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具

刑具

刑具指中國古代進行拷訊、拘禁罪犯和執行肉刑時使用的器械,使受刑者在肉體上受到極大的痛苦與摧殘,在解放前,也是日軍和國民黨逼供共產黨員的工具。中國古代的刑具與刑罰同時產生,並隨著刑罰的變化而變化。無論國內或國外,古代的刑具種類都很多,而且有針對手足、頭頸、腰背等不同部位的刑具,還有全身性的和專對女性用的刑具。

基本信息

演變介紹

中國古代的刑具刑罰同時產生,並隨著刑罰的變化而變化。傳說奴隸制早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撲”(《漢書·刑法志》)。斧鉞、刀、鋸、鑽、鑿、鞭、杖等都是當時的刑具。據出土實物、甲骨文以及古文獻的記載,商、周時代已有專用於拘禁罪犯的桎、拲、梏等刑具。“梏”用以扣手;“桎”用以扣足;“拲”用以扣雙手。殷墟小屯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帶有枷銬,男俑手扣在身後,女俑扣在身前。《周禮·秋官·掌囚》載:“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封建時期,刑具逐漸規範化。隨著廢除“肉刑”(指斷肢刺膚的刑罰),執行“肉刑”的刑具也停止使用。漢以後對刑具的規格一般都有明確規定,稱為法定刑具;但非法定刑具極其繁多。

種類

歷代法定刑具主要有以下幾種:
帶於頸項的木製刑具。秦、漢時把帶在頸項的與帶在手、足的統稱“械”或“三木”,無專稱。晉代始稱“枷”。北魏規定大枷僅使用於“大逆、外叛”等重罪,其規格是:“長一丈三尺,喉下長一丈,通頰木各方五寸”(《魏書·刑罰志》)。北齊時一般徒刑犯若不鎖即帶枷。北周時刑均帶枷。隋、唐對枷的規格均有規定。唐代“盤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頰長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闊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徑頭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唐六典》)。據《舊唐書·刑法志》載,酷吏周興、來俊臣等人為了迫害無辜,曾於法外另制大枷十號,名曰定百脈、喘不得、突地吼、著即承、失魂膽、實同反、反是實、死豬愁、求即死、求破家。宋代,枷分二十五斤、二十斤、十五斤三等。明代法律規定:枷“長五尺五寸,頭闊一尺五寸,以乾木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明律·獄具圖》)。清初,凡“竊盜”、“犯奸”、“賭博”、“逃軍、逃流”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均可酌量加枷。康熙八年(1669)改為“囚禁人犯,止用細鏈(鐵索),不用長枷”。枷僅作為“枷號”刑具。即旗人犯軍、流、徒罪,免於發遣服勞役,只帶枷數十日即釋放。枷的重量,初期定為重枷七十斤,輕枷六十斤。乾隆五年(1740)改定,“應枷入犯俱重二十五斤,然例尚有用百斤重枷者。嘉慶以降,重枷斷用三十五斤”(《清史稿·刑法志》)。
亦名杽械,束縛犯人手的刑具,類似後世的手銬。周、秦至漢稱“梏”,與束縛足的刑具“桎”合稱“桎梏”。據《隋書·刑法志》記載,南北朝時期,梁律對杻的規格已有規定。後來唐、明、清律也有規定。如《明律·獄具圖》載:“杻長一尺六寸,厚一寸,以乾木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婦人犯死罪者不用”。
亦作鏁,即鐵索、鐵鏈,是拘禁罪犯的刑具。據《漢書·西域傳》、《王莽傳》載,西漢已用“鎖”。南北朝以後,歷代對於鎖的規格和使用均有規定。《隋書·刑法志》載,陳律規定:“其髡鞭五歲刑,降死一等,鎖二重。其五歲刑以下,並鎖一重。徒並著鎖。”唐代法律規定:“鎖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元代將繫於頸部的鐵鏈稱“鎖”;繫於腿部的稱“鐐”,並規定“鎖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鐐鏈(環)重三斤”(《新元史·刑法志》)。《明律·獄具圖》載:“鐵索長一丈,以鐵為之。犯輕罪人用。鐐鏈環共重三斤,以鐵為之。犯徒罪者帶鐐工作”。 均鐵制。秦、漢時拘禁罪犯的刑具。套在頸項的叫鉗;套在腳後跟上的叫。漢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廢肉刑後,曾用釱代替臏刑。魏武帝(曹操155~220)時又用代替刖刑。魏武帝制定《甲子科》時,由於缺乏鐵,將釱改成木械,此後即不用釱。唐、宋代仍以鉗作為刑具。《唐六典》載:“諸流、徒罪居作者皆著鉗,若無鉗者著盤枷”。宋代對於鉗的輕重、長短有具體規定。元代以後不再用鉗。
執行笞刑或拷訊的刑具,用木、竹或荊條製成。秦代有“榜笞”刑,或即用杖執行。西漢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定《箠令》,規定:“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漢書·刑法志》)。唐代規定杖用竹製成,須“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執行杖刑時,須“背、腿、臀分受。及須數等拷訊者,亦同。其拷囚不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杖罪已下,不得過所犯之數”(《舊唐書·刑法志》)。明代的“訊杖”,用荊條製成。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徑三分五厘,長三尺五寸。執行時,笞打臀部(《明史·刑法志》)。歷代酷吏於法定的杖以外,又曾使用過許多非法定的棍棒,作為拷訊刑具。《隋書·刑法志》載:“自前代相承,有司訊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車輻、鞵底、壓踝、杖桄之屬,楚毒備至,多所誣伏”。
皮革制鞭笞刑具,以鞭作為刑具的歷史久遠。《尚書·舜典》記有“鞭作官刑”之說。1975年 2月陝西岐山縣董家村出土西周銅器《匜》,有“我義(宜)(鞭)女(汝)”等銘文,證明周代確有鞭刑。周代的鞭或即荊條。晉鞭用牛革製成。《大平御覽》卷六四九引《晉令》載:“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鞭生葦去四廉,常鞭用熟靼不去廉,作鵠頭,紐長一尺一寸,鞘長二尺二寸,廣三寸,厚一分,柄長二尺五寸。”梁朝的鞭分制鞭、法鞭、常鞭三種,制鞭用生革製成,不去廉棱;法鞭也是用生革製成,但去掉廉棱;常鞭用熟革製成,不去廉棱。隋代以後鞭刑不列為正式刑罰,僅遼代“鞭烙”刑仍用鞭。
夾棍三木夾脛,這種刑具或濫觴於宋代。《宋史·刑法志》載,宋代用“夾幫”、“超棍”作為刑訊工具。“夾幫”,即用“木索並施夾兩脰(即脛)”。“超棍”,“反縛跪地,短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清代將夾棍列為法定刑具。
拶指清代法定夾手指的刑具。《清會典事例·刑部·名例律》載,“拶指”,採用“五根圓木為之,各長七寸,徑圓各五分(後改為四分五厘)”,貫以繩索,施用時夾住犯人的手指,急速收緊。

中國古代

令人聞之森冷,望而生畏,甚至被視為不祥之物。不知是命運使然抑或一念之差,我與這不討人喜歡又毫無魅力可言的東西糾纏了幾十年,作為傳統法律文化的劣性遺產,古代刑具的收藏、研究與整理非常冷僻寂寞。在冷遇和不理解中起步,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自己心中的夢想,讓人們通過古代刑具的實物來了解人類社會是如何從野蠻走向文明的。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史前階段直至清末數千年間形成的歷史產物,有精華也有糟粕,也含有許多消極因素。但大多都又側重於重大的歷史事件或重要的歷史人物。對那些目前尚未引起充分注意的部分,如法律思想史、古代刑具史等也應適當予以關注。中國古代刑具始自遠古,直抵近代,雖然在歷史進程中常有一些罪惡作為副產品相伴而生,但其剝奪、懲罰、改造、威懾等功能誰也無法否認。在儒學“禮治”、“崇德”柔情面紗的影響下,古代刑具被視為血腥與殘暴的化身,甚至被歸之為傳統法律文化的劣性遺產,令人不屑一顧聲名狼藉。殊不知,中國古代刑具伴隨著“法”從遙遠的曠占鴻懞直到1949年揭開古國歷史嶄新的一頁,這之前都深深影響著整箇中國法制思想觀念。

文化傾向

植根於文化最深層次的價值體系,是決定文化傾向的核心。文化特點有“內傾”、“外傾”之分;“內傾”型的文化具有“重倫理,輕功利”的特徵;而“外傾”型的文化則具有“輕倫理,重功利”的特徵。“內傾”型論重視個人道德的自我完善,致力於內心修養,而輕視對外界的探求、進取,因而對生產、技藝等表現出漠不關心,甚至鄙棄。而“外傾”型文化則與之相反。從夏商周三代沿襲下來的千年奴隸制生產方式遭到破壞,新的封建生產方式出現並取而代之,要求政治關係和經濟關係相適應的社會大變革此起彼伏,洶湧澎湃。以秦國“外傾”型文化為主的法家,萬馬激越,革故鼎新,施行了頗有特色、內容豐富、規模浩大的封建化革新。“以殺去殺 ,雖殺可也;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的嚴刑峻法,推動了刑具的跨躍式變革。而皇帝以個人喜惡,隨心所欲地立法、司法,專權的宦官、酷吏玩弄法律於股掌之上,在製造無數殘酷冤獄的同時,也創造出林林總總設計精巧,式樣新奇的刑具。其名目之繁多,方式之酷烈,手段之野蠻,聞之即令人喪膽,成為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文化積沉中最污穢的渣滓。

古代國內外刑罰

一、動物行刑
這是羅馬的暴君Nero Claudius Caesar時代的一種殘酷的刑罰。這些女人都是給鬥獸場的獅子、豹子等野獸作為食物的。

二、割喉刑
割喉始終是古羅馬所特有的刑罰,因此有"羅馬刑"之稱。它的要旨就是割斷喉嚨。與砍頭刑不同的是:在此刑中,頭和軀幹並不分離,但這兩種刑的行刑原則是一樣的,因為犯人主要是由於窒息、失血過多以至腦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於頸動脈和主動脈被切斷。割喉刑用的是匕首。但羅馬的刑罰中卻從未將“割喉刑”列為主要的死刑手段。

三、剖腹刑
該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並拉開口子,導致內臟受損而死。希臘和羅馬僅是整死人便罷手了,但在古波斯,割開肚腹之後,還要從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腸子,纏在絞車上,而日本的割腹刑則是由自己來執行,用於證明自己的忠誠、找回失去的榮譽。在剖腹的同時,一頂有英雄特徵的桂冠便戴到了死者的頭上。所以,並非一般的市井之民也有資格剖腹。他們一般是被砍頭的。在日本,砍頭不僅意味著剝奪生命,還有污辱靈運魂魄的意向。

四、投擲刑
該刑的關鍵在於讓犯人從高處跌落。

五、餓刑

在中世紀的歐洲,最常使用的是"飢餓面具",當面具扣到人臉上後,犯人的口腔里會被塞進一條鐵舌頭,用於強迫他進行呼吸,如此,即便滿地食物,犯人也無法進食,直至餓死。

六、十字架刑
該刑在古埃及時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東國家運用得十分普遍。一般說來是用於懲罰社會地位較低的人,如奴隸、乞丐。為了羞辱罪大惡極的犯人,有時也用十字架刑。

七、活埋
活埋一般用於大規模屠殺。在中國的戰國時期,秦將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趙國降卒四十萬,秦始皇的坑儒行動只是小巫見大巫。

八、木樁刑
對於此刑,19世紀的《大百科全書》下了這樣的定義:"將人類的殘忍性發揮到極致的創造之一"。行刑方法在於將木樁插入犯人身體,最常見的是插入肛門,任其死去。

九、活剝

活剝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剝又稱"小火去細毛",即用火把灼燒皮膚,把身體烤熟到三分。這時,活肉徹底附著在身體上的皮膚分離。然後“置犯人的叫喊於不顧,將他的皮整個地揭下來……他的肌肉完全呈現,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見內臟在搏動,光線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纖維熠熠生輝”。

十、肢解

該刑意味著乾脆地剁下四肢。但發展到一定時期後,波斯人別出心裁的做法是先從手指下刀,然後切腳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古代中國是截去四肢後用金創藥止血,用布包住傷口、再塞入一隻大瓮中,置放在廁所里,犯人要痛苦很久才會死去。到了漢以後,凌遲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許在行刑者看來,凌遲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十一、碎身刑

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與西方人酷愛擺弄機械密切相關。犯人赤裸著身體被固定在一隻帶鐵釘的大輪盤上,通過搖動手柄,輪盤可以繞軸鏇轉,輪盤每轉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鐵刺就會剮下一條肉來,轉個十來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

十二、碾刑

碾刑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用一種固定的重物壓死;二是將犯人放在中間,兩邊同時用力並逐漸加碼;三是用帶有利物的東西軋碎或扯爛。在羅馬和埃及,常會把犯人鋪在尖刺上,然後用巨石碾過,如此犯人決無活機。

十三、壓槓子

日耳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頭大盤,由馬拖著來回地碾壓,直到犯人變成血肉模糊的 一片醬沫。在波斯,犯人則被塞入那種用來榨葡萄和橄欖的壓榨機中,被這般處理過的犯人,形狀全無

十四、火刑

用火燒人是最原始蠻荒的做法,古代的西方和東方都對火刑津津樂道。

十五、烤刑炙刑

這兩種刑均為常用的處死方法,它們與火刑的區別在於:對犯人一定要用"小火"來處理。將爐火控制在某種範圍內,其目的在於讓犯人在清醒狀態下斃命。

十六、鋸刑

這是一種特別的分解具是鋸。在基督教傳入日本後,日本人也熱衷於直鋸,他們慣常是從頭頂開鋸,而西方施刑者則倒行逆施,從兩腿之間腹股溝的位置開鋸,這樣做的後果最可怕,因為在切到肚臍的位置前,犯人的意識都非常清醒。為了延長受難過程,往往會讓犯人保持頭衝下的姿式,這樣腦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氣,可以避免血流失過快而死。鋸刑史上最後的"傑作"是由某些患有狂躁症的蓋世太保來完成的。他們有各種型號的鋼鋸,在他們手裡,人變成一棵可以恣意妄為的樹,想鋸那個部位都成。

十七、箭刑貫穿刑

這是一個可以開合的容器,內部布滿銳利的鐵釘,人只要被放到裡面,隨著她的關閉,那將會是地獄的風光。

十八、毒刑

從很早的年代始,服毒致死就是執刑方法之一。

有記錄本案的早期毒殺是對哲學家蘇格拉底的死刑執行。蘇氏因得罪雅典的權貴而被毒死。那時的希臘,多是用歐洲普遍可見的毒芹中提取出來的毒芹鹼來做毒藥。

而在古中國,則多用從動物、昆蟲、礦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似乎比起西方,毒死人的渠道要多得多。

現代社會出於對有效性和人道的考慮,又開始使用先民的方法了。毒氣室、安樂死注射似乎都是一種延續。

十九、吊刑

它有別絞刑,方法是將犯人雙手反剪,再用繩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頂端,然後,驟然鬆開繩子使其下落,停頓在高於地面僅數十公分處。在降落停止產生的衝力作用下,犯人的雙臂會被拉得脫臼。

經過重量設計的吊刑則更為殘酷,有記錄表明,如果受刑人腿上捆上超過60公斤的重物受刑,就會連雙腿都會拉脫臼。如果超過100公斤,那么在衝力作用下,全身的骨頭都會碎裂,就算是肚皮綻開,五臟六腑溢出的現象也並不罕見。

二十、鞭刑與棒刑

鞭刑存在於歷史上的各個時期。

二十一、車輪刑

這是一種將人綁在車輪上活活打死的刑罰。

二十二、磔刑

就是中國的“五馬分屍”,該刑的特殊之處在於犯人的四肢要同時遭受“力的作用”。

二十三、扼殺

扼殺即勒死,它和絞刑一樣是一種使人窒息的刑罰。但它不主要依賴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通過某種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來致死。扼殺曾被亞洲和歐洲的許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歐洲若干地方有規定,不允許處女遭受扼刑,於是劊子手在用繩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處女失身。

二十四、絞殺

絞殺並非絞刑。它與扼殺的原理十分相似,可以說是一種手工死刑的機械化。最初的絞殺是讓犯人坐在一塊平台上,手系在腹前背靠著一根豎著的木樁,劊子手從木樁上的窟窿中放進去一根麻繩,編成環將犯人脖子套住,再將麻繩的兩端在樁的另一面打結,從中插入一根棍。當轉動棍子時,環收緊使犯人被勒死。這種方式絲毫不傷頸動脈,卻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

配圖

(圖)古代懲罰女性的刑具古代懲罰女性的刑具
(圖)夾指刑具夾指刑具
(圖)古代懲罰出軌女性的刑具古代懲罰出軌女性的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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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0773.tv/html/2007/12/19034627679_5.htm

http://finance.cctv.com/special/xzjx/20080429/1087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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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百科網http://www.chinabaike.com/article/1/78/433/2007/20070520113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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