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

整體在哲學上與“部分”相對,組成辯證法的一對範疇。整體指構成事物的諸要素組成的統一體。整體所具有的質不同於各要素(對象)在分散孤立狀態下所具有的質。整體大於它的各部分的總和。整體的功能散失,會立即引起部分的功能瓦解。

定義

哲學上指若干對象(或單個客體的若干成分)按照一定的結構形式構成的有機統一體。與“部分”相對而言。整體包含部分,部分從屬於整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影響,互相轉化。整體具有其組成部分在孤立狀態中所沒有的整體特性。
智慧型氣功科學中的整體指形成混元氣的時空結構而言,是維繫混元氣獨立性、特殊性的根本。它不是事物各個部分相加的和,而是在此基礎上的結構構成與功能的統一及其動態平衡,是事物的形態結構及其功能混化而成的整體自身及其特殊體性,這一整體自身及其特殊體性可以被人的超常智慧型所感知。整體特性是混元氣的根本屬性,它貫穿於所含的各個部分當中,從而使部分呈現並服從於整體特性。整體不僅是事物的一種特殊體性,而且是一種客觀實在。氣功科學中的一切特異現象和超常智慧型實驗都是在人和事物的這種整體特性相互作用中實現的。整體即混元整體。

整體和部分

整體是指由事物的各內在要素相互聯繫構成的有機統一體及其發展的全過程。部分是指組成有機統一體的各個方面、要素及其發展全過程的某一個階段。
整體和部分及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區別:二者有嚴格的界限,地位和功能不同;聯繫:一是二者不可分割,相互影響。
整體和部分的地位和功能不同:第一種情形是,整體具有部分根本沒有的功能;第二種情形是,整體的功能大於各個部分功能之和;第三種情形是,整體的功能小於各個部分功能之和。 . 整體和部分的聯繫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二者不可分割。整體由部分組成,整體只有對於組成它的部分而言,才是一個確定的整體,沒有部分就無所謂整體。部分是整體中的部分,只有相對於它速構成的整體而言,才是一個確定的部分,沒有整體也無所謂部分,任何部分離開了整體,它就失去了原來的意義。二是二者相互影響。整體的性能狀態及其變化會影響部分的性能狀態及其變化;反之,部分也制約整體,甚至在一定條件下,關鍵部分的性能會對整體的性能狀態起決定作用。
理解整體和部分的相互關係,系統和要素的相互關係,對於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首先,辦事情要從整體著眼,尋求最優目標;其次,搞好局部,使整體功能得到最大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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