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責任

經濟法律責任

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特徵

1.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具有否定性。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律義務,但並非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是法律責任,因為法律義務既有積極的,又有消極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責任只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而不能同時包含積極的、肯定的法律義務。也就是說,法律責任是在政治上、道德上、法律上、主觀上、客觀上都應受到非難和遣責的。經濟法律責任也同樣具有這種消極性否定性

經濟法律責任經濟法律責任
2.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單向的、非對等的法律義務,具有單向性。從法律上講,權利義務是對等的,義務和義務也是對等的,但經濟法律責任只是違法主體的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3.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純粹法學派創始人凱爾森認為:“法律責任的概念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對一定行為負責。或者他在此承擔法律責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為,他應受到制裁。”從現代漢語上看,義務一詞主要表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從一定意義上講,責任和義務是相通的。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一樣,從本質上講,它們都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它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具有法定性;同時,它是由國家強制行為人接受的,又具有強制性、不可替代性。此外,行為人也是不能放棄履行這種強制性義務的。

4.經濟法律責任是因經濟主體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因果性、後續性義務,具有因果性。經濟法律責任不是憑空產生的消極義務,而是與經濟法主體的先前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它既是後續義務,又是因果義務,沒有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律責任。因此經濟法律責任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是因其經濟違法行為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所決定的。同時,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義務產生經濟法律責任,而經濟法律責任又必然使違法者產生了法定的第二義務或後續性義務。

5.經濟法律責任是在國家進行巨觀調控和經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義務,具有經濟性。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的主要區別或者根本區別就在於它是在國家干預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產生的責任。這種決定了責任的內容具有經濟性。

區別

法律責任可以分為經濟法律責任、民商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等,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既相互聯繫,又相互區別:

(一)產生的依據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經濟法律責任
經濟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行為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經濟的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並依法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行為;民商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民商事違法行為,民商事違法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商事主體在民事、商事活動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民商事法律、法規,並依法應承擔民商法律責任的行為;行政法律責任產生於行政法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是行為主體違反了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刑事法律責任產生於刑事違法行為,雖然有些經濟違法行為具有經濟違法和刑事違法雙重屬性,但一般經濟違法行為和嚴重經濟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的界限應當是明確的,只有刑事違法行為才會產生刑事責任。同時,刑事違法行為也並非只能產生於經濟領域。

(二)產生的過程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產生於國家對經濟進行巨觀調控和管理的過程中,而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由於市場調節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能歸結為經濟法律責任;民商事法律責任則是產生於民商主體在進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動過程中,兩種活動過程的區別主要在於需不需要國家直接或間接進行干預和調控;刑事法律責任除了可以在此領域和過程產生之外,還可以在其他非國家干預經濟的過程和領域內產生。只要發生嚴重侵犯國家、社會、個人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就可以產生刑事法律責任。

(三)內容不盡相同

雖然經濟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具有多樣性和非財產性,雖然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也並非都具有經濟性,但經濟法律責任應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這是因為其產生的依據具有經濟性;民商法律責任雖然也具有經濟性,但因民商事違法行為的多重性,也就決定了其法律責任的內容必然具有多樣性,其中,非經濟性的人身責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雖然經濟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都是在國家機關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產生的,但其活動的內容存在較大區別,因而由此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異。經濟法律責任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而行政法律責任則是非經濟性或者說主要是非經濟性的。

(四)實現的方式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經濟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經濟制裁和行政制裁為主。民商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為主。行政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行政制裁為主。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刑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刑罰處罰和非刑罰處罰,但以刑罰處罰為主。

(五)追究責任的程式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式主要是行政訴訟程式刑事訴訟程式,此外還包括行政複議國家賠償等程式。民商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式是民事訴訟程式和仲裁程式等。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式主要是刑事訴訟

條件

經濟法律責任主體必須有經濟違法行為存在
1.主體必須有經濟違法行為存在。經濟違法行為不僅是產生經濟法律責任的前提,而且也是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必備條件。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既包括違反法定經濟義務的行為,如偷稅、抗稅、騙稅、生產偽劣產品、銷售侵權產品等,也包括不正確地行使權利的行為,如錯誤吊銷營業執照、超額罰款、擅自審批、擅自減免稅款等;既包括作為的違法行為,如私設金融機構、詐欺貸款等,又包括不作為的經濟違法行為,如偷稅、玩忽職守等。

2.主體的違法行為必須給國家、社會或個人造成損害事實。經濟法律責任既是一種經濟責任,又是一種社會責任。因為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給國家、社會或個人造成的損害,既包括經濟的,也包括人身的;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既包括現實的,也包括潛在的;既包括對國家和社會的,也包括對個人的。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從本質上講具有經濟性,但從實現方式來看未必都具有經濟性。

3.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主體要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有經濟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而且要求經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內在的、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無論是管理調控主體,還是管理和調控的受體其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無關,或者說違法行為僅僅是損害事實產生的外部的、偶然的條件,一般就不應要求經濟法主體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4.主體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或者過失。主體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具備客觀方面的條件,還必須同時具備主觀方面的條件,即要具備法定的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因素。所謂故意是指主體對其經濟違法行為具備明知的認識因素和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所謂過失是指主體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是當知而因疏忽大意未知或已知但輕信能避免的心理態度。當然也有個別的經濟違法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這是特殊原則,並以法定為限。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經濟管理職權過程中,侵犯相對主體的經濟權利時,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而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及其內容。

依據

經濟法律責任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求具有事實根據,而且要求具有法律依據
1.事實依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事實依據,是指經濟違法主體實施的具體的、特定的經濟危害行為。首先,這種行為是客觀存在的,而不僅僅是經濟法主體的某些意願、想法或者傾向,它必須具有客觀性、外在性;其次,這種行為又是特定的、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概括的,它必須具有特定性、針對性。行為人實施的每一種經濟行為都必須是特定領域內的具體經濟行為,不可能存在超越具體經濟行為之上的一般經濟行為和抽象經濟行為,對於後者不能對其予以經濟懲罰;再次,這種行為從政治上、法律上、道德上都是應當予以否定評價的,而不是值得提倡、稱讚、鼓勵的,它必須具有消極性、否定性;最後,這種行為是在經濟法主體的自由意志支配之下所外化出來的,它必須具有能動性、反映性。馬克思指出:“如果不談談所謂自由意志、人的責任、必然和自由的關係等問題,就不能很好地探討道德和法的問題。”

2.法律依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求具有事實根據,而且要求具有法律依據,也即是說,經濟法律責任不僅是事實責任,而且是法定責任,非法定的經濟責任,不能成為經濟法律責任,更不能依據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為人予以懲罰。

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就是經濟法律、法規對各種經濟法律責任的明文規定。大多數的經濟法律、法規中都有專章或專節規定“法律責任”或“罰則”,在無專章或專節規定的法律、法規中,也大多包含有“法律責任”或“罰則”的條款。這些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即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予以明確規定;二是對主體實施的違法行為的性質種類情節程度後果等予以明確規定;三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懲罰的國家機關予以明文規定;四是對違法主體應承擔的具體懲罰措施予以明文規定。

(三)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和承擔依據的關係

從總體上講,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和承擔依據是整體和部分的關係。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是從行為、後果、因果關係、事實、法律、主觀、客觀等多方面、多角度、多因素來揭示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因素,這些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的。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依據則是從事實或法律的某一方面來揭示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原因。而這些事實或者法律往往是承擔條件中最關鍵性的因素,或者說是根本性條件。因此,不能把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和承擔依據完全對立起來。

實現方式

經濟法律責任經濟法律責任是違法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否定性經濟義務
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產生經濟法律責任,而經濟法律責任則是違法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否定性經濟義務,這種否定性經濟義務應當是經濟法律責任的內容。經濟法律責任只能通過國家對違法主體實施一定的強制措施或者違法主體接受一定的法律制裁來實現或完成。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經濟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經濟制裁是指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並依法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所採取的具有經濟和財產權益內容的懲罰性措施。它是經濟法律責任的主要實現方式,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功能。經濟制制裁不同於民事制裁中的財產性懲罰措施,不能把經濟制裁與民事制裁劃等號或者混同。同時經濟制裁也具有獨立性,而不是完全從屬於行政制裁或其他制裁。經濟制裁主要適用於管理受體的經濟違法行為而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至於管理主體即國家機關在干預經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也是存在的。對於前一種經濟法律責任所適用的經濟制裁措施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對於後一種經濟法律責任所適用經濟制裁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侵權賠償即國家賠償。

分類

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多種具體類型。

首先,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同時,上述責任也可以細分為國家責任、企業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等。

其次,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這種分類在許多部門法領域的可以適用。例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稅法上的滯納金等,一般都被看作是賠償性或稱補償性責任的形式;而財產罰、自有罰、剩餘罰等,無論是側重於物質還是側重於精神,無論是體現為傳統的刑罰還是行政罰,抑或新型的某種“罰”,往往會被看作懲罰性責任的形式。同理,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諸多責任,既可能是對私人主體和公共主體損失的一種補償,也可能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懲罰。因此,賠償性責任並非都是民事責任,懲罰性責任也並非都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最後,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由於明確責任的重要目的在於“定紛止爭”,而各類紛爭實際上都與一定的利益相關聯,要使法律保護的利益不受侵害,就必須注意經濟上的補償或懲處。因此,在許多法律制度中,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經濟性責任的追究較為普遍,經濟法的立法中也有大量的罰款規定。此外,非經濟性的責任也很重要,如政治性責任、社會性責任、道義性責任等,如果體現在經濟法的具體立法上,則同樣屬於經濟法責任。

通過上述對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的介紹,可以看到:法律責任的分類標準是多方面的,並非只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這“三大責任”。不同類型的責任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內在關聯,各個不同的部門法可能只是對某類責任形式更為側重,但未必意味著要排除其他的責任類型。無論是賠償性的還是懲罰性的責任,無論是經濟性的還是飛經濟性的責任,同樣可能體現或貫穿於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個部門法的責任體系中。

例如,從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的分類來看,在違反民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中,損害賠償就具有賠償性或稱補償性,而懲罰性的違約金則具有懲罰性;在違反行政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中,國家賠償就具有補償性,而罰款則具有懲罰性。

此外,經濟性責任與非經濟性責任的分類,也可以適用於諸多部門法。例如,在違反民法所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中,經濟性的責任可以是損害賠償、違約金等形式,而非經濟性的責任則可以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在違反行政法所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中,經濟性的責任可以是罰款、沒收財產等,非經濟性的責任形式則可以是記過、開除等;在違反刑法所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中,所受的自由罰是非經濟性的責任,而所受的財產罰則是經濟性的責任等。當然,經濟性責任同非經濟性責任也存在內在關聯。

法律術語(2)

管理學是系統研究管理活動的基本規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學。管理學是適應現代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產生的,它的目的是:研究在現有的條件下,如何通過合理的組織和配置人、財、物等因素,提高生產力的水平。管理學是一門綜合性的交叉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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