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為2012年修訂,據其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基本信息

簡介

國家賠償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該法於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於1995年1月1日起實施。2010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賠償法》修改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徵

國家賠償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存在過錯等原因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與其他形式的賠償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務人員並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於機關賠償責任。
第二,賠償範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第三,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標準因侵犯的對象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第四,賠償程式多元化。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適用不同的程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2010年修訂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行政賠償的適用範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刑事賠償的適用範圍包括: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0年修訂

完善賠償程式
第一,在完善賠償程式方面,有兩點幾個重大的修改。一是對於確認程式的修改,在刑事賠償範圍中,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複議。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樣從程式上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二是對賠償程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式進行了完善。
明確舉證責任
第二,這次國家賠償法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在原來的法律中是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在賠償案件中,有的時候雙方各持一詞的情況下,不明確舉證責任的話,法院最後難以認定。尤其是規定了受害人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要對損害和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應當舉證,規定了這樣一個加重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的規定。
修改精神賠償
第三,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知道,在民事賠償中,中國已經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不久前通過的《侵權責任法》[1]對精神損害賠償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國家賠償過程中,受害人也同樣受到這種精神損害。這次修改規定,對於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保障國家賠償
第四,對於保障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進一步完善。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多年的過程中,在這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中國一些比較貧困的縣,在財政預算中沒有把國家賠償的費用列進去。另外,在以前國務院出台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中規定,賠償經費先由賠償義務機關墊付,墊付之後再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近年來推進的財政預算體制改革,細化了部門預算。實際上國家機關已經沒有這種墊付的資金了,這樣就影響了賠償費用的支付。這次修改規定了國家賠償的費用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對於支付的環節,這次也規定得比較明確。賠償請求人可以拿著相應的法律文書,如賠償決定書、調解書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一定要在七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的申請,財政部門要在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這樣就使得賠償費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我相信,通過這樣一系列修改,回應了在修改過程中各方面提出的關於國家賠償在實施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可以促進國家賠償邁上一個新的台階。

賠償費用及方式

獲得國家賠償的河南農民趙作海獲得國家賠償的河南農民趙作海
賠償預算

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賠償金計算

按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的計算公式為:國家賠償=坐牢天數×執行賠償的上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根據最高檢下發的通知,2013年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每日賠償金額執行182.35元的新標準。

受理程式

受理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覆。
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時間要求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範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複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審理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實踐中,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或是在賠償委員會組織下,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的情況並不少見。尤其是對損害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實踐證明,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可提高辦案效率,為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提供平等對話、友好商談的機會,利於社會穩定。
因此,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可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協商。如達成協定,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後應當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同時明確,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一方或者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及時作出決定。
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法規定: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計算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的計算方法
被告人被採取刑事拘留(設為時間點A),羈押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後,執行刑罰,分為兩種情況對羈押天數進行計算。
1.若判決為緩刑,則送達判決時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設為時間點B),此時間點之後,沒有進行羈押,則當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A到時間點B的時間。
2.若判決為實刑,則在判決生效後,被告人交付執行(設為時間點C),被告人處於羈押狀態,此狀態一直持續到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釋放(釋放日設為時間點D),則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C到時間點D,只對被告人被執行的刑期進行賠償。

問題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0年4月29日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現就人民檢察院處理國家賠償案件中適用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但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提出賠償請求的,或者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提出賠償請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賠償決定的,適用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續至2010年12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二、人民檢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受理但尚未辦結的刑事賠償確認案件,繼續辦理。辦結後,對予以確認的,依法進入賠償程式,適用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辦理;對不服不予確認申訴的,適用修改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人民檢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作出決定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賠償確認案件,賠償請求人申訴或者原決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的,適用修改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三、賠償請求人不服人民檢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適用修改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辦理;賠償請求人僅就修改後國家賠償法增加的賠償項目及標準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四、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作出的賠償決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受理,依照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的賠償決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不適用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五、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接到不服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以及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本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辦理。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受理,尚未辦結的不服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申訴案件,仍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辦理。
六、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辨析

與民事賠償的區別

國家賠償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於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式較民事賠償更為複雜,其區別在於:

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併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式。

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並且該損害第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與國家補償的區別

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賠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其與國家賠償的區別為: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國家賠償紀錄

湖北佘祥林“殺妻”案。2005年,入獄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累計獲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90餘萬元。
河南張紹友“姦殺”侄女案。2009年,入獄9年的張紹友獲國家賠償44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河南趙作海“殺人”案。2010年,入獄11年的趙作海獲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總計65萬元。
河北趙艷錦“殺人”案。2013年5月6日,保定中院對入獄10年的農婦趙艷錦作出國家賠償63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的決定,趙艷錦表示不服將抗訴。
浙江張氏叔侄“姦殺”案。2013年5月,浙江高院決定對入獄10年的張氏叔侄作出國家賠償220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浙江蕭山陳建陽等5人“搶劫、盜竊”案
蒙冤近18年,浙江蕭山陳建陽等5名男子終獲清白身。7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陽等人搶劫、盜竊再審案公開宣判,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陳建陽等五人在1995年搶劫並殺害兩名出租司機的事實不能成立,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對前述五人針對該兩起犯罪的定罪量刑。
田偉冬的辯護律師辛本峰表示,接下來5名男子肯定會申請國家賠償。據保守估算,田偉冬等5人將可能獲得總計超過530萬元的國家賠償,這也將創下國家賠償的新紀錄。

概念辨析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這裡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決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個行政決定做出後又在後來因為行政複議而更改的,則以後來的這個決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為準計算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後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並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二、依照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式予以賠償:
(一)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
(二)實施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
(三)實施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
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發生錯判並已執行,依法應當執行迴轉的,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有錯誤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賠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並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覆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四、根據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人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賠償。
五、根據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原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沒有抗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被告人抗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原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或者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六、賠償法第二十六條關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中規定的上年度,應為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賠償決定的,按作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行。
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為準。

法律術語(五)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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