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違法的行政不作為可以構成行政侵權。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為的義務,並且能夠履行而未履行的狀態。此定義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首先,行政不作為違法必須以行政主體具有法定義務為前提。這種法定義務是法律上的行政作為義務,不是其他義務。行政作為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中國的行政組織法,各行政機關都有法定職責,同時,也有要求行政機關的履行法定職責時遵守法定程式的義務。在實體上的行政義務,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應盡到保護的職責;在程式上的義務,由於中國行政程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式的法定義務主要散見於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中,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表明身份的義務,告知的義務,聽取申辯和陳述的義務等。
其次,行政不作為違法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為必要條件。行政主體的不履行法定義務表現為,行政主體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遲延辦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臨人身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具有相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予以拒絕或不予答覆。再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方提出的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申請明確表示不履行或雖然未明確表示不履行但超過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這裡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體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未履行、延遲履行。
行政義務來源
第一,法律直接規定的行政作為義務。這種法律正面規定的行政作為義務只能來自狹義的義務性法律規範,禁止
行政不作為上述五個方面的行政作為義務雖然表現形式各異,但其精髓是義務法定。因為對於行政主體而言,其義務即是其職責,而行政主體的職責必須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這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相對於行政法責任,如果行政職責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那么行政主體就不能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然後,現實中行政主體職責因行政行為形式的不同而變化多樣,如行政附隨義務即是先行行為引起的行政作為義務,從表現上看,只是因行政行為的發生而隨機產生的另外一種義務。但實質上這一附隨義務也是存在著法律依據的,也就是必須以先行行政行為的法定作為義務為根據。又如行政契約的作為義務。從表面上看,契約是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當然契約的義務也是雙方約定的結果。但行政契約的最高原則不是意思自治而是法治原則,這與民事契約有本質的區別。也就是說,行政契約的成立,是以行政主體法定職責為根據和內容,行政契約的訂立過程也是就行政主體以職責範圍的內容向行政對方發出要約,而相對方據此決定是否作出承諾。可見,行政契約中行政主體的作為義務不是契約主體雙方約定的結果,而是先定於行政主體法定職責而存在。因此,儘管形式各異,行政作為義務貫徹的仍然是義務法定原則。
成立條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為條件,也就是說,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 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為可否視為行政不作為。從理論上說,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為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著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則意義上將相對方的申請一般地作為行政不作為成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侵權
從理論上,行政不作為可以構成行政侵權,並應當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但是中國《國家賠償法》關於行政賠償
行政不作為但《國家賠償法》未明文規定,不得不說是其立法上的疏漏,當然國家賠償法立法的缺失,可以通過完善立法加以彌補。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中規定: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這一司法解釋雖然針對公安機關,但一定程度地彌補了《國家賠償法》立法上的不足。從國外情況看,凡是建立了行政賠償制度的國家,沒有完全排除不作為違法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如根據美國的《聯邦侵權賠償法》規定,美國的行政賠償責任的範圍,不僅及於政府官員的違法作為行為,而且包括其不作為行為。例如,在公共場所發生打架鬥毆事件,警察在場不加制止,警察局對其造成的傷害或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行政不作為與行政作為的基本區別在於,其不具有行為的實在性。從某種角度說,行政不作為只是法律上擬制的行政行為的存在。因此,對違法的行政不作為侵權責任的追究,也應當有別於普通的行政行為的侵權責任。關於行政不作為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學者認為,行政不作為與行政行為在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的根本區別在於:由於行政作為有合法與違法之分,行政作為的侵權首先要認定行政作為的違法性質;而行政不作為只有違法一種情況,因而,對行政不作為的行為侵權責任的認定上,只要確定行政不作為是否存在,而沒有必要分析行政不作為是否違法。
行政不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遵循一般行政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原則性要求,同時,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形式,行政不作為的侵權責任也表現為一定的特殊的規律性。有學者認為,行政不作為侵權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是負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為義務的行政主體(包括其工作人員、被行政主體委託的個人)的行政不作為違法行為。第二,行政不作為違法客觀存在。第三,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失無法得到其他賠償,如果已經得到賠償,國家就不再承擔賠償義務。第四,行政不作為違法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實際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侵權構成要件
人們對行政不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認識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特別是將“必須是負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為義
行政不作為抽象行政不作為
在行政不作為中,還有一種抽象行政不作為。所謂抽象行政不作為是指具有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職權的行政機關,沒有或者沒有適時地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或者沒有對不適合現實要求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和廢止。行政不作為本身即具有虛擬性,抽象行政行為的不作為更具有隱蔽性。因為,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往往只是政府部門單方面的事,缺乏民眾的廣泛參與,因而,普通民眾對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往往知之甚少。行政機關作為行政立法起草者、制定者,更多的是考慮如何擴大行政權的範圍,強化相對人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或者行政主體從部門利益出發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常常發生衝突,使得行政機關各部門之間法定職責不清,從而導致抽象行政不作為的大量發生。
本著有侵權就有救濟的法治理念,抽象行政不作為應納入到行政救濟範圍。在法國,發生在行政立法領域中的行
行政不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