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犯罪構成
客體
故意毀壞財物罪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犯罪認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於:後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處罰方式
本條規定,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關法律
《郵政法》第三十八條 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 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追訴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審判標準
故意毀壞財物罪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判斷區分
故意毀壞財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關於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
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兩罪的對比和分析
從上面引用的法條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況,就在於這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 故意毀壞財物罪 | 侵犯財產權的尋釁滋事罪 | |
| 客體 | 公私財產所有權 | 公共秩序、他人財產權利 |
| 客觀方面 | 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
| 主體 | 一般 | 一般 |
| 主觀方面 | 故意 | 故意 |
| 故意毀壞財物罪 | 侵犯財產權的尋釁滋事罪 | |
| 動機 | 有現實起因 | 某種扭曲的心理 |
| 目的 | 毀壞財物 | 發泄負面情緒 |
| 對象 | 有針對性 | 不確定 |
尋釁滋事罪是從舊刑法中的流氓罪中發展而來。其犯罪行為多是出於挑釁社會、尋求刺激、取樂發泄等心理態度,毀壞財物只是手段。在這樣的動機下,犯罪行為通常沒有確定的犯罪目標,表現在犯罪對象選擇上的任意性。在這裡,故意為犯罪行為超過了故意對某對象犯罪成為主導犯罪行為實施的最主要動因。
相關事件
竇唯燒車2006年5月10日10時許,竇唯因對某報社的有關報導不滿,前去該報社交涉,並把辦公室內的DVD機、電腦、電視機等物品予以摔毀,經鑑定價值1644元。
當日17時許,竇唯再次來到該報社,並往報社職工停放在門前的轎車上潑灑汽油,然後用打火機點燃,損壞價值5379元。一審法院判竇唯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竇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他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損失數額過高。一中院終審認為,價格鑑定結論系有合法資質的價格鑑定人員依法定程式作出,結論客觀真實有效,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