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指:據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安機關不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術語]。由於該制度與我國的立法法、行政強制法、甚至與憲法中關於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保障相違背,並且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各種爭議,因而受到廣泛的質疑。

基本信息

簡介

收容教育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1993年9月4日國務院令第127號發布)第2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措施。收容教育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罰,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對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的場所為收容教育所

收容對象

收容教育的對象是賣淫嫖娼人員。

對於參與賣淫活動的引誘、強迫、容留、介紹、組織賣淫的人員是否歸屬其中,此辦法未明確列入,也未見明確的解釋。地方規範性檔案中曾有此類規定,如《大同市收容教育賣淫嫖娼人員暫行規定》中列入了其他類型的與賣淫嫖娼相關聯的人員。

可以不予收容教育的情況:

1、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
3、懷孕或正在哺乳本人所生一周歲以內的嬰兒的;
4、被拐騙、強迫賣淫的。
5、外國人一般不實行收容教育,而實施其他處罰,如取消在華居留資格、列入不準入境名單等;對港澳台人員可以實行收容教育,但應從嚴掌握。

主管部門

收容教育工作的主管機關是公安部,審批機關是縣級公安機關。

對縣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限

收容教育的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

對於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實際執行的收容教育不得少於原決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對拒絕接受教育或不服從管理的人員,可以延長收容教育期限,但實際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

收容教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隨後,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但隨著2000年《立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頒布實施,以上法律法規已經失去其合法性。

法律性質

收容教育收容教育

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將收容教育認定為行政強制措施,但對於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質,應該認定為行政處罰。其主要的理由:

第一,與勞動教養比較,兩者有極大的近似性。中國長期以來,將勞改人員和勞教人員並列,對兩者而言,無論是同一種羈押、管理模式,還是期滿釋放後的待遇,在觀念上和實際上,少有差別。收容教育與勞教又基本是一個模式。如果勞動教養被明確為行政處罰,那么,收容教育當然也可以劃入行政處罰的行列。

第二,行政強制措施,很重要的特點之一是,臨時性,即中間性而非終局性,通常的扣押、查封、凍結就是行政強制措施;另一個特點,非處分性,一般是限制權利而非處分權利。收容教育,對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長達六個月至兩年,不具備臨時性,也並不是非處分性。行政處罰的本質,是合法地使違法人的權益受到損失,直接的目的是通過處罰造成違法者精神、自由和經濟、利益受到損害或限制的後果,以促使其改正。收容教育的目的和手段,完全符合行政處罰的本質。

近似概念

收容教育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與收容教養勞動教養並列,因此有近似的地方而又有所區別。

收容教養

收容教養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而設立的。

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人員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措施;勞動教養工作方針是“教育、感化、挽救”;勞動教養工作人民警察對勞動教養人員實行管理,貫徹“依法、嚴格、文明、科學”管理的原則。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遭受質疑

2010年後,隨著一些社會事件的影響,收容教育受到一些法律人士的質疑。

法律衝突

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1991年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與《立法法》的上述規定相衝突。

此外,收容教育制度與2005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相衝突。《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充分說明,法律對於賣淫、嫖娼的處罰僅限於罰款與拘留,並不包括“收容教育”。無論是《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還是《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都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再行對賣淫、嫖娼人員加重處罰。而且,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了罰款、拘留外再進行“收容教育”,也違背了行政法的“一事不兩罰”的原則,是兩重處罰。

罰過於罪

無論是賣淫還是嫖娼,儘管違背了公序良俗,在道德上應當譴責,法律也規定要進行處罰,但畢竟,這種行為是屬於“無受害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對他人、社會造成直接和重大的影響,動輒對他們處以長達六個月至二年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這明顯罰過於罪、罪刑不相當。

缺乏監督

由於收容教育是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並不需要司法審查,權力無法得到有效監督,陽光無法透入。因此,它對公民權利造成了巨大威脅,隨時可能吞噬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給個別不法警察帶來發財機會。

相關事件

黃海波因嫖娼被收容教育6個月的訊息一出,立即引發網友熱議,一些網友認為處罰太重。
相關人士表示,北京警方對賣淫嫖娼人員,在執行完行政拘留後,一般來說大都會收容教育。黃海波作為有影響的全國明星,也不例外。依據則是《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為六個月至兩年。許多法律界人士表示這明顯與“一罪不二罰”的原則相悖。
許多專家紛紛呼籲廢除這種不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長期限制的“惡法”。

被建議廢除

2018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京召開第三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關於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時指出,目前啟動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時機已成熟,建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相關議案。
“備案審查制度”是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憲法性制度。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監督法的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應當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這也意味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報送備案的法規、司法解釋進行審查,對與憲法法律相牴觸的法規、司法解釋有權予以撤銷、糾正。
談及“有備必審”落實情況時,沈春耀提到,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期間,有全國政協委員提出提案,建議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性審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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