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基本信息

簡介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主體在法律特定的行政管轄權內,對尚未構成犯罪的有一般違法行政的管理相對人(被管理的組織或自然人),依法所作的一種制裁。制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保障國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權利。

中國行政處罰法分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行政處罰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義的行政處罰法泛指一切有關行政處罰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

特徵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範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處罰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法行為的具體懲戒制裁手段。

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1.行政拘留。
2.勞動教養。

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

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
2.通報批評。

堅持原則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行政主體應該堅持以下原則:

依法處罰原則

沒有法律明文依據的不得處罰,不經過法定程式的不得處罰。

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處罰公正原則要求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式。處罰公平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

適應違法行為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一事不得重罰原則

相對人已受過處罰的行為不得再行處罰,相對人已受一個機關處罰,不得再受另一個機關的處罰。在幾個機關同時享有對同一行為的處罰權時,由最先受理該案的處罰機關負責處罰。

結合教育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民事刑事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於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申訴和賠償原則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處罰追究時效原則

行政處罰時效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如果超過有效期,則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否則就是違法。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算起,二年內未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中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無行政救濟便無處罰原則

行政主體在對管理相對人實施處罰時,必須明確告知相對人如果不服處罰具有申訴的權利、申訴的期限和途徑。不為相對人提供申訴手段,就不得作出處罰。

限制

成立條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處罰的成立應具備下列六項條件:
(一)有明確的當事人。
(二)行政處罰要有具體的制裁內容。
(三)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辨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有行政機關的印章。
(六)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適用條件

行政處罰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在認定相對方行為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相對方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處罰的活動。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處罰權的限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任何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處罰主體的限定

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在中國,只有法律、法規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才是行政處罰的主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在行政處罰實踐中,受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也可以行使某些行政處罰權,但他們是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活動,其行為後果也由委託的行政機關承擔。因此,受委託的組織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主體。

程式

行政處罰手段嚴厲,比行政處分更直接更強烈地影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要遵循更為嚴格的程式規則。

簡易程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當場處罰程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式。

一般程式 

一般程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複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其程式須經5個步驟:①處罰的提起;②調查對證;③本人申辯;④作出裁決;⑤通知本人。

聽證程式

緊急狀態之下,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並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處於高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權力作為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為行政強制;而處於低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行政程式,在涉及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時,必須進行聽證。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況

根據中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未滿14周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事不再罰原則:對於同一違法行為不能做出兩次以上的處罰。

有效期原則:一般違法行為超過二年的,治安違法行為未被發現超過6個月的,一般不再處罰,違法行為呈現連續和持續狀態的除外。

法律法規編

行政處罰是指有處分權的行政機關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與行政違法相對人之間行政處罰的關係的法律規範。
行政處罰法分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行政處罰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義的行政處罰法泛指一切有關行政處罰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
根據中國的立法體制,行政處罰法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其法律效力僅次憲法。法律可以分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就是法律。中國許多現行法律都對行政處罰作了規定,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其法律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由於行政管理工作的複雜性,行政法規涉及到各個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大多數行政法規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最廣泛的法律依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根據該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僅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是中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地方性法規都對行政處罰作了具體規定。因此,地方性法規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規章規章是特定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式制定的僅適於本部門或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法律檔案。部委規章是國務院部、委員會依法制定的僅適於本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地方政府規章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規章作為行政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處罰的內容。如《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因此,規章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行政處罰法除了以專門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形式表現以外,大量的是以這些規範性法律檔案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和行政處罰專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時效作出了明確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聽證制度

聽證程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係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聽證程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近幾十年來,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特別重視。中國最早規定聽證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處罰法》。隨後,1998年施行的《價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後規定了聽證制度。程式特徵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不是與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式,而只是一般程式中的一道環節,主要是對特定的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前,在案件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共同參加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的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意見,以進一步查清事實和核實證據。行政處罰一般程式如下圖:
行政處罰中設定聽證程式,其目的在於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與複議、訴訟不同,複議與訴訟是一種事後監督程式;而聽證程式是一種事先、事中監督程式,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程式。聽證的適用範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郵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責令停產停業;(2)吊銷許可證,如撤銷信封生產監製證書,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3)較大數額的罰款。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明確:對公民罰款在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在1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的罰款;同時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對較大數額的罰款規定為: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將導致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的後果。聽證主持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郵政部門一般應當指定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相關人員主持聽證,案件承辦部門不得主持聽證。聽證的記錄員亦應當執行前述規定。聽證的舉行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程式依照下列規定舉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字。
2.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迴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將案卷一併移送。
3.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5.聽證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6.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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