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簡稱勞教,是將違法尚不夠刑罰處罰的人員,送進勞動教養管理所(場)進行強制性勞動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措施。與勞動改造不同,勞動教養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公布,其中提出將廢止勞動教養制度。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正式依法廢止。

基本信息

簡介

勞動教養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中國勞動教養制度源於前蘇聯,但和前蘇聯的相關制度並不完全相同,形成了中國獨有的制度。勞動教養並非依據法律條例,從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為有利於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就業,勞動教養管理所還對勞教人員進行職業技術教育,不少勞動教養管理所辦有電腦、裁剪、縫紉、電器維修、木工、烹調、理髮、汽車駕駛和維修等職業技術培訓班。勞教人員學習文化和職業技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社會承認的文化或技術等級證書。

2013年12月28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發展

制度起源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就發布了《關於各省市立即籌辦勞動教養機構的指示》,強調“把肅反中被審查的,不夠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壞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適合留用,把這些人集中起來,送到一定地方,讓他們替國家做工,自食其力。並對他們進行政治、思想的改造工作”。隨後中共中央又在《轉批中央十人小組關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意見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檔案中規定:“某些直系親屬在土改、鎮反和社會主義改造中,被殺、被關、被斗者的家屬……可送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工作會議勞動教養工作會議

1957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這個法律檔案被廣泛認為是勞教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的標誌。初衷是為了管理“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主要針對的對象是“不夠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合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會增加失業的”人員。根據該檔案,勞動教養既是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種安置就業辦法。當時,勞教人員按照其勞動成果獲得工資。

1958年,中國建起一百多處勞教場所,開始形成縣辦勞教、社辦勞教、乃至生產隊也辦勞教。全國勞教人員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萬。

1979年12月5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於正式公布了《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這是關於勞教制度的第二個法律檔案,第一次將勞動教養的管理和審批機構確定為“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設定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並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確定勞動教養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必要時延長一年。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吸食毒品、賣淫嫖娼、賭博等行為增多,公安部門將對此類人群的處理,以內部檔案的形式納入勞動教養範圍,勞教對象不斷擴大。

1982年1月,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這是目前勞教制度的主要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對國務院的《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作了進一步擴展,勞教對象被放得更寬,只要實施了刑法和行政法禁止的任何行為,違法情節又不夠刑事處分的,理論上都可以成為勞動教養的處罰對象。針對的對象包括“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 的人。

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0年1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禁毒的決定》;1991年9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又通過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員相繼被納入勞動教養的對象範疇。

爭議與改革

僅憑國務院和公安部的三個法律檔案,就可以剝奪公民長達三四年的人身自由,十幾年來,勞教制度一直備受批評。實際上,勞教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有高效的使用率。作為社會控制的有效手段,勞教對象已經從早年的反革命分子、拒絕勞動的搗亂分子,擴展到普通違法者。

2004年1月,廣東省政協委員聯署由朱征夫發起要求廢除勞教的提案,要求廣東先行一步廢除勞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會科學院院長樂正教授、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邱捷、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授王衛紅、廣東經濟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藍燕霞、中新社廣東分社社長陳佳、《羊城晚報》總編輯潘偉文等六位政協委員的附議。

為了回應改革勞動教養的呼聲,2005年9月,公安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律師可以代理勞動教養案件,全面實行勞動教養委員會當面聽取擬被勞教人員意見的聆詢制度,並將最高刑期縮短為兩年。

2005年,全國人大就將替代勞教制度的“違法行為矯治法”納入立法議程,2007年年初,全國人大當年計畫準備在10月進行初審,後因故取消。之後就再也未傳出任何立法訊息。

2007年底,包括經濟學家茅于軾,維權律師李方平,學者胡星斗等69位中國學者和法律界人士聯署發表了公開信,呼籲取消勞動教養制度,提請全國人大對勞教制度啟動違憲審查。

2008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馬克寧正式提交建議,呼籲廢除勞動教養制度。馬認為,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行政法規違反《憲法》、《立法法》的規定,也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廢除。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明確了“法律保留”原則,即“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這裡的“法律”,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學界一致的觀點是,有關勞教制度的兩個法律檔案雖然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但不符合法律實質,《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是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檔案,只能看做是部門規章 。

2012年8月,上訪母親唐慧被勞教事件,又一次引發了輿論對勞動教養制度的拷問。中國社科院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嶸曾專門調查上訪勞教案,通過分析,他認為,在一些地方勞教制度“已淪為了地方政府官員假以維穩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的工具”,必須儘快廢除。 在很多學者看來,勞教是在“很短時間裡、用很內部的方式,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另外,勞教本來針對的是“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可是勞教的處罰力度卻高於刑事處罰中最輕的1至6個月的拘役。

2012年10月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司法改革白皮書。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人姜偉介紹情況時稱,勞教制度是由中國立法機關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據。勞教制度為維護我國的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勞教制度的一些規定和認定程式也存在問題。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形成社會共識,相關部門作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工作,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正在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

2013年7月15日,從多地公安法務部門了解到,中國全國多地已經停止勞教審批,不再新增勞教人員,現有勞教場所也在逐步實現職能轉型,逐漸以強制戒毒為主 。

制度廢止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公布,其中提出將廢止勞動教養制度。至此,經年爭議終於塵埃落定。這一旨在回應民意銳意改革的“歷史性決定”,被視作中央決意尊重和保障人權所邁出的關鍵一步。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根據決定,勞教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在勞教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教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該決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

收容程式

被勞動教養人員被勞動教養人員

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複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並進行教育改造。

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

收容對象

適用對象

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和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年滿十六周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一)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顯著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綁架、爆炸或者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團伙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聚眾淫亂,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非法拘禁,盜竊,詐欺,偽造、倒賣發票,倒賣車票、船票,偽造有價票證,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招搖撞騙,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以及窩藏、轉移、收購、銷售物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後五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或者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製造恐怖氣氛、造成公眾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者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民眾、惡習較深、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六)教唆他人違法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引誘他人賣淫,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後又賣淫、嫖娼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經過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有法制規定的其他應當勞動教養情形的。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的人,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對未成年人決定勞動教養,應當從嚴控制。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學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實際管教能力的,不得決定勞動教養,但是應當依法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

違法犯罪嫌疑人為抗拒審查、逃避懲罰而自傷、自殘,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不宜人群

(1)不滿16周歲的少年;

(2)精神病人、呆傻人、盲人、聾人、啞人、嚴重病患者(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懷孕或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4)喪失勞動能力者。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法犯罪的外國人、無國、華僑,在內地違法犯罪的台灣居民和在內地違法犯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不得決定勞動教養。

權利

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家裡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准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在勞動教養場所設駐所檢察組,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存在問題

按照《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勞動部門共同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是作出勞教決定的部門,但實際上,真正行使勞教決定權的仍是各級公安機關。從報批、審核、決定、執行,到應對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由公安機關一家負責,大部分由市級公安機關的法制處作出處理決定,相關領導簽字即可。

公安機關在勞動教養中處於主導地位的依據來自於2002年4月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該規定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和地、地級市、州、盟公安局(處)設立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作為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批勞動教養案件,並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是否勞動教養的決定。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承擔。”

同時,該規定確立了公安部門的應訴資格:“被勞動教養人員因不服勞動教養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公安機關應當以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依法參加訴訟。”

與勞動改造的區別

勞動教養中的烹飪培訓勞動教養中的烹飪培訓

勞動教養是將違法尚不夠刑罰處罰的人員,送進勞動教養管理所(場)進行強制性勞動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措施。而勞動改造是針對罪犯而言,是將罪犯投入監獄等場所從事生產勞動,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加以改造的一種刑罰執行措施。具體來說,兩者有以下區別:

性質不同

勞動改造是對罪犯實行的刑罰執行措施,而勞動教養是對特殊的違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員實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適用對象不同

勞動改造的對象是違反刑法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而勞動教養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尚不夠刑罰處罰的違法人員。

適用的程式不同

把罪犯投入勞動改造需要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判決。而對違法人員實行勞動教養,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決定。

執行的場所不同

對罪犯進行勞動改造的場所主要有拘役所、看守所 、少年犯管教所、監獄等。對違法人員進行勞動教養場所主要是勞動教養管理所、勞動教養學校。

適用的期限不同

對罪犯進行勞動改造的期限從1個月起至無期徒刑,還包括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而對違法人員進行勞動教養的期限是一年至三年,對於有抗拒教育改造等情形的,還可以延長一年。

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勞動改造的對象如果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屬於累犯,法律明文規定應從重處罰;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也應從重處罰。勞動教養的對象在任何時候再犯罪都不會構成累犯,不會承受法定從重 處罰的後果。

現狀

勞教人數

2012年10月18日,法務部司法研究所所長王公義在薊門決策論壇上透露,目前中國被勞教人員數量有6萬多,自我國勞教制度實施以來,被勞教人員最多時達到30餘萬人,最少時也超過5000人。

社科院藍皮書稱改革勞教制度

2013年8月5日,中國社科院政治學研究所和社科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中國政治發展報告(2013)》(《政治發展藍皮書》)。報告說,2012年圍繞著重慶任建宇等案,勞教制度的存廢與改革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隨著社會發展,勞教制度的弊端越來越明顯,改革勞教制度已成為社會共識。

勞教制度混淆行政和刑事處罰

報告指出,本來勞動教養制度所針對的人員是情節輕微、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違法人員。但勞動教養期限一般為一到三年,有時甚至長達四年,從限制人身自由角度講,其處罰強度超過了刑罰中的管制、拘役和一些刑期較短的有期徒期。報告分析說,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於勞教制度混淆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懲罰措施。報告解釋說,勞教介於行政和刑事之間,實際上非常接近刑罰,而勞教制度卻將其界定為公安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其行政程式又極為簡略,導致公安部門在沒有法院和檢察院監督的情況下作出帶有刑事性質的處罰決定,對公民自由構成巨大威脅。

勞教期限自由裁量權過大

報告指出,由於有關勞動教養的各種規定在細節上比較粗疏,並無根據具體情況的適用規定,使得裁決機關在作出勞教期限的裁決時自由裁量權過大,使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的裁定完全主觀化,缺乏客觀依據。報告舉例說,《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和“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等違法行為,界定起來就比較困難,其情節、後果等與勞動教養期限沒有明確對應關係。同樣的行為,在不同地方勞動教養的期限可能相差甚遠。
而且在有關勞教的案件中,公安機關集偵查、審查和裁決的權力於一身,顯然有違司法正義的原則。

勞教待遇

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勞教人員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國家供給。生活標準相當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為保證勞動教養管理所嚴格執法和做好對勞教人員的灌輸洗腦工作,國家對勞教工作幹警有嚴格的要求和紀律、法律約束。勞教工作幹警必須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和一定的專業知識,從事勞教工作前要接受崗位培訓,掌握勞教工作法規和有關業務知識,工作期間還要定期進行業務培訓,以適應工作需要。
對侵犯勞教人員合法權益及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幹警,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此,《刑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以及《勞改勞教工作幹警行為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均有相應的規定。根據勞動教養的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勞動教養場所設駐所檢察組,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為有利於勞教人員的罪錯矯治和解教後的安置就業,勞教所還積極與勞教人員的家屬、原工作單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關單位建立聯繫,採取“請進來”、“走出去”以及簽訂“聯合幫教協定”等方法,對勞教人員共同進行幫助教育,促進他們改正錯誤,解決他們家庭生活中的困難,幫助他們解決解教後的就業安置問題;勞動教養管理所還邀請社會上的黨政領導、知名人士以及一些改正惡習、做出成績的“回頭浪子”來所里作報告進行規勸或“現身說法”,使勞教人員體會到黨和政府及社會公眾對他們的期望和要求,增強改正錯誤的信心。對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回原居住地落戶,就業、升學等不受歧視。
中國共有300個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26萬名勞教人員,其中除犯有盜竊、詐欺、賭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的人外,主要是有重複賣淫、嫖娼和重複吸毒等違法行為的人。全國勞教系統正在進行創建現代化文明勞教所的跨世紀工程建設,計畫在21世紀初將全國絕大部分勞教所建設成集校園式、花園式、軍營式於一體的棄舊圖新、培養人才的基地。
勞動教養:對於多次發傳單、說對政府有不良影響的事件、上訪屢教不改的相對人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強制其勞動、接受政治教育的強制措施。
期限:1-3年,可以延長1年。由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對象有17類。

民意

勞動教養制度受到越來越多的批評之聲。這一情況到收容遣送制度被廢除之後變得更為突出。
很多學者認為,勞動教養制度在中國特定的歷史下有積極作用,
但今天已不能適用。有學者認為勞動教養存在“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範”、“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過於嚴厲”、“程式不正當”、“規範不統一和司法解釋多元化”等等弊端,而這些成為有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現象屢屢發生的根源。
有學者認為,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了《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並與中國政府簽署的人權公約相背。《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立法法》第8條和第9條之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並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得授權國務院就這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在沒有正式法律的情況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同時規定的處罰種類中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的解釋,這裡的“法律”,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裡的“程式”,是指經過合格的法庭審理。
在實際的執行中,勞動教養場所本著管理的“方便”,隨意限制勞教學員的各種自由和權利,並不完全按照有關的法規進行依法管理,普遍出現勞動條件惡劣,勞動時間超長,勞動安全保護不足,侵吞勞動報酬,私自扣留學員信件,限制學員通訊,禁止信仰活動,一伙食狀況低劣,索取學員財物等現象。
實質上,廢除勞教制度之所以被公安部門抵制,就在於勞教制度可以不通過嚴格的程式和證據隨意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這可以“方便”的“處理”政治異見人士、民間自由信仰者以及上訪人員等特殊公民
鑒於勞動教養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廣受非議,中國官方把《思想錯誤矯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規劃,用以取代勞教制度。但因受到公安部門的抵制,此後多年其前景並不明朗。

大事記

1957年8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並頒布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成為中國勞教的主要依據。
1982年,國務院頒布《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更多人員被納入勞教範疇。
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第九節第34條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標誌著勞教制度在中國成為歷史。
2013年12月28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
2013年底,北京市所有勞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勞教人員也均已被釋放。

法律分類導航

法律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一種較一般的區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而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行政法國際法經濟法民商法
訴訟法廣告法國際法庭英美法系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