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罪,是指聚集多人,非法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聚眾哄搶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概念特徵

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罪,是指聚集多人,非法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本罪主體是聚眾哄搶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這裡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其他積極參加的”,是指主動參與哄搶,在哄搶中起主要作用以及哄搶財物多的人。這主要考慮到,這類犯罪帶有一定的民眾性、盲目性,其中多數的參與者是在不明真象的情況下進行,或者是由於某種原因追隨他人進行的。對這些參與者可以通過行政處罰手段和思想教育解決,一般不作為犯罪對待。因此,構成聚眾哄搶罪的,必須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

2.行為人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多人,採取哄鬧、滋擾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糾集多人是行為的主要特徵。

3.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4、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動產。如生活用品、建設工地的原材料、車輛及車站、碼頭堆放的貨物等各種具有經濟價值的公私財物;

司法解釋

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鐵路法》第六十四條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鐵路職工與其他人員勾結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1993.10.11法發[1993]28號),《鐵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

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罪
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應當以搶奪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應從重處罰。犯罪分子如果在哄搶鐵路運輸物資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以搶劫罪論處,從重處罰。

其次上述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骨幹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之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帶頭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哄搶鐵路運輸物資數量較大的犯罪分子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法釋[2000]36號):第十四條聚眾哄搶林本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構成

客體要件

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中國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因此,用法律武器嚴厲打擊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有其深遠的社會意義。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所謂財物,是社會主義財產關係的物質表現。公私財物,一般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但至於財物為何性質,未指明。財產有動產與不動產之分,一般對動產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沒有疑問,動產的範圍十分廠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動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如機器設備、牛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鹽等,而不動產上的可移動部分,如房屋上的門窗,果樹上結的果實,以及證明不動產產權的文契等,都屬於動產範圍。對於不動產是否可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存在爭議。哄搶財物,意味著財物發生轉移,從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轉移到哄搶者手中,而不動產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轉移的,但是不能排除發生以貪利動機侵犯不動產的可能性。諸如哄搶果林。由於本法未明確規定哄搶只限於動產,因此,對於哄搶不動產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客觀要件

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聯合起來,“蜂擁”搶奪公私財物。第一,必須是“聚眾”哄搶。即從人數上來看,必須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時可能達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構不成“聚眾”;第二,必須是行為人聯合行動;第三,哄搶的對象既包括公共財產,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財產;第四,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雖然有聚眾哄搶行為,仍不構成此罪。根據本條規定,聚眾哄搶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構成本罪。數額較大可依據盜竊罪的認定數額。“其他嚴重情節”,通常是指參與哄搶人數較多;哄搶較重要的物資;社會影響很壞;哄搶一般歷史文物;哄搶數額不大,但次數較多的,等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哄搶重要軍事物資;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哄搶珍貴出土文物;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由於哄搶行為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由於哄搶行為造成大中型企業停產、停業;由於哄搶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等等。

侵犯財產的數額,是決定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確計算財物的價值,對於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並非是所有參加聚眾哄搶的行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的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積極參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眾哄搶中,積極出主意,起骨幹帶頭作用,哄搶財物較多的。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聚眾哄搶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實踐中,有的人因與他人發生債務或財產糾紛,採用糾集多人強行奪取對方財物的方法,用以抵債,可以本罪論處。

認定

聚眾哄搶罪與聚眾“打砸搶”的界限

聚眾哄搶罪犯罪分子

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搶奪公私財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輕微暴力,也不針對人身,後者則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搶,是一種破壞性更為強烈的嚴重犯罪,暴力色彩極為明顯、濃厚;前者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後者則不是獨立的罪名。

聚眾哄搶罪與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前者客觀方面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後者表現為聚眾擾亂各種公共場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動,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產,後者則不一定。

處罰

聚眾哄搶罪犯罪分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哄搶重要軍用物資;

(2)哄搶珍貴出土文物

(3)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

(4)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

(5)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

(6)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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