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

朱征夫

朱征夫,律師,法學博士,現任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東方崑崙律師事務所主任,執行合伙人。 2016年3月2日,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現身北京會議中心報到,參加2016年全國兩會。 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

基本信息

人物簡歷

朱征夫,男,漢族,湖北荊州人,1964年9月29日出生於湖北省荊州。

1980年9月至1987年7月在武漢大學法學院學習,取得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

1987年8月至1993年3月在萬寶電器進出口公司和亞太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工作。

1993年4月至1998年2月先後為廣東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金融房地產部主任、廣東大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廣東省國土廳廣東地產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副主任。

1994年至1997年間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獲法學博士(國際經濟法專業)學位。

1998年3月開始為廣東東方崑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1998年8月至1999年7月是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研究方向為公司法和投資法。

2001年1月起開始擔任武漢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2002年朱律師參加證監會和上海國家會計學院舉辦的獨立董事第四期培訓班,獲得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2003年10月,在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習。

社會職務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廣東省政協研究諮詢委員會委員、廣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委員、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規範司法行為監督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武漢大學校董、武漢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複議委員會專家委員。

榮譽與表彰

1、主持並參與編寫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契約問題》一書,榮獲2004年度廣州市律師協會理論成果一等獎。

2、《關於在廣東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提案》,榮獲2006年度廣東省政協頒發的優秀提案獎。

3、2009年11月,榮獲“全國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稱號。

4、2010年12月,榮獲“全省律師行業參政議政傑出貢獻獎”、“全省律師行業管理傑出貢獻獎”。

5、2011年12月,榮獲“全省優秀律師”稱號。

6、2011年12月,東方崑崙律師事務所榮獲“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

7、2013年2月榮獲“廣東省律師行業管理傑出貢獻獎”。

8、2017年9月,撰寫的《關於建立外國法和國際法國家資料庫》提案榮獲“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優秀提案獎”。

學術成果

1、專著:《中國涉外經濟法律問題新探》

余勁松主編 朱征夫博士撰寫第九章(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

2、專著:《房地產項目公司的法律問題》

法律出版社於2001年5月出版

3、《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契約問題》

與何海東、賀玉平合著合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出版

4、《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兩卷本)

與樓建波等人合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

5、《公民的權利》

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該書被法律出版社確定為全國五五普法推薦讀本。

參政議政

朱征夫 朱征夫

1、2003年在全國最早提出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提案,增強了廣大人民民眾的權利意識,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2、2009年在全國最先提出《關於在刑法中增設“欠薪逃匿罪”》的提案 ,2011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採納(第四十一條),在現行刑法中設立了“惡意欠薪罪”。

3、2010年在全國最先質疑房產稅試點,提出房產稅應當按《立法法》的規定通過全國人大的立法程式設立。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

4、2014年參與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並提出相應提案,2015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採納(第四十三條),在現行刑法中廢除了“嫖宿幼女罪”。

5、2016年提出了關於防止冤案的9項系列提案——《偵查機關不宜在案件判決前搞立功受獎》、《擴大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嚴格言詞證據的採信標準》、《降低非法證據排除的門檻》、《讓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要慎重》 、《少安排法官開會》、《創造條件讓法官敢於依法作無罪判決》 、《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適當批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案範圍涵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各個階段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護,提案內容切中時弊,既提出問題,也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提案一經公布即產生強烈社會反響,即使在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中也受到廣泛的認同和好評。

6、2016年提出《關於建立外國法和國際法國家資料庫》的提案,榮獲“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優秀提案獎”。

7、持續提出廢除收容教育制度,從憲法實施監督的角度對收容教育這一社會熱點問題進行關注。2014、2016年提出廢除《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提案 ,2018再次提出《關於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法審查》的提案,引起社會廣泛反響。

8、2018年提出《執法人員不得隨意扣查當事人的手機》 、《關於建議我國儘快加入〈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的再提案》、《關於全國人大應設立憲法委員會的再提案》、《關於修改國籍法第九條的提案》 、《關於加快修訂〈殯葬管理條例>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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