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訴訟程式

單位犯罪的訴訟程式,就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刑事責任的特殊訴訟程式。
我國刑法第30條、第31條就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扣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採取“雙罰制”,即在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追究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由於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特點有許多地方相異,這就決定了在追究單位犯罪的案件中,對單位訴訟參與人要採取特殊的訴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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