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干預

國家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對所管轄的相對人有關活動的干涉、過問。是行政機關實行行政管理的一種主要方式。

正文

 
實施行政干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行政機關對所干預事項具有法定的行政權力,並依此代表國家實施干預活動,干預具有權威性;②行政機關與被干預者存在上下級關係或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沒有這種關係,干預無效;③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干預要有法律依據或政策依據,不能任意干預。行政干預一般分為強制性干預和非強制性干預兩種。行政機關通過制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下達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所實施的行政干預,對所管轄的相對人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屬強制性行政干預。行政機關以勸告、說服、宣傳、教育等方式所進行的行政干預,對相關的人或機構起指導或誘導作用,沒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屬非強制性行政干預。現代行政管理,從尊重地方、部門、機構、個人的自主性和獨立性,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出發,一般儘量少用強制性干預,而以非強制性干預為主。隨著行政事務的增多和行政權力的擴大,行政干預的內容、範圍日益廣泛,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在現代國家中,除司法干預外,行政干預已成為國家干預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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