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罰

行為罰

行為罰亦稱能力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方所採取的限制或剝奪其特定行為能力或資格的一種處罰措施。行為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兩種形式。

分類解釋

(1)責令停產停業。

責令停產停業的特點:第一,這是一種對行為資格的處罰,適用於須獲得資格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處罰並不剝奪被處罰人獲得的權利資格,而只是限制其權利資格。第二,責令停產停業對被處罰人來講,只是暫時的不能再從事被停止的生產或經營活動。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為了糾正錯誤,改進工作。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通過進行整頓,糾正違法,改進工作,從而達到恢復生產或經營活動的條件。

(2)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

指限制或剝奪被處罰人已經取得的許可權利或資格,使其喪失繼續從事許可行為的資格。 暫扣許可證、執照,表現為行政機關暫時或在一定期限內,收繳扣留相對人的證照,限制其權利的行使,與臨時性強制措施很相似,但暫扣行為是行政處罰行為,而不是強制措施。吊銷許可證、執照的特點,在於收繳違法相對人的證照,剝奪已獲得的許可權利,終止其繼續從事該證照範圍內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相關法律

行政處罰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若以行政處罰的性質為標準,行政處罰可分為限制或剝奪權利性的處罰、科以義務性的處罰、影響聲譽的處罰;以行政處罰的內容為標準,其可分為人身自由罰、聲譽罰(申誡罰、精神罰)、財產罰、行為罰四類。

1人身自由罰

人身自由罰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在短期內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人身自由罰有兩種形式: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二項以上違法行為 “ 並處 ” 的,不受此限。

(2)勞動教養

是指行政機關對習慣性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又有勞動能力的人採取的一種行政處罰。勞動教養的期限一般為1至3年,必要時可延長1年。它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

2行為罰

行為罰是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方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有時也稱能力罰。行為罰不同於自由罰,前者既可以針對個人,又可以針對組織。而後者則只能適用於個人。行為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1)責令停產停業

這是限制違法相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形式。

(2)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是禁止相對方從事某種特許權利或資格的處罰。

(3)科以相對方某種作為義務,如責令違法相對方限期治理,恢復植被等。

3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使被處罰人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受到損害的行政處罰。這種處罰在於使違法者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是沒收其一定財物,並不影響違法者的人身自由和進行其他活動的權利。財產罰這種特性決定了財產罰所適用的範圍廣泛,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行政處罰。

財產罰的具體形式主要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

(1)罰款

是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相對方承擔金錢給付義務的處罰形式。

罰款與罰金這兩個概念雖然都屬於金錢處罰,但兩者存在很大的區別:①罰金是刑罰中的一種附加刑,因而受過罰金處罰的就是受過刑罰的人,在法律上就算有前科,而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不發生前科問題。②處罰的根據不同。罰金由刑法規定,適用時依據刑法和其他單行刑事法律規範,而罰款則由行政法規定,適用時依據行政法律規定。③適用主體不同。罰金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而罰款則由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科處。 ④適用對象不同。罰金適用犯罪分子,而罰款適用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或其他組織,其懲罰程度要比罰金輕。

(2)沒收財物(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財物是由行政主體實施的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的處罰方式。

沒收財物的處罰不同於刑法中的沒收財產刑。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財產強制無償地收歸國家所有的刑罰。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①性質不同。②對象不同。沒收財產只限於犯罪分子的個人財產,而沒收財物的對象則是違禁品、贓款、贓物和進行非法活動使用的工具。③適用的範圍不同。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反革命罪等性質嚴重的犯罪;沒收財物既可適用於一般行政違法行為,也可適用於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

(3)責令金錢或物質賠償

是指行政主體要求違法相對方就其違法行為給其他個人、組織或國家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的處罰措施。

4聲譽罰

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以示警戒的行政處罰,故又稱申誡罰或精神罰。聲譽罰既適用於個人也適用於組織。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報批評等。

(1)警告。它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書面形式的譴責和告誡。

(2)通報批評。所謂通報批評是指行政主體以公開、公布的方式,使被處罰人的名譽權受到損害,既制裁、教育違法者,又可廣地教育他人的一種行政處罰形式。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