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基本信息

功能

行政執法的功能有:實施法律的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權利的功能。

原則

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

分類

行政執法標誌 行政執法標誌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普陀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現在是具體的執法、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範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餘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餘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後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於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

制度

行政執法標誌 行政執法標誌

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對於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作乃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於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強制為主要特徵的,因此,該項制度設定是否合理和必要,運行是否適當也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權利。為此,規範和限制行政強制執行權力成為很多國家行政法近幾十年的重要課題之一。我國經過近二十年的法制實踐,各行政管理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體上,形成了“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的特有執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強制似遠遠多於間接強制。再次,在程式上,則以法院“非訴訟化”的“申請與形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後,在監督與救濟方面,則以行政複議、訴訟與國家賠償為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著其合理性得到肯認,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實踐來看,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立法,執行許可權模糊,手段混亂,程式不健全,行政決定的執行缺乏力度等,這些問題亟待統一立法解決。本文是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出發,通過對行政強制執行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制定統一行政強制執行法的立法構想,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行政執法的生效、撤銷、變更和終止

行政執法的生效要件: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是依法組成的並享有管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範圍內採取的,執法內容必須合法;在行政執法中,管理相對人必須具有法定的權利和行為能力;行政執法的標的物必須是依法能作為該執法行為的物品;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定形式。已經成立的行政執法行為,如發現其違法、不當或不再適應新的情況,可由有權機關撤銷,宣布無效或不再生效。部分內容應予撤銷,部分內容繼續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體而變更其應撤銷部分,對應變更部分作出新的決定。行政執法行為已執行完畢,或執行的條件已不復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執法行為已到期,應宣布該執法行為終止。

中國將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契約工臨時工不執法全面調離

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式辦事或程式不規範造成。鑒於此,中國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契約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公開發行的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內容。

表現

通常採取:①行政監督檢查。為了實現行政職能,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管理相對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②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執法一般通過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表現。關於權利的決定可分為獎勵性和非獎勵性。獎勵性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遵守法律法規、完成任務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和物質鼓勵。非獎勵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賦予公民以一般權利和權能的處理決定,其中以行政許可比較突出。關於義務的決定可以分為懲戒性和非懲戒性。懲戒性行政決定主要是行政處罰。非懲戒性行政決定是對公民科以諸如納稅等一般義務的處理。③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