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單位犯罪早在17世紀英國的《刑法》中就有規定,我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在我國刑事立法史上首開了規定單位犯罪的先河。

基本信息

定罪情況

單位犯罪之區別於個人犯罪,不僅僅是一個主體的問題,而且在整個犯罪構成上,都具有不同於個人犯罪的特徵,因而單位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對單位犯罪的定罪,主要應當從罪體和罪責兩個方面加以認定:

罪體

(一)主體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單位,這裡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我國刑法中,之所以沒有採用法人犯罪一詞而代之以單位犯罪,主要原因在於法人犯罪這一概念範圍較窄,使用單位犯罪一詞可以概括更多的雖非法人但亦屬一定組織體所實施的犯罪。

在單位犯罪的主體中,除機關、團體以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都存在一個所有制問題,即有公有制與私有制之分。在1997年刑法修訂中,對於私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肯定說認為,所有制形式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確定標準。私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憲法地位是相同的,在其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的同時,實施犯罪也應受到刑法的同等處罰。否定說認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公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而不包括私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無論何種形式的私有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行為,都應追究其所有者的刑事責任,而不存在單位犯罪問題。本書贊同肯定說。

因為私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有一個發展過程。1987年刑事立法剛開始確認單位犯罪的時候,私營企業尚處於萌芽階段,更遑論私有制的公司和事業單位。在這種情況下,私營企業犯罪的情況也極為罕見。因此,《海關法》 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走私罪的主體,但由於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刑遠低於對自然人犯罪的處刑,因此,法律將單位限定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企業,而不包括私營企業。並且,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還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走私,違法所得歸私人所有的,或者以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義進行走私,共同分取違法所得的,依照本規定對個人犯走私罪的規定處罰。”此後,隨著私有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蓬勃發展,其單位犯罪的情形也日益增多。並且法律規定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與個人犯罪相同之刑,再將私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排除在單位犯罪主體之外就沒有意義了。因此,從單位犯罪立法演變的過程來看,私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逐漸納入了單位犯罪主體的範圍。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指出:“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這一規定,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只要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都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當然,前引司法解釋還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這是一個排除性規定,由於這些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為實施犯罪而設立或者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因而對其不再以單位犯罪論處。

在單位犯罪的主體中,國家機關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也是一個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在刑法修訂中,關於國家機關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存在以下兩種觀點:肯定說認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應當包括國家機關。理由在於:無論從哪種意義上說,單位都包括機關,而且從目前已經審結的單位犯罪案件來看,國家機關參與犯罪的所在都有。否定說認為,機關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因為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對社會進行管理,經費由國家財政撥款。如果將其作為犯罪主體,無論採取何種刑罰措施,都必將影響其正常職能的發揮,影響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我認為,國家機關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確實是我國特有的現象。這主要是因為在以往計畫經濟體制下,政企不分,國家機關直接介入經濟活動的情況較為普遍。在這種情況下,將國家機關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加以處罰,當然是有意義的。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政企逐漸分開,國家對經濟活動實行巨觀調控,不再直接介入經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機關實施的單位犯罪將會隨之而減少,乃至於最後消亡。當然,這只是一種發展趨勢。至於目前,以國家機關為主體的單位犯罪依然存在,因此在刑法中將國家機關規定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仍是必要的。至於國家主要是靠行政經費的撥款維持其運轉的,因而將國家機關納入單位犯罪的主體,對其判處罰金,按照某些學者的說法,是將國家的錢從這個口袋掏到另一個口袋,是國家的自我懲罰。這個問題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而在刑法修改中立法機關曾經考慮雖然將國家機關規定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但又規定對國家機關構成的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即只處罰國家機關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國家機關。依此,可以免除國家自我懲罰之虞。但考慮到這種規定體現了對國家機關的格外照顧,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尤其是考慮到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罰金刑一般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可以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適用。因此,立法機關對國家機關構成單位犯罪以及判處罰金的問題,都作出了肯定性的規定。而且,我們注意到在刑法中規定某些單位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而將機關排除在外,這種規定有利於單位犯罪主體的更為準確的認定,也說明並非任何單位犯罪都可以由機關構成。

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單位,在一般情況下都是一個獨立的實體。例如一個國家機關或者一個企業,因其實施了犯罪行為而構成單位犯罪。那么,單位的附屬機構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呢?這裡所謂單位的附屬機構包括單位的分支機構和內設機構。我們認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獨立的單位,其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沒有疑問。但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尚可研究。在一般情況下,單位的內設機構不是獨立地進行活動,而是以單位名義進行活動,因而其行為應當視為所在單位的行為。但在當前的社會生活中,單位的內設機構也有獨立對外活動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將其視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無論是將其作為所在單位的犯罪還是個人犯罪,都有不妥之處。在這種情況下,我主張單位的內設機構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對此,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主要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根據這一規定,在以單位的分支機構、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但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則應以個人犯罪論處。根據我國刑法第30條之規定,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下述五種單位: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式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全體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清償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發起設立的,全部資本劃分為股份,股東以所購的股份承擔財產責任的公司。公司是市場經濟中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具有其特殊的經濟利益。因此,公司是常見的單位犯罪的主體。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成立並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企業具有以下特徵:(1)從企業存在的社會性質來看,企業是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2)從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目的來看,企業是營利性的經濟組織。所謂營利性是指主體通過自己的活動追求超額利潤,它是企業最重要的特徵之一。(3)從企業存在的法律條件來看,企業必須依法成立且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形式,這是企業的法律特徵。在我國目前的經濟活動中,企業作為經濟活動的主體發揮著重要作用。因而,企業也往往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從事各種社會職能活動的組織。事業單位可以分為三種:(1)國家事業單位,這種事業單位依靠國家預算從事活動,領導人有權獨立處理經費,能夠直接參加與自己業務和權益有關的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經濟責任。因此,在理論上,這種國家事業單位稱為國家事業法人。(2)集體事業單位,這種事業單位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由勞動民眾集體籌資、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二是由集體企業預算出資,能夠獨立處理經費,不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在理論上,這種集體事業單位又稱為集體事業法人。(3)私營事業單位,這種事業單位是由私人投資設立,以從事一定的社會活動為目的的機構。隨著我國社會的轉型,已經出現或者正在出現各種私營事業單位,例如私營的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等。上述各種事業單位屬於法人的範疇,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4、 機關

機關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地理解,這裡的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等有關機關。狹義地理解,這裡的機關主要是指行政機關,一般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機關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5、團體

團體,又稱為社會團體,是指各種民眾團體組織,例如人民民眾團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公益團體、學術研究團體、文化藝術團體、宗教團體等。這些團體的共同特點是:(1)在符合我國憲法精神的原則下,為達到一定的目的,由公民或法人自願結合而成;(2)由參加成員出資或由國家資助的辦法設立財產和活動基金,這些基金屬於社會團體自己所有(除依法規定的特別基金外),並以此擔負其債務責任;(3)各成員參加本組織事務的管理工作;(4)均須制定章程,並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予以登記後才能進行活動。社會團體因為擁有自己的獨立的財產,並且在完成自己任務的過程中,能夠享有財產方面的權利能力,所以它們都是法人。因此,團體也可以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二)行為

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定罪原則的規定,確立了法定原則,即只有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才能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分則對於哪些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都作了明文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認定。這裡存在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某些犯罪刑法並未規定為單位犯罪,但在現實生活中都存在著因為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或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這些犯罪的現象,例如單位實施貸款詐欺罪、盜竊罪等。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刑法未規定單位可以構成這些犯罪,當然不能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但是否可以追究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呢?對此,我國刑法理論上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之爭。否定說認為,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是以單位構成犯罪為前提的。既然單位不構成犯罪,上述人員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肯定說則認為,在刑法沒有規定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單位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但這並不妨害對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個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上述兩種觀點,我主張否定說,這裡主要涉及單位與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之間的關係。我認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於單位的刑事責任具有某種依附性。在單位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個人犯罪論處,這是缺乏法理根據。對此,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作出規定:“根據刑法第30條和第193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欺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欺行為,不能以貸款詐欺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欺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契約詐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契約詐欺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契約詐欺罪定罪處罰”。這一規定對於解決上述問題具有一定的參照價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以單位名義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答》中還指出,我們認為,對單位盜竊不能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我國刑法中關於盜竊罪的有關條文中,均沒有單位犯罪的。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此外,從實踐中來看,單位盜竊的對象主要涉及到電力、天然氣等,具有一定的行業性,與普通盜竊罪的社會危害性差別較大,單位盜竊的數額往往很大,如果按照自然人盜竊犯罪的數額標準,量刑又很重;這就與單位盜竊個人並沒有得到好處產生量刑失衡的問題。綜合上述理由,對於實施盜竊的單位,不能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與之相反,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這一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之間存在一定矛盾。從法理上來說,我贊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此,通過立法機關作出規定是一種較為妥當的辦法。

單位犯罪在客觀上必須是經單位決策機構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犯罪。單位犯罪,其犯罪行為本身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應根據刑法分則條文的規定予以認定。單位犯罪的特點在於:在單位故意犯罪的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是經單位集體決定或者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在單位過失犯罪的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是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的職務行為。由此可見,單位犯罪在客觀上具有以下兩種情況:

1、 單位故意犯罪行為

在單位故意犯罪的情況下,單位犯罪行為是經單位集體決定或者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這裡的單位集體決定,是指經過單位決策機構決定。在一般情況下,單位決策機構是指單位有權作出決定的機構。例如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負責經營活動,因而有權對公司的各項事務作出決定。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決策機構一般是指有關單位的行政組織經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單位集體決定,是單位故意犯罪常見的方式。在通常情況下,集體決定實施某一行為,可以將這一行為視為單位行為。這裡的負責人員決定,是指根據法律或者單位章程的規定,有權代表單位行為的個人決定,例如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企業的廠長或者經理以及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行政負責人員作出決定。必須指出,負責人員個人決定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所以能夠歸之為單位犯罪行為,就因為這種行為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並且是為單位牟取非法利益。如果單位負責人員個人決定實施某一犯罪行為,但並非為單位牟取非法利益,而是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就不能認為是單位犯罪而應視為單位負責人員的個人犯罪。

2、 單位過失犯罪行為

在單位過失犯罪的情況下,單位犯罪行為是單位責任人員的職務行為。這裡的職務行為是指單位責任人員依照其在單位擔任的職務或者從事的業務所應履行的行為。例如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構成的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單位主管人員的過失行為就表現為對本單位中介組織人員出具的證明檔案有重大失實,應當審查予以糾正而因過失未能審查糾正,因而造成嚴重後果。在這種情況下,單位過失行為就是單位責任人員的職務行為。

罪責

(一)責任能力

個人構成犯罪,須有責任能力,單位亦如此。關於單位的責任能力問題,在刑法理論中存在爭論。肯定說認為,單位作為一個組織機構是有意識和意志的,其決策機構或者負責人員是產生意識和表示意志的中樞神經。單位的決策機構和負責人員作出的一切決定,都是單位的意志。無論單位的決策機構和負責人員是遵守單位章程還是超越單位章程,都表達或者體現著單位的意志。因此,單位具有責任能力。否定說認為,單位本身是沒有意識和意志的,單位僅僅是一種法律上人格化的組織,單位的一切活動都受單位中的自然人的控制。所謂單位的意志實際上是自然人的意志,單位本身沒有責任能力。本書贊同肯定說,單位雖然是通過其代表人作出決策或者決定,但這種決策或者決定是以單位名義作出並且是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代表人的決策或者決定應視為單位的意志,因而單位應對侵害法益的行為或者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在這個意義上說,單位的責任能力應予確認。單位的責任能力不同於個人的責任能力在於:個人的責任能力是自然人本身的認識能力或者辨認能力的問題,而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責任能力是通過單位中的自然人體現出來的,是一種特殊責任能力。

(二)責任形式

關於單位犯罪責任形式,在刑法總則中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議。單位犯罪可以由故意構成,這是沒有疑問的。關鍵在於單位犯罪是否可由過失構成,對此存在否定說。從刑法分則關於單位犯罪的具體規定來看,雖然大多數是故意的單位犯罪,但也不可否認存在少數過失的單位犯罪。

1、故意的單位犯罪

故意的單位犯罪是指主觀罪過由故意構成的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故意具有不同於個人犯罪故意的特徵,主要表現為在單位犯罪中,這種犯罪意志是單位的整體意志。正是這種單位的犯罪意志,為故意的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提供了主觀根據。

故意的單位犯罪大多數是經濟犯罪,因而往往具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對於這些犯罪來說,是否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單位犯罪的罪與非罪區分的標誌。如果單位雖然實施了某一違法行為,但並未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就不構成單位犯罪。同時,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還是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相區分的標誌。如果單位內部人員假借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為個人牟取私利,那就不是單位犯罪而只能是單位內部人員的個人犯罪。還有個別故意的單位犯罪,雖然不具有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但往往也是以單位名義實施。例如刑法第396條第1款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規定為是單位犯罪,這種犯罪不僅沒有為單位謀取利益,而恰恰是損害單位利益。但這種犯罪之所以是單位犯罪,就是它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因而刑法規定為單位犯罪。

2、過失的單位犯罪

過失的單位犯罪是指主觀罪過由過失構成的單位犯罪。過失行為一般來說具有個人性,個人行為往往是職務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我國刑法規定的過失的單位犯罪都只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而未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137條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該罪的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但刑法並未規定處罰上述單位,而只是處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當然,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過失的單位犯罪,也有實行雙罰制的。例如刑法第231條規定了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本罪自然人犯罪的主體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中的人員,這些中介組織中的人員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的,單位也構成犯罪,並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之所以構成犯罪是因為中介組織對其人員的職務行為具有監督職責。沒有履行這種職責的,應構成犯罪。

審批程式

1、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2、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拘傳到庭。
3、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席位置於審判台前左側。
4、被告單位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繳或者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追繳或者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先行扣押、凍結被告單位的財產或者由被告單位提出擔保。
5、被告單位被註銷或者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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