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罪

商業賄賂罪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採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概念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描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萌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是指行賄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所謂“數額巨大”是指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如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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