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

基本信息

基本解釋

職務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財產、人事關係等多種實權的國家公務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層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質特徵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主要表現是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是腐敗現象最突出的表現。腐敗製造社會矛盾,引發社會衝突,對經濟建設和政局穩定起著破壞作用,使國家和人民身受其害。當中國全面進入現代化進程和市場經濟建設的關鍵階段的今天,反腐敗鬥爭是關係到我國改革開放的成敗,關係到黨和國家的興衰命運甚至生死存亡的嚴峻鬥爭。隨著高科技的運用和人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職務犯罪的特點也就呈現出“犯罪主體特殊性”“犯罪手段隱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慧型化”等多元化特點。其產生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觀層次上個人素質方面的,也有巨觀層次上制度結構方面的。

構成要件

職務犯罪職務犯罪
1、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中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客觀要件:中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種類

職務犯罪職務犯罪

中國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1、貪污賄賂犯罪,在中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2、瀆職罪在中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1)、濫用職權罪

(2)、玩忽職守罪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被騙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立案標準

職務犯罪職務犯罪

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
職務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貪污罪:10萬元以上;

受賄罪:10萬元以上;

貪污、受賄達到以上數額的就可能判死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現在司法實踐中貪污、受賄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特點

1、貪污受賄多。職務犯罪種類多表現為貪污罪和受賄罪。

2、涉及領域廣。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多發,資金密集領域和行業職務犯罪現象嚴重,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逐年增多。

3、犯罪數額巨大。犯罪數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生,達到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此類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窩案”、“串案”頻發,案件牽涉面廣。

4、作案智慧型化。隱蔽化、智慧型化、期權化現象突出,通過收受“交易”差價、“股份”分紅、“投資”收益等形式收受賄賂較為普遍,增加查辦懲處難度。

影響

職務犯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是嚴重的腐敗形式。職務犯罪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影響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壞由此產生的種種社會關係,敗壞政府的威信,損害公眾利益,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政治、經濟、司法、軍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職能,都是通過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來實現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但是,權力失去監督就會產生腐敗。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觸犯刑律。因為職務犯罪具有嚴重危害性,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預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已成為現代國家理論、政治理論的重要內容。為了防止職務犯罪的蔓延,從根本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必須在不斷加大懲處職務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時,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危害性

動搖國家政權根基

首先,它將破壞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體系合法性的危機。職務犯罪是腐敗最嚴重的表現形式,是黨的性質、宗旨根本對立的。它的滋生蔓延會危機黨的執政地位,國家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危機。

其次,削弱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處於各級領導權的國家工作人員絕大部分是共產黨員,如果這些人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個人私利或任意褻瀆職責,必然大大地降低黨和政府的威信,破壞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

破壞國家秩序

職務犯罪對國家秩序的破壞主要表現為危及法治建設和政府改革進程。

首先,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危害國家政權的法治基礎。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牟取私利或濫用職權,則必將玷污法律在民眾心目中莊嚴神聖的形象,使社會成員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從而放棄依法辦事的自覺性,進而導致國家秩序的混亂和法治基礎的喪失。

其次,職務犯罪對政府現代化運作形成阻礙。為維持既得利益並保證現有環境的存在,他們自然不會願意建立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行政運行機制,而且還會想方設法地設定障礙。從而增大了改革的難度。

破壞市場經濟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犯罪,破壞國家的經濟秩序,嚴重危害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存在和發展。從經濟上講,職務犯罪是權力的設租活動,必然加重市場經濟中的矛盾和問題,破壞社會資源按照市場規律實行最佳化配置,導致資源經費和資金流失,最終阻礙經濟的發展。

職務犯罪對經濟成長產生危害。首先,職務犯罪行為不利於政府的發展計畫和政策的實施。其次,職務犯罪對市場經濟最直接的影響是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巨大損失。據專家分析,中國國有資產流失的渠道達58種。1982年到1992年有5000億國有資產流入個人或私營企業手中。

大案件

陳良宇案

2008年4月1日,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被天津市二中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沒收30萬元。

劉志華案

2008年10月19日,北京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一審宣判,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陳紹基案

2010年7月24日,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王華元案

2010年9月10日,浙江省紀委原書記王華元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

康日新案

2010年11月19日,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康日新因受賄案被判無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姜人傑案

原蘇州市副市長姜人傑,為五個單位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置換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1.08億餘元。2011年7月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許邁永案

許邁永曾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犯有受賄、貪污、濫用職權3項罪名。2011年7月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法律法規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要求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工作機制。此舉為確保職務犯罪分子量刑適當、罰當其罪。該規定2011年1月1日起試行。

兩級檢方監督職務犯罪案

《規定》指出,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是同步審查的主要責任主體,上一級檢察院負督促和制約的責任。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庭審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應當將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報送上一級檢察院;有量刑建議書的,應當一併報送。

地方各級檢察院收到同級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收到下級檢察院報送的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和量刑建議書後,應當指定專人及時審查。收到下級檢察院報送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後,應當立即審查。

《規定》特別指出,對於重大、疑難、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檢察院、法院之間、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案件,上一級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上下兩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和偵查部門共同研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比對起訴書判決進行審查

《規定》主要解決的是檢察機關對錯誤判決不敢監督和不善監督的問題,因此監督的重點應當是那些上下兩級檢察院在同步審查中認為確有錯誤的案件。

《規定》的執行目的在於進一步加大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力度,確保職務犯罪分子量刑適當、罰當其罪,有利於震懾和遏制職務犯罪行為。

具體操作中,上下兩級檢察院應結合本規定的審查重點,把檢察機關起訴書和出庭意見書指控的內容與一審判決進行比對審查,從而判斷一審判決是否正確。依照《規定》,上下兩級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職務犯罪69.7%緩刑免刑

最高檢公訴廳相關負責人介紹,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檢組織開展的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發現,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抗訴數卻僅占職務犯罪案件已被判決總數的2.68%。

熱點問題

總書記講話

2013年3月8日上,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同出席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江蘇代表一起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在聽取南京市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局局長林志梅代表有關職務犯罪預防的主題發言後,習近平總書記說:“職務犯罪確實使我們的損失很大。預防職務犯罪出生產力,我很以為然。”

國際大追逃

201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部署會議,決定從即日起開展為期半年的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集中追捕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

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盡最大努力將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最大限度運用法律武器追繳贓款,堅決維護法律權威,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分子。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根據通告,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通過駐外使領館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回國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後回國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通告強調,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法律術語(2)

管理學是系統研究管理活動的基本規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學。管理學是適應現代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產生的,它的目的是:研究在現有的條件下,如何通過合理的組織和配置人、財、物等因素,提高生產力的水平。管理學是一門綜合性的交叉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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