把這些個體因素排除了。由此可知,社會影響發生作用與不發生作用、作用強與作用弱,結果就不同,從而也可得知個人現象與社會現象不是一回事。這些就是排除了雜質的完全的社會現象,其中的個體表現在過種集合體中也具有社會現象的性質,因為它們所表現的是集合體形式中的一部分。不過,從集合的整體看,其中的各個個體行為又是由個人心理的有機現象所形成的,不能稱為純粹的社會現象。心理上的有機現象,一方面是社會的,另一方面又是個人的,介乎於個人與社會之間,可以稱為“心理的社會現象”。它與社會學有關係,但又不能作為社會學的直接材料。自然科學也有這種情況,研究一些機體內部不同性質混合的現象,產生了一些混合的學科,比如生物化學。

集體現象

社會現象社會現象

在公眾場合中發生的集體情感,不僅能表現當時民眾中各個人的一種公共情感,而且除了各個人的公共情感以外,還具有一種特別的力量,即“集體現象”。它是公共生活的產物,是各分子彼此結合的反映。一種公共意識所以能夠觸及團體中的各個分子,也就是因為存在著這種集體現象的特殊力量。大家能夠產生同樣的感情,並不是每個分子不約而同地自動,而是在個人以外的這種特別力量,使各個人不由自主地產生同樣的感情,個人不過是受這種集體力量牽動罷了。社會現象是由外界的強制力作用於個人而產生的現象。這種強制力,或者通過強制個人來直接地實現,或者在強制個人時由個人的反抗而間接地實現,或者通過群體內部的傳播力而實現。通過群體的傳播力而實現的強制,有時要比前兩種強制表現得還要更容易實行。通過法律、道德、風俗習慣等社會的直接力量作用於個人,自然容易實現;通過經濟組織的力量間接作用於個人,也不難;不過更容易的是由團體的力量作用於個人。雖然如此,後一種狀況只是前面幾種狀況的變形,因為能使之超越於個人意識之外而成為普遍現象的,就是社會強制力量。

分類

社會現象社會現象

社會現象有動態部分和形態部分之分。

關於思想行為感覺的現象,我們統稱為“活動狀態”現象。它們是社會現象的基本部分。另外,社會上還存在一些外貌的、形態的現象,我們稱為“存在狀態”現象,它們同樣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有關,因此也屬於社會學感興趣的社會現象,如組成社會的各個基本分子,這些分子的形式和集合的程度、各地區人口的分布、交通道路的狀況、人們的居住環境等等。這類“存在狀態”的現象具有與“活動狀態”的現象相同的特徵。“存在狀態”對個人的強制也和“活動狀態”對個人的強制一樣。當我們研究一個社會區分或者組合的原因時,不能僅僅從地理上的觀察和物質上的分析來說明,因為除了這些物理的自然現象以外,還有道德等因素。一個社會的區分和組合,是用法律上的公法原則來處理的,就如同處理家庭和民事糾紛一樣,是一種強制的行動。

在鄉村,人們分散居處,在城市,人們卻相聚而居,這是因為存在著一種社會的力量在強制著個人,形成這種不同的集中方式。人們對房屋、衣服的選擇也同樣受著社會強制力的影響。交通的軌道也是按照人們經常過往的道路修的。這些現象,都屬於社會現象。不過它們與前面所述的基本社會現象有所不同。社會的政治結構不過是社會中人們彼此間一種穩定生活狀況的表現形態。如果他們彼此間密切關係由來已久的話,就會有政治組織的趨向;反之,就無所謂政治組織。人們選擇住房的式樣,除了周圍住房式樣的影響以外,還有祖輩遺傳下來的形式的影響。交通的軌道也是按照以往人們經常過往的道路修的。一種簡單的道德格言,自然沒有什麼力量,但它所表現出來的形狀,往往比通常的時髦和職業風氣還要穩固。另外,還有許多現象,附屬在社會一些特徵明顯的有結構的現象中,不停地發生作用,它們的形式卻難以確定。因此,社會現象中“存在狀態”和“活動狀態”的差別只是在於表現程度的強弱不同。我們不妨將有關社會基本條件的現象用社會形態一詞來表達,不過須知道它與其他社會現象的性質都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存在狀態”和“活動狀態”具有相同的性質。

觀察規則

哥白尼哥白尼

社會學研究方法的最基本規則是,要將社會現象當作客觀事物來看待。

一 從主觀意識階段邁向客觀實際階段

無論是觀念還是概念,都不能代替客觀事物。觀念或概念出自淺顯的經驗,是在實用中產生,也是為了實用而創造的,目的是為了使我們的日常活動與周圍環境的事物相適應。然而,從實用出發,用觀念推測事物所產生的理論,儘管仍然實用,卻往往會是錯誤的理論。例如,雖然波蘭天文學家哥白尼在十六世紀時就已證明人們通常相信的太陽繞地球鏇轉是錯誤的,但是由於實用的緣故,太陽繞地球而行的思想在我們的社會裡至今還沿用。科學必須以它自己的材料作依據才能成立。如果用觀念去估量事物,就缺少了這種根本,科學就無法成立。

二 將社會現象看作客觀事物的具體規則

1.在科學研究中排除所有成見。

2.根據社會現象的外部共同特徵進行定義。社會學者的第一步是將所研究的事物加以明確的定義,以便確定自己所研究的到底是什麼事物,同時也讓別人能夠明白。這是科學證明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條件。待明確了事物一定義後,再談理論也不遲。科學的對象是由這種明確的定義來確定的,科學的內容自然也要根據這一定義來解釋。

3.客觀地觀察事物的外部特徵。一般地說,社會現象如果能排除個人主觀的感受,就能客觀地反映出來;排除得越徹底,反映也就越客觀。感受客觀與否,還要看所接觸的客體是否固定。社會學者研究社會現象,必須想辦法從那些排除了個人特殊現象和已經確定的事物入手。

關於社會

什麼是社會

要想解釋社會現象,第一個問題就是:什麼是社會?也就是說,社會的定義是什麼。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的《現代漢語詞典》對“社會”一詞的定義是“1,指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構成的整體。也叫社會形態。原始共產主義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是人類社會的五種基本形態。2,泛指由於共同物質條件而互相聯繫起來的人群。”美國生物學家威爾遜(EdwardO.Wilson)對社會一詞的定義是:“Agroupofindividualsbelongingtothesamespeciesandorganizedinacooperativemanner”。【注】“belongingtothesamespecies”可以翻譯成“同種”。“individuals”是生物體,個體,包括動物和植物。所以威爾遜的定義可以翻譯成:“一群以協作方式組織起來的同種生物。”我對“社會”一詞的定義是:“相互協作的同種群居動物。”

為什麼要社會

第二個問題是為什麼有的動物群居,有的獨居?也就是說,為什麼有的動物是社會性的,有的不是?許多大型肉食動物都是獨居的,如老虎、豹子、熊(熊是雜食動物)等。動物要生存,有兩個起碼的條件。一是要有足夠的食物,二是不能被別的動物當做食物吃掉。對於那些大型動物來說,較大的體形就引起兩個必然的後果。一是食量大,二是天然敵人少。所以大型動物的主要危險是食物短缺,如果群居,就會加劇食物不足的危機。至於那些有許多天敵的小型動物,當然要相互依靠,團結互助,來防禦天敵,來獲得食物。比如螞蟻、狼、猴子,以至於人。

人類生存的目的

第三個問題,人類生存的目的是什麼?我認為,人類社會就是一場比賽。人一生下來就是運動員,不是參加體力比賽,是智力比賽,這很像馬拉松。體力馬拉松是有終點的,但智力馬拉松沒有,可是卻有個方向或目標,這個目標叫做“控制...”。在這個世界上,除了人就是物(包括動物)。人的最終願望是對周圍的人與物得到儘可能大的控制。對人的控制叫做“權”,對物的控制叫做“利”。權的大小,由級別、官銜來衡量;利的多少,由錢來衡量。有了對人的控制,就可以間接地得到一些對物的控制,如政治家可以利用權力來獲得一些物質利益。反之,有了對物的控制,也就間接地有了對人的控制,如有錢人出錢僱人為自己做工,服務。政治家也有對物的直接的控制,如政府的企業和財產,但這種控制不是絕對的,他們不可以明目張胆地把這些東西占為己有。而資本家的財產則完全是私人財產,他們擁有絕對的控制能力。研究人們如何通過相互控制而間接地得到對物的控制的學問叫做政治學;研究人們如何通過對物的控制來間接地得到對人的控制的學問叫做經濟學。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AbrahamMaslow)說人的需要有七層,即:一,食物、水。二,安全。三,歸屬感、愛。四,自尊。五,求知慾。六,美、對稱。七,自我實現(Self-actualization)。人只有在較低層次的需要得到滿足之後,才會有下一個較高層次的需要。馬斯洛認為人的最高願望是達到“自我實現”,這個詞意義不明。我認為,人類生存的最終目的是控制一切存在的東西,也就是控制整個宇宙。在對事物有了相當控制之後,事物就變得“美”了。如人們認為今天的生活比昨天的美,也就是指他們今天的控制範圍比昨天的大,否則他們不會這么說。求知慾是手段,其目的是控制。在控制一個事物之前,首先要了解它。如只有知道了原子結構,才可能控制原子能。人有兩隻眼睛,十個手指,這是自然選擇的結果。同樣,求知慾,控制欲也是千百萬年來生物進化的結果,那些缺少求知慾控制欲的猿人早已被淘汰了。所謂自尊,就是好勝心,好強。人們相互比,看誰得到的控制範圍大,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動力。社會性動物之所以是社會性的,之所以會群居,是因為有一個力量把他們聚集起來。把地球和月亮連在一起的力量叫萬有引力;把社會性動物連在一起的力量叫歸屬感、愛,這是群居動物的本能,是遺傳的。小孩子不用大人教就會交小朋友,沒有人交往,就會感到寂寞。在社會性動物之間,既有相互之間的吸引力(歸屬感、愛),又有相互爭奪控制範圍的排斥力(恨),即相互協作,又相互爭奪。協作增加群體的生存機會,爭奪、自私增加個體的生存機會,所以兩者都有存在的必要,都是千百萬年來自然選擇的結果。爭奪有時也有增加群體生存機會的作用,如兩頭雄鹿爭奪一群雌鹿,只有較強壯的雄鹿才能和雌鹿交配,這樣生下的後代就有較大的生存機會。
用通俗的話說,人類生存的目的就是爭權奪利。人類社會是一場比賽,或競爭。對於失敗者來說,競爭很殘酷,競爭者的精神高度緊張,並非所有的人都喜歡競爭。但如果你放棄競爭,別人,包括你的父母,就會說你是無能,被人瞧不起。所以我們每人生在這個社會,都被迫參與這場馬拉松。為什麼人類社會是場比賽呢?因為人有需要。人首先需要氧氣,其次是食物、水、衣服,還有房子、交通工具等等。除了氧氣之外,這些東西都不是免費的,都是有限的。人離了食物、水、衣服和房子就沒法生存,所以人就有不安全感,就有聚斂這些東西(財富)的欲望,這個欲望是沒有止境的。即使一個人擁有足夠他這一輩子所需要的財富,他還要為他的下一代著想,還要為他們聚斂財富。有限的財富加上無限的欲望,就是競爭。
控制欲望低的人
在世上,有些人看來並不貪婪,對人和物並沒有多大的控制欲望,如和尚、傳教士。這是因為他們認為人有來世,他們想在來世上天堂,今世就犧牲一些。什麼叫天堂?我認為,無非就是一個有無限控制力的地方。歸根結底,他們這些人還是要控制的,他們要控制他們的來世,因為他們相信有來世。對人有相當控制力的人叫政治家,對物有相當控制力的人叫資本家,對知識有相當控制力的人叫科學家,他們都是在智力馬拉松中跑在前面的人。

一個形象的比喻

在繼續解釋社會現象之前,我先打個比喻。如果我是個汽車設計師,我要設計一輛汽車。第一步,我提出我的要求、目標。一,我要這輛車安全,剎車不會失靈,輪子(如果有的話)不會脫落,車身要結實,經撞。二,成本低。三,馬力大,速度高。四,使用和維修費用低,省燃料(不一定是汽油),不易出毛病。五,使用方便。儀表和開關的位置要合適,容易夠著,看清。視野要廣,車內空間要寬敞,進出方便,車內溫度可調。要有高保真度的音響和通訊設備,振動少,噪音低等等。六,外形美觀,顏色合顧客的胃口。第二、三和四條合起來就是一條要求:馬力和速度/(成本十使用維修費用)=效率。簡單地說,就是要安全,效率高,舒適,好看。當然,這幾條要求是相互矛盾的。成本低的車一定不會很舒服,使用方便的車也不會便宜。車子要安全,就要造得大些,重些。這樣的車子慣性大,和別的車撞起來,不至於受到很大的損傷。這樣成本和使用費用就會增加。如果給有錢人或政府高級官員設計車輛,就可以忽視成本和使用維修費用,強調安全、舒適和方便。給普通人設計,就得重視成本,兼顧其它。給軍隊設計,安全就比較重要了。車身裝上裝甲,就成了裝甲車、坦克車,但這樣的車輛很費油,效率低,成本高。給買不起汽車的人設計呢?就得儘量降低成本,這就是機車。機車當然是很不安全的。所以,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汽車。依此類推,世界上也沒有十全十美的飛機、輪船、房屋、橋樑,也沒有十全十美的桌子、椅子、電視機、收音機等等、等等。

人類社會的目的

如果我要設計人類社會,我對社會的要求是什麼?首先是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職業安全。第二,效率,定義是:“單位時間內平均每人所創造的價值。”平時人們說的人均收入就是指效率。第三,公平(equity),是指每人都有相同的機會,都受到相同的限制,這個限制就是法律。我對公平的定義是:“社會中任何人所創造的價值與此人的控制範圍之比等於此社會中任何另外一人所創造的價值與此另外一人的控制範圍之比。”這裡“控制範圍”是指“權”與“利”之和。這個定義是說每人的所得要和他的貢獻成正比,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問題是“價值”這個東西很難測量。愛因斯坦創造的價值是多少?牛頓呢?第四,社會自由。什麼叫社會自由?首先要搞清什麼是自由。自由的定義就是沒有限制,沒約束。限制有兩種,一種來自自然界,叫自然限制,比如人不能像魚一樣在水裡生活,魚也不能像人一樣在陸上生活。另一種限制是人為的,比如對人們思想言論的限制、遷徙、選擇職業的限制,叫做社會限制。沒有自然限制,叫做自然自由;沒有社會限制,叫做社會自由。買了輛汽車或機車,就可以去很多以前去不了的地方,這就是有了較多的自然自由。但如果你出了很多事故,或因喝醉了酒開車,法官吊銷了你的駕駛執照,這就叫做社會限制。第五,自然自由。在時間上,空間上的自由等等。第六,平等(equality),是指財富分配的平等。

辯證的理解社會

和設計汽車時一樣,這六條對社會的要求也是相互矛盾的。如圖一所示,虛線表示矛盾關係,實線表示相輔關係,沒有線表示沒有直接關係。此圖里有七條虛線,兩條實線,代表九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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