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

守法

守法是法的實施的一種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施。如果法制定出來了,卻不能在社會生活中得到遵守和執行,那必將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權威和尊嚴。正如我國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所說;“法立而不行,與無法等,世未有無法之國而長治久安也。”

根據和理由

1.守法是法的要求。

2.守法是人出於契約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慮。

3.守法是由於懼怕法律的制裁。

4.守法是出於社會的壓力。

守法守法

5.守法是出於心理上的慣性。

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基本條件

主觀條件

守法的主觀條件是守法主體的主觀心理狀態和法律意識水平。通常人們的政治意識、法律意識、道德意識、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對其守法行為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和支配。

政治意識是指人們關於政治現象的思想、觀點和心理的總和,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意識。作為一種社會意識,政治意識處於社會意識諸形式的核心地位,它往往滲透到其他社會意識中,成為其中起指導作用的部分。每個階級、每個人都有自己所特有的政治意識,人們政治意識的高或低、先進或落後、發達或不發達,都會強烈地影響到人們對法的遵守。

法律觀念是人們對法所持的態度和信念,是一種法律意識形態,它較之政治意識對人們的守法有著更為直接的影響。法律觀念的形成,既可來自人們內心對法的認同,也可來自外部的傳導灌輸。法律觀念的地域性很強,傳統思想往往通過“文化沉澱”的途徑影響人們

道德觀念是人們關於善與惡、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榮譽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等的觀念。不同的道德觀念會形成不同的善惡、是非、榮辱標準,對符合或違反法律的行為會給予不同的評價,從而使人們實施不同的行為。因此,道德觀念對人們的守法行為也有著重大的影響作用。

人們的文化教育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人們守法的狀態。知識常常同文明相伴,而文明是守法的強化劑。人們文化的高低,知識的多寡,受教育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人們能否有效地學習法、準確地理解法和充分地掌握法,影響到人們能否對法建立正確的態度和信念,影響到人們能否正確履行法律義務和行駛法律權利。

客觀條件

守法的客觀條件是守法主體所處的客觀社會環境,如法制狀況、政治狀況、經濟狀況、民族傳統、國際形勢、科學技術的發展等都會對守法行為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法制狀況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等狀況,這些都與守法有著密切的聯繫。首先就立法而言,守法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法自身必須具有優良品質。其次就執法和司法而言,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適用法的活動也影響著人們的守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能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司法,樹立起良好的執法、司法和守法形象,必能帶動和促進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守法。

政治狀況主要包括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各社會力量對比、社會秩序等方面的狀況。不同的社會制度具有不同性質的法,對人們的守法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在社會主義國家,法反映的是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正常的情況下,大多數人都會自覺地守法。國家的政治制度對守法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在民主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人民是終極的統治者,政府與公民的關係表現為雙向的互控關係,政府的職能活動以保障人的權利為根本方向,由此,行使權利在人們的守法活動中占的比重較大。此外,在一個國家中,如果各種社會力量相對平衡,政局比較穩定,社會秩序較好,國泰民安,法就會有較高的權威,人們也就會更加自覺地去遵守它。

經濟狀況主要包括一個國家的經濟制度、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法的遵守。就經濟體制來說,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國家和政府都十分注意把市場經濟納入法治的軌道,用法律的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整,這就為守法營造了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促使人們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公平的競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們能否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並不只是取決於人們主觀上的願望和選擇,社會能否為他們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也是相當重要的,而這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是密切相關的。

社會基礎

公民為什麼要守法

我們為什麼要遵守法律?一言以蔽之,因為法律是公正和無私的,它需要也值得我們遵守。具體言之,法律體現了對人的尊嚴的維護。維護人的尊嚴離不開對人權利的保護。法律的出發點就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全面,有效,合理的保護。以公民的權利而言,既有民主權利,又有財產權和人身權利。法律保障權利的全面性。法律保障權利有效性。法律設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受害者進行救濟。法律保障權利的合理性,指法律要保護的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法律規定了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一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得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能夠成為人們行動的指南,在法律本身具有普遍性,是公之於眾的,是相對穩定的,是經常能工整的加以執行的。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規範一國領域之中的所有人,不因民族,性別,身份,職業等相區別。這就和習慣,道德,社團章程不同。法律要公之於眾,目的是使所有人都知法,守法,使法律的實施處在社會監督之下。

法律不是朝立夕改,必須保持穩定性,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法律的尊嚴。但是社會在不斷的發展,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當然不能一成不變,因此法律的穩定性只是一種相對的穩定性。比如法國民法典自1804年頒布以來,一直堅持5年一小修,10年一大修,保持和社會同步發展。美國聯邦憲法1789年制定後,國會共通過餓28條修正案,其中批准生效的26條。

法律能否公正的加以執行也是人們遵守法律的原因之一。在一個法制國家,法律是可預期的。依據同一個法律事實,不同地區適用同一法律。判定結果應當相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有法可依比無法可依更嚴重,司法腐敗對整個法制的損害致命性的,因為它破壞了法律的可預期性,正如培根講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人們對法律的遵守就是要樹立法律至上的原則法律至上就是指法律的規範作用,強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當權利的運作和法律運行相餑時,權利應讓位於法律;當道德,政策規定和法律相餑時,應以法律廠規範為準;當法律有明文規定時,不得違背法律;當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不得違背法律原則。法律廠的運行離不開人,離不開人對它的遵守,沒有了遵守,法律廠就失去了依託,法律的運行必然受到各方面的干擾,法律的作用也無從發揮。

綜上所述,我們要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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