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校費

擇校費

擇校費也稱教育贊助費、捐資助學費等,即不選擇在所在學區上學,而選擇其他更加優質示範性的學校上學,為了選擇好點兒的學校,繳納一定費用給學校。20世紀90年代中期起,擇校現象已初現端倪。高昂的贊助費、特權生等問題不斷出現,社會上對擇校費的作用和影響一直存在爭議。

基本信息

簡介

(圖)擇校費擇校費

擇校費,簡單說,就是一個學生畢業學校後,向上一個學習階段的學校進行學習,從而選擇好壞學校學習,而教育局規定的所屬地區的路段學校不收取任何費用,而想不去路段學校學習,就必須去別的學校,就要交一定擇校費,同時轉學也需要擇校費。擇校費還包括贊助費、捐資助學費、教師慰問費等各種變相稱呼。

相關機構對中國35個主要城市進行的2010年度公眾教育滿意度調查顯示,88.6%的公眾認為本地中國小擇校問題“非常嚴重”、“比較嚴重”,而這一數據在北京地區超過95%。教育部表示,一些地方民眾對擇校亂收費問題反映強烈。教育部表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和教輔材料散濫問題是當年民眾反映強烈的兩大難點問題,連續幾年處於民眾投訴的前列。
在擇校競爭中,政府、學校和市場、家長和學生是三個主要的利益相關方。一方面,主張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國家意志、法律規定非常明確,一方面,市場推動和家長的擇校需求十分強勁。在這一過程中,真正軟弱、被動的是政府管理。
截至2012年,在一些大城市,擇校競爭已蔓延到了“幼稚園升國小”。有評論認為:擇校問題,已不僅僅是對家長和孩子心力的煎熬,它所形成的龐大而銳利的利益塊壘,已經戳傷了社會公平、背離了義務教育的本義。

產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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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擇校費的收取具有可能性:

其一,資源的稀缺性及學校的差異性
由於中國大部分學校是由政府舉辦的,而國家當前還沒有富裕到可以承擔起所有學校學生的教育費用。2005年,中國財政性教育支出才占GDP的2.79%,教育投入的不足,勢必造成教育資源的稀缺。

其二,舊體制對學校資源配置的不平衡導致了學校發展的不平衡。學校也被劃分成了三六九等,且各自在教育中的地位並不相同。再加之地區差異,發達地區的教育比落後地區發展得更好,普通高中階段的差異尤為明顯。教育投入主體多元化的觀點認為家庭作為教育的消費者,應當為教育有所付出。而消費領域所遵循的“論質定價”的原則,就為直接向家庭收取不同金額的擇校費提供了依據。
2、教育壟斷為高額擇校費提供了條件
中國在當前的發展階段,舉辦教育主要是政府行為,政府在學校發展方向、規模及速度等方面都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因此,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對教育,特別是優質教育形成了較強的壟斷。雖然不能將其完全等同於經濟上的壟斷,但從普通高中教育階段來講,家長們是很難找到同等質量的“替代品”的,所以他們往往就只能成為價格的接受者。正因為如此,學校及地方政府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都選擇了收取高額的擇校費,甚至將價格一抬再抬。
3、不合理的人才選拔制度及用人制度刺激了高額擇校費的收取
雖然,中國自20世紀九十年代提出了素質教育,國家也一直在改變考試決定學生一切的用人選人制度,但是考試仍然是各個組織人才選拔的重要方式,各單位在用人時又特別重視應聘者的文憑、畢業的學校等。名牌大學的文憑所具有的經濟價值往往比一般大學高,其畢業生獲得的經濟效益也較高,這就致使家庭在教育選擇中不得不追求名牌學校和高學歷。通常,家長們認為好的學校是通往成功的捷徑,因此,他們也就忽略了交易中的公平性,自願地用高額的擇校費來換取並不等價的教育。

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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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資源最佳化配置成為空中樓閣
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教育資源的配置主要是通過價格和行政手段來進行的。

一方面,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壟斷的性質。擇校費的金額往往是由教育部門或學校確定的,家庭只能是作為價格的接受者。另一方面,通過擇校費的收取,本來師資、設備就較強的學校又吸納了大量的資金,從而可以吸引更優秀的教師、更優秀的生源。如此一來,薄弱中學與之的差距就會越來越大,兩極分化也會更加嚴重。這也會促使更多的學生湧向這些優質的學校。高額擇校費的收取影響了教育資源的均等分配,使資源的流向表現出強烈的“馬太效應”,造成好的學校越來越好,差的學校越來越差。同時,低收入家庭的學生也難以獲得與高收入家庭的學生同等的入學機會,這在極大程度上破壞了教育公平。
2、導致“設租”與“尋租”等腐敗行為的產生
由於對擇校費的管理機制不夠健全,缺乏有力的外部監督機制,擇校費的金額又相當高,大大超出了生均成本。這就刺激了教育中“設租”與“尋租”行為的產生。

首先是教育行政公職人員的“設租”行為及學校的“尋租”行為。這主要表現在,教育行政公職人員可以憑藉其公共權力,干預和阻止供給增加,形成需求大於供給的局勢,從而為其牟取利潤設下“埋伏”;

教育的稀缺又增加了其潛在的利潤。這種利潤主要就表現在擇校費的收取上。因此,為了獲得這一利潤,學校就會干擾甚至破壞市場的自然法則及國家的公平政策,轉而利用行賄回扣等方式去尋求某種“政策保護”或“法律保護”,獲得收取高額費用。

其次是學校領導人及家長的"設租"與"尋租"行為。這主要表現在:家長一方面會利用其自身的權力來影響或限制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決策(例如,供電部門、電信部門等與學校有較為密切的聯繫,這些部門的權力擁有者就可以藉此來要求降低對自己子女的擇校費);另一方面,學校領導人“權力利己效用”的膨脹,導致其對職薪以外超額收入的追求。家長們抓住了這一心態,便花費小於擇校費的錢或物去賄賂這些人員,從而減少擇校費金額,降低自家學生的教育成本。
3、影響學生成長和社會穩定和諧
高額擇校費的收取還可能使青少年心理承受不應有的壓力,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進而影響到他們的成長。此外,一些家長因為付出了高額的費用,就會想辦法來彌補所遭受的“損失”。於是,他們會利用其職業優勢來賺取更多的利潤。如果這種情況不斷擴大,不斷惡化,肯定會影響到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治理措施

(圖)擇校費擇校費

根據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的精神,立足治本,應在在以下幾個方面採取有力措施:

1、辦好每一所學校。

重點調整相關教育制度和政策,加強對困難學校的支持;建立健全辦學設施設備均衡配置的制度,實施優秀校長、教師輪崗制度,加強校際間的對口支持。

2、增加教育經費投入。

制定相對統一的、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辦學條件標準與教師工資標準,使學校從籌資壓力下解放出來。同時,加強對學校的收支情況、辦學效益評估監督,控制學校藉口經費不足而使各種收費合理化。

3、拓寬選校渠道,科學引導家長的擇校需求。

很多家長不問孩子情況,只是一味地追求所謂的“好學校”,這種選擇辦法人為地窄化了選擇通道。實際上,對於不同學業基礎、不同興趣愛好、不同發展傾向、不同住地的學生,好學校的標準不是完全相同的。要通過宣傳引導,讓更多的家長認識到適合自己孩子的學校才是好學校。

4、尋求更多人理解和支持的招生辦法。

可考慮在符合人才培養規律要求的前提下提出若干套招生辦法,交由民眾來充分討論,通過投票、調查、評議會等方式最大程度地了解民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由相應權力機構來確定招生辦法,減少各種不規範擇校現象。

5、規範收費,降低收費。

治標的辦法是管理好收費,直接出台政策不許擇校收費,同時進一步規範收費、降低收費比例與額度,目前,義務教育採取前一種思路,高中階段採取後一種思路。但是,前一種思路似乎很斷然地解決了問題,但有許多時候是從公開操作轉為暗箱操作,收費的標準、程式、手段更加多樣無序。後一種思路實行起來簡便規範,高中擇校“三限政策”總體執行得較好。

政策

2010年底,教育部曾發布“禁令”,要求各地3到5年基本解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但是,廣州、北京、南京等地中國小擇校費不降反升。

2011年11月,教育部又再次重申“十條禁令”。
2012年2月,教育部、國家發改委、審計署聯合下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八條措施》。教育部明確表示:“占坑班”、擇校費、特長招生、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亂收費等義務教育階段違規行為都將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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