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程式

經濟法程式

提升體現經濟法本質的獨特的經濟法理念與建立相應的經濟法程式規則是經濟法研究的當務之急。經濟法的程式理念,指導經濟法程式規則的創建;同時,受制於經濟法的實踐理念,貫穿並表現出與傳統程式法不同的價值趨向,作為其內容的實質平等、保護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都應當通過傳統程式規則的修正和補充,來構建和完善其程式制度支撐。

含義

經濟法程式經濟法論叢
(一)程式與實體

在現代漢語中,程式包含著規程與次序兩層含義,通常被解釋為“事情進行的先後次序”或“按時間先後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驟”。法律意義上的程式是指為保證法律實施結果的實現在法律上予以調整或規定的程式,在法學理論中,大多數學者將程式作為與實體對應的法律形態來看待;辯證地認識程式與實體的關係,不難得出結論,實體法是程式法的實質,程式法是實體法的外在形式,實體法的精神理念決定著程式法的精神理念。同時,在大多數情況下,程式法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能自行運行,而實體法則不行,抽象的實體規則總是藉助具體的程式規則得以實現。本文所指經濟法程式是指經濟法的程式規則,包含訴訟程式規則立法程式規則執法程式規則。其與經濟的實體規則共同構成經濟法部門的全部。

(二)特殊的經濟法程式理念

傳統的經濟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證明自身獨立存在的價值,研究方法多局限於實體法意義上的思辯,卻缺乏理性地構建獨立的程式法架構,尤其缺乏對經濟法程式理念的提升,從而動搖了人們對經濟法獨立性的信任,沒有自身獨特的程式保障的經濟實體法也只能是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了。理念屬於哲學上的觀念範疇,多表現為一種價值觀念,是一種反映主客體之間關係,揭示實踐活動動機與目的的價值觀念,經濟法的程式理念是指與經濟實體法本質要求相一致的,貫穿經濟程式法始終的,用以揭示其價值追求的法律理念。經濟法作為法律社會化與現代化的產物,對傳統公、私法二元體系提出了挑戰,表現出明顯的特殊性。

實質平等理念

經濟法程式經濟法律法規全書
自由市場主義者試圖讓人們相信市場不但能高效率地配置資源,同時也能最大程度地滿足私人功利的需要,資本主義相比封建主義而言,最大的進步正在於使人們擺脫了特權與身份的羈絆,承認起點意義上的平等。但是,市場的哲學缺乏道德的支撐,優勝劣汰的自由競爭規則最終導致往往是普遍的貧困和落後,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受到威脅,人們不得不重新確定平等的內涵。

應該說,傳統民商法所弘揚的是一種起點平等觀,但起點平等觀的發展結果總是與法所追求的普遍公正相背離,忽視結果的實質意義上的平等,起點平等只能是欺人之談,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述“除非任何利益的不平等分配都將給不幸階層帶來好處,否則,所有社會利益,包括自由機會收入財產以及自我尊嚴的基礎,都應受到平等的分配。”

如果說市民法實現了人由身份向契約的轉變,那么經濟法則使人成為真正的人。①經濟法正是通過修復民商法為代表的私法體系的缺陷,確立新的平等理念,設計一種社會機制,使之能自動制約經濟發展中自然產生的不平等傾向,從而維持一個社會的安定、團結與和諧,實質平等理念作為經濟法(包括實體法和程式法)的中心主脈,當然地成為了經濟法程式理念中的關鍵。

實質平等理念最基本的內容在於對弱者予以扶助,對強勢方予以抑制,平衡市場主體雙方的利益,以實現社會正義,因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實質平等理念就等同於一種扶助弱者理念。對社會弱者下準確定義往往很難,因為其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即在不同的法律程式中,強弱者的角色可能會相互轉換的,如在消費者維權訴訟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而言處於強勢地位,而在由經營者針對行政壟斷提起的訴訟中,相對於政府行政機關而言,經營者則處於弱勢地位。但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社會弱者又具有一定的絕對性。即下列幾類主體往往被視為典型的社會弱者:1)貧困者;2)婦女、兒童和老弱病殘者;3)行政相對方;4)消費者;5)勞動者;6)中小企業。

(一)傳統法律程式中扶助弱者理念的欠缺

對傳統的民事程式法與行政程式法的研究,不難發現,以追求形式上程式公正和平等作為程式價值導向的傳統法律程式無法有效地實現對社會弱者的扶助,從而造成了社會弱者在權利救濟和在權利實現上的不平等。

1.社會弱者難以通過法律程式獲得效益

2.當事人平等原則的偽正義

(二)實質平等理念在特殊的經濟法訴訟程式體現

1.小額審判方式
2.法律援助
3.向原告傾斜
4.懲罰性賠償金

保護公益理念

在現代市場經濟的語境下,市民正義正不斷地被社會正義所修正,私益與公益矛盾的激化,威脅著社會的安定與和諧,經濟法正是伴隨著社會公共利益的凸現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社會公共利益被視為經濟法的法益所在。社會公共利益被定義為一種能夠保證和維持各人所關注的社會生活的安定秩序的利益。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與之相適應,經濟法的程式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對社會公益的關注,一種旨在建立一套程式規則,以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出於有效保護公益的考慮,經濟法程式中的原告與傳統的法律程式相比往往不明確,其保護的利益也經常與自身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聯繫,更多的情況,表現為一種擴散性的趨勢,以保護與原告處於同一立場的利益階層的人們的擴散的片斷性利益。因而,西方有學者把這類訴訟稱為保護擴散性利益訴訟。保護公益理念改變了傳統民訴中的私人權益為中心的理念,更多地表現為一種對公共利益保護方式的不滿。

(一)傳統訴訟程式對公益救濟的不足

1.集團性侵害
2.公共政策的救濟

(二)保護公益理念在經濟法程式中的體現

原告適格原則的突破。原告適格原則是傳統訴訟程式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本意在於原告要獲得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必須證明其權利、法律權利抑或某種受法律保護的特殊權利受到侵害,並且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和明確的利害關係。這一原則是傳統程式理念中以私益為中心的最有力的保證。排除了私人和社會團體成為私益保護者的資格。這一原則日益受到質疑和挑戰。一方面,作為公益保護者的行政當局並未能充分保護公益,因此人們逐漸達成共識,即將公益保護理解為行政當局,私人和社團的競合性責任,並開始重視通過私人來促使法的實現以防止公害。另一方面,這一原則更有效地保護了政府機關、壟斷組織等社會強勢團體對司法介入的排斥,為其在這一框架下侵害公共利益大開方便之門,出於對社會正義實現的迫切願望,這一原則必須得以變革或修正。這正是經濟法保護公益理念的本質要求。

1.民眾訴訟
2.集團訴訟代表人
3.代位訴訟
4.專門機構訴訟

多元善治理念

(一)行政權治理念與現代市場經濟的反差

受“國家—市場”二元模式理論的影響,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多以行政干預方式進行,經濟法的執法程式和立法程式也多沿用行政程式法的規定,經濟法執法機關多為行政機關,體現出一種行政權治的理念。現代市場經濟的複雜性和市場明顯缺陷,使人們達成一種共識,即在經濟生活中,國家不再只是一種消極的機器,而應該積極干預,但“國家干預主義”者在懷疑市場理性的同時,並未能理性地審視國家的缺陷,而是在邏輯上虛構國家的完全理性和能力無限,壟斷了全部的經濟權力,從而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傳統的以“國家干預”為核心的經濟法理念賦予經濟法極強的行政法的色彩,尤其在程式法方面,而且國家這種“衍生”出來的經濟權力並未被嚴謹地證實是合乎市場經濟的本質。相反,這種理念由於帶有強烈的公法“暴力”色彩而與市場經濟所崇尚的平等、自由理念格格不入。

1.從行政權系統的運作基礎來看,行政權帶有明顯的政黨政治的背景,受政治力量和因素左右嚴重,即通常所說的行政權行使的政治化,從而不可避免地混同了政治國家與經濟國家的角色,混同了公共利益代表者與政治利益代表者的身分。

2.從根本上說,經濟法中的行政權治理念是單邊一元的,是以行政主體為中心的。突出了行政主體的地位而忽視行政相對方,排斥了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經濟決策的權利,必須導致經濟法決策的低效率和偏差,難以及時、準確地反映經濟的發展規律,同時也容易造成行政機關過多地、剛性地干預市場。

3.行政權的管理和命令的特徵使得經濟執法機關更側重於創設經濟關係,而非調整經濟關係,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被大大削弱,更甚之,由於行政優先權與優益權的存在,強化了經濟執法機關的強勢地位,為其濫用職權破壞經濟關係如行政壟斷行為大開方便之門。

4.行政體系的科層制,包含著單一的等級秩序,勢力導致權力的集中化,而集權與市場經濟已被事實證明是相異不相容的。同時,結構的科層化也使得科層的利益與社會公益相背離,對科層中的各單位、各構成分子而言,服從科層的獨立利益、獨立意志比服從社會的意志來得更為重要。因而當科層的利益與意志和社會的利益與意志相異時,行政權治理念就無法融入經濟法所追求的價值範疇之中。

(二)多元善治理念

從經驗的角度來看,國家干預主義自由放任主義都無法解決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矛盾,經濟法完全借用公權力運行程式的模式也無法實現經濟法的價值追求。本世紀90年代,建立於多元主義理論基礎之上的善治理論得以勃興,WTO規則的建立正是多元善治理念的體現,對國家傳統的行政權治的經濟管理模式予以否定和修正。多元主義代表了一種群權思想,認為組成國家要素之一的主權並非絕對一元,而是多元,政府不再是國家唯一的權威中心,各種公共機構甚至私人機構只要其行使的權力得到公眾認可即可成為不同層次的權威中心。多元善治理念突出了社會團體的作用,認為經濟現代化的方向明顯呈現出社會化的趨勢,催生出形形色色的利益團體,如工會商會行業托拉斯消費者協會等,這些利益團體的出現不但有利於社會弱者權益的保護,而且有利於避免國家與市場的直接衝突,治癒“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事實證明,社會性組織較弱的情況下,僅靠政府進行有效行動往往無法實現市場理性和社會公正;同時多元善治理念還意味著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模式的變革,即由善政模式向善治模式轉變,善政模式是一種傳統的體現公民對國家被動期望,國家對公民主動統治的行政治理模式,善治則意味著一系列來自政府,但又不限於政府的社會公共機構對經濟的管理(與其說是管理,不如說是合作)。

(三)多元善治理念在經濟法程式中的體現

1.經濟立法中動議權主體的擴展

動議權主體是指享有經濟立法提議權的機關組織個人,傳統理念中,國家機關往往是動議權的唯一主體,多元善治理念意味著動議權主體的多元化,範圍非常廣泛,可以包括政黨、社團、利益集團甚至公民,如在美國,數不清的委員會以及各式各樣的聯合會、協會都研究過、熱烈討論過並且草擬過許多法案,同時也組織他們各自的法律宣傳。

2.聽證程式

如前所述,多元善治理念要求在程式上保證公共政策的制定是政府、社團、公民良性互動的產物。經濟法律的制定,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聽證程式,各利益團體代表和機關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對法案進行審查,同時社會團體,公民也可對法案提出異議,動議主體進行答辯,由委員會進行判斷。非經聽證程式的法案沒有法律效力。與此相同,經濟執法活動特別是涉及處罰時也應舉行聽證,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A)對涉嫌“不正當競爭”的企業行為處罰時,必須經過相關聽證程式,並由聯邦法院同意後才能發布命令。

3.獨立的專業化的經濟執法機關

(1)獨立性。多元善治理念下的經濟執法機關應當獨立於政府行政體系之外,不受政府更迭之影響。以美國為例,美國大多數行使經濟權力的機關如聯邦貿易委員會、州際商業委員會美聯儲均不隸屬於總統,獨立行使職權,被稱為獨立規制機構,與政府的行政體系無涉。

(2)專業化。經濟執法機關應不同於傳統的行政官僚機構,而應更接近於公共機構,多採取委員會制,人員一般來源於非公職人員。同時由於經濟管理的專業特性決定經濟執法機關組成人員一般為專業人士,如法律專家、經濟專家等。

4.訴訟化的經濟執法

行政模式下的執法程式賦予行政機關優先權,行政相對方只能採取事後救濟的方式。實際上預設了一個前提即行政機關的行為更合乎理性,行政關係雙方的非均衡關係。

5.行業自律與民間調停

多元善治意味著經濟法基礎在民間社會。充分發揮民間社團自治的作用,減少糾紛處理成本,促進經濟目標的實現。成功國家經驗證明,行業自律相比政府監管而言,有更大的比較優勢,對違法行為制止的更及時、反應更敏銳。處理效果更好、更專業。行業自律往往是行業中各企業和諧穩定發展的關鍵因素。經濟法程式應對行業自律作相關規定,既保證行業自律的獨立性,又要保證行業自律的合理性。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