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禁

獄禁

獄禁指用牢獄監禁犯人。獄禁制度在中國發生很早,殷墟還發掘出地牢的遺蹟,證明殷商就有獄禁。

獄禁

正文

用牢獄監禁犯人。獄禁制度在中國發生很早,《易·坎》載“系用徽,寘於叢棘”,就反映了古代拘禁俘虜和罪犯的最原始的情況。甲骨卜辭中的“獄禁”,像一個人雙手戴梏,被囚禁在牢里。殷墟還發掘出地牢的遺蹟,證明殷商就有獄禁。
圜土 周代監獄名稱,一種用土牆圍起來的圓形建築物。《周禮·秋官·大司寇》載:“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過,反於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囹圄是周代監獄的另一名稱,《漢書》作囹圄。《左傳》載“圄伯贏於陽而殺之”。《管子·五輔》載:“善為政者……倉廩實而囹圄空……不能為政者……倉廩虛而囹圄實。”可見秦以前已有“囹圄”這個名稱了。從漢代開始,才通稱為獄,還有“牢”、“監”、“監獄”等不同叫法。
中國古代的監獄,不是對已決罪犯執行刑罰的場所,而是對有罪未決或決而待執行的人犯暫時監禁的場所。為了防止囚犯逃跑,對囚犯要用獄具加以束縛。繫囚用的獄具,最初有“徽”、“縲紲”等,即繩索;稍後有木製的校、拲和桎梏;隋、唐以後,枷、鎖、杻(見刑具)便成了法定的獄具。械繫不限於是正犯,無罪受牽連的,或民訟未決的被告,甚至臨時拘押的證人等,也要帶上獄具,從而使奸吏悍卒,得以倚獄為市。
頌繫 在封建時代,對某些有官爵的或者應"憫恤"的囚犯,予以寬容,不加桎梏,叫做頌繫。《漢書·惠帝紀》載:“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繫。”“盜械”是防止盜的逃亡而施加的械具。唐顏師古說:“凡以罪著械皆得稱焉,不必逃亡也。”又《漢書·刑法志》載,景帝後元三年(公元前141)詔:“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繫之。”這是漢代對有官爵的和老幼、廢疾、婦人等在囚系時的寬待措施。此後,南朝梁武帝(502~549在位)發布過頌繫令。類似的法律和詔令,歷代王朝確也有過不少,然而,由於封建專制制度的本質和法外專橫,事實上未必都能按照規定執行。
鎖禁、散禁 中國古代獄禁有鎖禁與散禁的區別。鎖禁有廣狹兩種含義:狹義指收禁時只用鎖,與用枷杻相對而言;廣義指收禁時施加獄具,與散禁相對而言。西漢時已用鐵鎖拘執束縛囚犯。《漢書·王莽傳》載:“兒女子步,以鐵鎖琅當其頸。”《後漢書·崔駰傳》載:“董卓以是收烈付郿獄,錮之、鋃鐺鐵鎖。”則是鐵鎖之於繫囚了。到了北魏孝文帝太和四年(480),文帝遣侍臣省察獄囚,“桎梏者代以輕鏁”,這就正式用鐵鎖作獄具了。此後,北齊、北周,南朝梁、陳,都援以為例。唐太宗貞觀五年(631),令“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勛階第七者,鎖禁之。”以上都是區別於枷杻而言的鎖禁。但是,明、清的“鎖禁”是和“散禁”相對而言的,包括枷(清律刪去枷)、鎖、杻在內,或者單用鎖,或者兼用鎖、杻,依罪的輕重及其他規定而定。對某些罪犯,囚禁時不施加獄具,以前叫“頌繫”,唐代稱為“散禁”。唐《獄官令》規定,“禁囚死罪枷杻,婦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明、清律稍有損益。清律規定,官犯公私罪(除死罪外)、軍民杖以下、婦人流以下及老、幼、廢疾都是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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