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特徵

國民政府行政賠償委員會公函一通國民政府行政賠償委員會公函一通

第一,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而引起。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當然行政主體是由行政人員組成,行政行為是經行政人員作出。因此,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第二,行政賠償因行政行為而引起。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第三,行政賠償因行政行為違法而引起,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

第四,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違法行政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而引起。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於行政侵權行為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沒有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有利於相對人的違法減免稅,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剝奪的是相對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其次,行政侵權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違法行政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害,如不舉行聽證但未影響相對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或者該行政損害不是由該行政行為造成,如由於相對人本人過錯造成,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歸責原則

行政賠償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為從法律上判斷國家應否承擔法律責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據與標準,它對於確定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及免責條件、舉證責任等都具有重大意義。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就是對違法原則作為行政賠償基本歸責原則在立法中的明文規定。

因此,無論行政機關在作出職權行為時有無過錯,只要其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且因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管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受害人也無須證明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行政機關無法證明其實施的行為合法就要無條件地予以賠償。

歸責原則的議論

行政賠償決議書行政賠償決議書

1994年《國家賠償法》頒布以前,法律界對這一問題一直爭論紛紛,有以下幾種意見:

1、過錯原則。這種意見認為,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賠償,應以該行政主體做出該行為時主觀上有無過錯為標準。有過錯,就要賠償;無過錯,就不賠償。這種意見考慮了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主觀上的不同狀態,區分了合法履行職務與違法侵權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無疑是有意義的,且符合普通民眾的心理習慣,容易為人接受。但這種觀點實施起來卻較困難。因為要認定一個行政機關這樣一個組織體有無過錯是很困難的,它不象認定一個人有無過錯那樣容易,這樣在實踐中可能導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實上得不到賠償,悖離了過錯原則的本意,也不符合國家建立行政賠償制度的初衷。

2、無過錯原則。這種意見主張不論行政機關行為時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結果上給公民造成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原則的好處在於克服了過錯原則要考察機關主觀過錯的困難,簡便易行,也利於受害人取得賠償。但無過錯原則無法區分國家機關的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把賠償與補償混為一談,這是不可取的。

3、違法原則。所謂違法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要不要賠償,以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為唯一標準。它不細究行政機關主觀狀態如何,只考察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與法律的規定一致,是否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定。這一原則既避免了過錯原則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無過錯原則賠償過寬的缺點,具有操作方便、認定精確、易於接受的特點,因而是一個比較合適的原則。

構成要件

行政賠償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違規劃撥土地 北京密雲縣政府被判行政賠償百萬
行政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行政主體、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後果和因果關係四個部分構成。

1.行政主體。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中“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與地方行政機關(如地方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則既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

2.職務違法行為。所謂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在這個概念中,需要說明的是:

(1)什麼是違法

(2)什麼是“執行職務”。對此,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理論界認識也不一,從行政賠償的立法精神看,“違法”應包括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和我國承認與參加的國際公約等。“執行職務”的範圍應既包括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如工商管理部門違法吊銷許可證執照),亦包括與職務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如訊問案件時,警察刑訊逼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途中違反交通規則將他人撞傷)。

3、損害後果。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於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家賠償法,損害僅指物質損害與直接損害,而不含精神損害與間接損害。

4、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聯接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的紐帶,是責任主體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前提。如果缺少這種因果關係,則行為人就無義務對損害後果負責。因果關係的苛嚴程度會直接影響到相對人一方合法權益救濟的範圍,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中的的因果關係應採取什麼樣的因果關係呢?理論上歧見紛紛,但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是採用直接因果關係,即指行為與結果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關係,其中行為並不要求是結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應是導致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至於其關聯性緊密程度,則完全要依據案情來決定。

賠償範圍及方式

行政賠償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範圍;

二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損害範圍。前者指國家對哪些行為予以賠償,哪些行為可以免予賠償或不賠。

後者則指國家對哪類損害予以賠償,對間接損害、精神損害是否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兩類。其中對人身權的侵犯僅限於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行為目前不承擔賠償責任。

1、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有五種:

(1)違法拘留或者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其賠償方式為支付賠償金。

2、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這類行為有四種: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其賠償方式有以下幾種:第一,返還財產;第二,恢復原狀;第三,支付賠償金。

當事人

行政賠償行政賠償

賠償請求人:這是指有權要求賠償的受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行政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行政主體由國家設立,其職能國家職能行政權也屬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實施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活動,因此,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並不是由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正如行政主體代表國家行政職權一樣,行政主體也是國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代表即賠償義務人。這是指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有義務代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主體。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主體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該行政主體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主體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是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主體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申請條件

行政賠償行政賠償

(一)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二)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四)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五)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追償程式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

行政追償程式是指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追償事務、作出追償決定的程式。關於行政追償程式,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

(1)追償人。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具體行使追償權,是追償人。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作為追償人的賠償義務機關具體有: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引起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追償人;

②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發生行政賠償的,該組織是追償人;

③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行使委託的行政職權發生行政賠償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追償人;

④賠償義務機關只能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賠償義務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應當提據自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分別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追償。

(2)被追償人。被追償人是指在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人,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和個人。具體來說,包括:

①在執行職務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人員。

②行使職權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

③同一個行政機關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為共同被追償人,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但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追償決定時,應當根據各自過錯的大校確定具體的追償金額。

④不同的行政機關的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不能作為共同的追償對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根據自己分擔的賠償金額,分別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追償。

步驟

追償 

行政追償的步驟。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追償事務應當經歷如下步驟:查明被追償人的過錯;聽取被追償人的意見和申辯;決定追償的金額;執行追償決定。被追償人不服追償決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行政機關申訴

獲得賠償的途徑

行政賠償行政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得國家行政賠償的途徑主要有:

1.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並給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向該機關要求確認其行為違法,並請求國家賠償。如相對人單獨就行政賠償提出請求,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賠償要求進行處理。

2.通過行政複議解決賠償問題。相對人在申請上一次行政機關行政複議的同時,可以一併提出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通過複議活動,在確認原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的同時,應責令原行政機關賠償申請人的損失,也可以直接作出賠償決定。

3.通過行政訴訟一併解決。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並造成其合法權益的損害,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並同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一併解決行政賠償問題。

4.通過行政賠償訴訟解決。相對人對已經確認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認為已造成自己合法權益的損害,並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而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予賠償或者對數額有爭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由人民法院解決行政賠償問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