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由於違反行政法律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而應當依法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特徵:(1)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後果;(2)這種違反義務的行為沒有超出行政法規定的違法限度,因而適用行政法上的制裁措施;(3)責任措施是由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者向國家承擔的責任;(4)對於責任承擔者來說,是一種否定性的評價,是體現社會譴責和國家懲罰性的一種法律上的負擔;(5)只能由有關的國家機關依照行政法(包括實體法和程式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予以追究。範圍包括: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律責任;國家行政工作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受託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和行政受託人的行政責任形式是行政處分和行政損害賠償;相對人的行政責任形式是行政處罰。

行政法律責任的種類分兩種:一、制裁性責任,包括通報批評,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違法所得,行政處分

二、補救性責任,包括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返還權益、履行職責、撤銷違法決定、行政賠償

行政法律責任必須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包括實行規範和程式規範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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