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罪名

選擇罪名,是指因罪狀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比較複雜,罪名形式上表現為並列的特點。 選擇罪名可以統一適用,也可以根據具體的犯罪行為分解使用。 如《刑法》第171條規定的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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