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在中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並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式所制定的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凡是在內容上屬於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範,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於行政訴訟法的範圍。

基本信息

制度

概念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特有原則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

1、選擇複議原則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4、不適用調解原則

5、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國外製度

西方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單獨設立與之平行的專職受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法國行政法院屬行政系統。行政訴訟有:①越權訴訟。公民和社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損害其權利和利益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②損害賠償訴訟,又稱完全管轄範圍內訴訟。行政法院有權判決行政機關對受到損害的公民和社會組織給予賠償。法國的行政法院在判決時所依據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國行政訴訟模式的國家還有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土耳其、希臘、埃及等。

另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由普通法院根據受到行政機關不法行為侵害的利益關係人的申請,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稱為司法審查。審查的主要根據是越權無效原則。在英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都由普通法院管轄,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一般訴訟原則和程式也適用於行政訴訟。司法審查通常依據普通法上的各種令狀:提審令、執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護狀。在同一個程式中,原告可以申請任何一個或幾個令狀。根據1947年的《王權訴訟法》,對行政機關違反契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按一般行政責任法的規則賠償。仿效英國採取普通法院制的國家有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阿根廷等。

國內制度

中國行政訴訟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華民國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編制令》和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訴訟錄例》。這些法令規定採取平行於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

淵源

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式所制定的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凡是在內容上屬於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範,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於行政訴訟法的範圍。

中國廣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是進行行政訴訟立法和司法時起指導作用的法律規範。憲法的規定尤其是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制度及訴訟活動原則的規定等都對行政訴訟法具有指導和規範意義。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重要

(2)行政訴訟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比較完整、集中地對行政訴訟的各項具體制度作了規定,是廣義行政訴訟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淵源。

(3)《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審判組織,審判程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關於審判監督的有關規定都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4)單行法律、法規

有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及有關起訴期限等問題,這些規定也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5)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

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以及有權機關對涉及行政訴訟問題所作的其他解釋。這些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同樣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6)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最高法院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但是,適用民事訴訟法律規範只有在《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解釋》對某一問題未作規定,而民事訴訟法律規範又不與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衝突時,民事訴訟法律規範才能作為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7)國際條約

中國法院在審理涉外行政訴訟案件時,還要適用一些中國締結參加或認可的涉及行政訴訟問題的國際條約。《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國際條約也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有:

行政訴訟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這一規定,也是《憲法》第126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有關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化,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循。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法律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合法性審查包括程式意義上的審查和實體意義上的審查兩層涵義。程式意義上的合法性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實體意義上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也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進行審查。就是說,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這一規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在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體,它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於管理者的主導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兩者之間的關係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從屬性行政管理關係。但是,雙方發生行政爭議依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式後,他們之間就由原來的從屬性行政管理關係,轉變為平等性的行政訴訟關係,成為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被告的訴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

行政訴訟

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中國的三大訴訟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作為基本原則予以規定。

6、辯論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充分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的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論原則具體體現了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現代民主訴訟制度的象徵。

7、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行政訴訟法》第七章又將這一規定具體化,使之成為行政審判中的四項基本制度。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訴。

原告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託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2、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特徵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告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

與行政複議區別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式。行政複議程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坐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複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徵收超生費、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搜查、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賣、強制拆除、強制退還、強制收購、強制轉讓商標權、專利權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或其他確認證明,行政機關撕毀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認為行政機關頒發、變更、撤銷許可證、執照和其他確認證明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7、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獎金的;

8、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如徵稅、徵收徵用、和平時期徵兵、攤派財物、勞動力等。

9、確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如公證、證明行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工傷認定、人事仲裁裁決、行政主體對內部公務員作出的外部行政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確認土地、山林、礦產、水源、林木、灘涂、河道等自然資源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政行為;

10、行政契約行為、如承包、統購、統銷、招標等行政行為;

11、行政事實行為。如行政調查、行政諮詢等;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1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受理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執行為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管轄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

1、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以及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應向該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2、對除上列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服,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期限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或者作出複議決定時,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參加人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以及與當事人訴訟地位相似的人。它包括當事人和具有類似訴訟地位的訴訟代理人。

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第4章關於參加人的規定,行政訴訟參加人的範圍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四種。

行政訴訟參加人與參與人不同,後者的範圍比前者寬。參與人包括參加人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勘驗人等。後一類參與人與前一類參加人不同,他們在法律上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當然,他們在訴訟中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適用

適用的規則

法律、法規是行政審判的依據,規章的參照適用,其他規範性檔案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援引。

衝突規則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新法優於舊法;

(3)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4)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法律相牴觸的,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

(5)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上位法相牴觸的,人民法院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審查建議;

(6)地方政府規章同部委規章不一致,或部委規章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向國務院申請解釋或裁決。

權利義務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

1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2)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

(3)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迴避的權利;

一般訴訟過程

(4)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經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鑑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

(7)經人民法院許可,查閱、複製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檔案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8)查閱、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9)在審判前,原告有撤訴的權利,被告有發跡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10)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相關改進

自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爭議,維護了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審判的特殊職能作用日益彰顯。但是,從最高人民法院開通的民意溝通信箱徵集的意見來看,行政訴訟“告狀難”現象依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為此進行了深入調研,並在此基礎上於2009年11月15日出台了這個《關於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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