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性採礦罪

破壞性採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屬於不可再生的資源,採取破壞性開採的辦法,使礦產資源遭受毀滅,是對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活動主要包括:(1)對全國有礦產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2)對採礦權主體進行資格審查,授予採礦權、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保護正當的採礦權;(3)對採礦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全面的技術監督,保證採礦活動的科學性和計畫性,防止破壞礦產資源。凡違反上述及其他有關礦產資源保護的法律制度以及管理活動,均視為對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蘊藏於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於生產和生活的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所謂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礦業暫行條例》、《礦主資源保護試行條例》、《民眾報礦獎勵辦法》、《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哲行辦法》、《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放射性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發證實施細則》、《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等等。這些有關礦產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使用不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致使礦產資源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不到設計要求。根據《礦產資源法》第29條規定:“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第30條規定,“在開採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採,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採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主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綜合開採,綜合利用,防止浪費,是要求在地質工作和採礦過程等各個環節中,避免“單打一”和只顧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現象。只顧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采富礦棄貧礦,采大礦棄小礦,采厚礦棄薄礦,采易採礦丟難採礦,會對礦產資源造成嚴重浪費和破壞。
所謂“合理的開採順序”,是指保證回採作業安全,資源合理回收和採礦效益好的開採順序。“合理的開採方法”,是指生產安全、採礦強度高、礦產損失和貧化率低,礦產資源利用率好及經濟效益高的開採方法。“選礦工藝”,是指用物理或化學方法,將礦物原料中的有用成分、無用礦物或有害礦物分開,或將多種有用成分分離開的工藝過程。如果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不當,將造成礦產資源的浪費和損失。
這些單一的、欠綜合的和不符合開採程式的開採方法不僅給礦產資源造成了浪費。也對礦產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如果未按上述操作規程和保護性採礦的規定精神開採礦物質的,則視為破壞性採礦行為。但該行為構成犯罪,還需要具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結果。至於“嚴重破壞的結果”的標準,法律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行為人破壞性開採的方法,礦床的大小、礦種的特性等等來綜合衡量。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種故意具體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結果而仍然實施,最終導致亥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認定

 
區分破壞性採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第39條至第41條的規定,對於未經許可擅自採礦的;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行為,又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及破壞採礦、勘查設施的,依照《刑法》第156條的規定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破壞採礦、勘查設施的人追究刑事責任。即按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破壞性採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相似之處在於它們在客體上都侵犯了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出於故意。但兩罪之間卻存在著本質的差別:(1)客體要件不同。破壞性採礦罪主要侵犯的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 客觀要件不同。破壞性採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實施採礦行為,從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但這種行為並沒有改變礦產資源的性質,只是在某種程度上造成巨大浪費現象,降低或減少其利用率和回收率,從而造成對整體礦產資源的破壞,但礦產資源本身仍具有其原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毀壞行為,即毀滅、損壞,其結果是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或價值部分或全部喪失。(3)主體要件不同。破壞性採礦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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