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擇校生

高中擇校生

擇校生,多指高中擇校生,有三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否“選擇學校”。第二種理解 根據分數(成績)的高低確定是否是“擇校生”。與普通老百姓對“擇校”的樸素的理解相一致,與“擇校”的字面意義相一致。第三種理解 是對“擇校生”的完整正確的理解:擇校生是指國中畢業生未達到學籍所在區域所報考志願的高中錄取分數線,並且要求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

基本信息

詳細內容

第一種理解

是否“選擇學校”。“擇”就是“選擇”的意思,“擇校”就是“選擇學校”,因此,“擇校生”的必要條件是要有“選擇”的操作或動作,只要是“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讀”,也就是選擇的學校不屬於“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不論分數高低,都屬於“擇校生”。

無校可擇(例如:一個縣區市內只有一處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或 教育行政部門指定 一處國中的畢業生只能報考指定的一處普通高中)、或未進行選擇(例如:只報考一處普通高中,擇校志願和統招志願是相同的),都沒有產生“選擇”的操作或動作,因此,不屬於“擇校”。

“擇校生”政策的基礎是普通高中的“劃片招生”政策,不進行“劃片招生”就不會有“擇校生”。 但是,“劃片招生”有“區域歧視”的嫌疑。不在一中招生片內的人,還未出生就已經注定了沒有報考一中統招生的權利。

第二種理解

根據分數(成績)的高低確定是否是“擇校生”。與所有高中校乾和招生人員的理解是一致的,也就是,一處高中學校當年招生總數的70%是統招生、30%是擇校生;按中考成績來劃分,被學校錄取的成績較高的70%的學生是統招生,成績較低的30%的學生是擇校生,與是否存在“擇校”動作無關。

例1:一個縣只有一處普通高中學校,全縣想升高中的國中畢業生只能報考這所唯一的學校,沒有第二所學校可供選擇;這唯一的一處普通高中招生的學生,有30%是擇校生(要收取擇校費)。

例2:某縣有多處普通高中學校,但普通高中招生實行“劃片招生”的辦法;一處普通高中只能從指定的幾處國中招收國中畢業生(指統招生),各高中不能跨片招生;例如 二中只能從二中的招生片內招生,二中不能從一中的招生片內招生;一處國中學校的畢業生,只能報考指定的一處高中(指統招生)。例如:某一位國中畢業生屬於一中招生片,該考生的統招志願是一中(他只能報考一中,不允許報考其它高中),該考生的擇校志願也是一中,擇校志願和統招志願是相同的,統招志願和擇校志願都是“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沒有“擇”校,沒有“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但他仍然被錄取為“擇校生”,要繳納“擇校費”。

例3:某國中畢業生,家住在一中附近,與一中相鄰,祖祖輩輩都住在這兒,他的統招志願和擇校志願都是報考的一中,他應該報考一中 並且只報考了一中,沒有“擇”校,但他被錄取為一中的“擇校生”,要繳納“擇校費”。

第三種理解

是對“擇校生”的完整正確的理解:擇校生是指國中畢業生未達到學籍所在區域所報考志願的高中錄取分數線,並且要求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這部分學生除按規定繳納正常學費、課本費等費用外,還應按培養成本一次性繳納擇校費。(後來規定 繳納擇校費的學生不再繳納學費。) 因此,判斷是否是“擇校生”,有三點:一是 分數夠不夠,二是 有沒有“選擇高中”,三是 選擇的是否為 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

第一條,“國中畢業生未達到學籍所在區域所報考志願的高中錄取分數線”,也就是分數不夠,分數低;

第二條,“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讀”,也就是要有“選擇學校”的動作或操作;

第三條,僅有“選擇學校”的動作或操作還不夠,還必須是選擇了“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也就是 選擇的普通高中 不屬於“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

如果儘管有“選擇”學校的動作或操作,但選的是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也不屬於“擇校”。上述三點必須同時具備才屬於“擇校生”;缺少任何一條,均不屬於“擇校生”。 擇校生的招生也是有計畫的。擇校生招生計畫和統招生招生計畫是同時制定、同時批准、同時公布的。實際上,是先確定全校的招生計畫,然後再將招生計畫數乘以0.7就是統招生計畫,將招生計畫數乘以0.3就是擇校生計畫;因此,如果統招生計畫屬於“計畫內”的話,擇校生計畫也一樣屬於“計畫內”的。

地方規定

山東省

魯教基字〔2007〕10號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規範普通高中招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嚴禁普通高中擅自擴大招生範圍。公辦普通高中(包括招收普通高中學生的高級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範圍由舉辦學校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民辦高中招生範圍,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普通高中跨縣(市、區)、市招生的,須經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在全省範圍內招生的,須經我廳批准。 禁止普通高中超規模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數量必須與學校規模和設備設施相適應,班額應控制在56人以下。 嚴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亂收費。公辦普通高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三限”政策,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學生學費、擇校生擇校費和其他規定的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償為招生學校介紹生源和組織報名。

北京市

從2014年起,北京市將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同時,各區縣要加強對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藝術、體育、科技特長生招生項目、特色高中改革試驗項目的管理,不得隨意增加項目招生規模和變更項目招生方式,並逐年減少藝術、體育、科技特長生的招生比例。

2014年擬在首都功能核心區和城市功能拓展區開展優質高中部分招生計畫分配工作(以下簡稱“名額分配”),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和石景山區等六個區以優質高中為單位,將本校2014年統一招生計畫的30%分配到區域內國中校;城市發展新區和生態涵養區則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參照首都功能核心區和城市功能拓展區“名額分配”的分配比例和招生辦法執行。

2014年6月15日,市教委等五部門發布《關於2014年北京市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意見》,表示將堅決治理中國小補課、高中違規招生等亂收費行為。

根據上一年度的相關《意見》,公辦高中可招收擇校生,擇校費按照每名學生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收取。

高中不得以借讀生為由高收費

《意見》顯示,今年起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並停止公辦高中擇校生收費,涉及學校應按照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

針對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辦學、特長生招生項目、特色高中改革試驗項目等的管理也需加強,不得隨意增加項目招生規模和變更項目招生方式;嚴禁以借讀生名義高收費。

公辦普通高中單方面引進國際課程,以課程改革實驗班等名義辦學的,所需費用納入學校辦學經費,不得向學生收取北京統一規定的高中學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公辦學校教師禁在校外機構兼職

在中國小不可亂收費方面,《意見》明確禁止學校、教研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等在課餘時間、法定節假日組織在校中小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並收取費用的行為。

同樣被禁止的,還有公辦中國小教職工在校外教育機構兼職、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

公辦中國小也禁止通過家長委員會組織學生補課收費,並不得違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規定,向校外培訓機構提供補課場所和設施等。

任何學校禁止自定收費項目

《意見》要求,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自行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並明確規定了各階段學校禁止收費的範圍。

學校不得將圖書館查詢和電子閱覽費、午休管理服務費、課後看護費、腳踏車看管費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加強學校食堂的財務管理,嚴禁與學生一伙食無關的費用從一伙食費中列支。

高招線下錄取學生將無學籍

《意見》稱,今年市教委監察處會同招生考試部門對高校招生工作進行專項檢查,把高校向社會公開的錄取分數線作為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的重要依據。對於違規錄取的學生,一律不予電子學籍註冊;已註冊學籍的,將予以取消。違規高校的招生計畫將被核減、暫停或取消招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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