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第2條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襄理館務。 第5條本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簡稱高博館,位於台灣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上。最初為高雄市政府所在地,後來高雄市政府遷往四維路,為保存高雄市相關歷史資料,因而在原地成立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目前為高雄市市定古蹟。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本館)之建築興建於1938年(民國27年,昭和13年),並於翌年(1939年,民國28年)9月16日完工啟用,成為第二個「高雄市役所」所在地(初設之「高雄市役所」成立於民國13年,位於鼓山區代天宮現址)。 台灣光復後,改為「高雄市政府」,仍為市政中心,一直到1992年(民國81年)1月18日,市府搬遷至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只新建「合署辦公大樓」,舊市府建築使完成階段性任務。 由於本館為帝冠式建築,且曾為高雄市役所,舊高雄市政府所在地,深具高雄發展之歷史意義,經高雄市政府於2003年(民國92年)2月26日公告為『高雄市歷史建築』。 在市府搬遷後,有鑒於舊市府為歷史性建物,經市府規劃為「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於1998年(民國87年)10月25日正式開館,並以保存及發揚高雄地區之歷史文化為工作目標。

(圖)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圖)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601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
第1條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襄理館務。
第3條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典藏組:歷史文物之蒐集、研究、考訂、出版、修護、典藏等事項。
二、展覽組:歷史文物之規劃、展覽、票務、導覽、解說、國際交流、新聞聯繫等事項。
三、推廣組:歷史文物研習活動之推廣、義工募征、諮詢服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研考、財產、機電、營繕、警衛安全及其它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4條本館置組長、主任、編審、編輯、組員、助理編輯、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任由相當官等職務人員兼任。
第5條本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本館為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敦聘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設定要點另定之。
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10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文化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1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