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

量刑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

簡介

量刑量刑

審判人員審理刑事案件後,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應予考慮的各項情節,依法權衡輕重,對被告宣告一定的刑罰或免予處罰。

準則

量刑的一般原則,即量刑時依據的準則。各國刑事立法對量刑原則的處理方法不同,有的不作明確的規定,有的則明確規定。在資本主義發展的不同時期,資產階級各個學派對這個問題曾經有過不同的主張。
資產階級革命和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為了反對封建法律的專橫擅斷,刑事古典學派的創始人C.B.貝卡里亞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認為必須根據“確切不變的法律的詞句”適用刑罰,而不能根據法官的“自由意志”或根據“法律精神”量刑。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量刑必須以犯罪的客觀“損害結果”為基礎,刑罰的輕重必須同這種“損害結果”的大小相適應。刑事古典學派對量刑一般原則的主張,被稱為“客觀主義”。這種理論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刑事立法中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19世紀末,實證學派主張:①刑罰不能以犯罪行為,而必須以犯罪人(“危險狀態”)為基礎;②刑罰不應與“損害結果”的大小,而必須與“社會危險性”的大小相適應;③量刑不能以法律規定的刑罰為準,必須以“社會危險性”能否“消失”和“消失所需要的時間”為準。這是要憑法官的主觀意志作出判斷的。實證學派在量刑原則的觀點上強調的不是法律條文的客觀規定和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上的損害,而是法官的“主觀”意志和犯罪人的“主觀”情況,因而通常被稱為“主觀主義”。這種理論在帝國主義時期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的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反映。
中國刑事立法明確規定量刑的一般原則。《刑法》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這樣的量刑原則包括兩個基本內容:①審判人員在量刑時必須查清犯罪在客觀方面的和主觀方面的各種情節,這是量刑的基礎。②審判人員量刑時必須在嚴格遵守刑法總則和分則各項規定的前提下,具體確定每個犯罪人的刑罰。

特徵

主體

量刑權是國家刑罰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權的題中應有之義,當然應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都沒有量刑權。因此,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客體

量刑是在構成犯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的刑罰的問題。因此,只有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體。

性質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參照犯罪人的個人情況,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人裁量在確定刑罰的活動。因此,量刑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前提

罪行和法定刑存在不可分割的關係,刑法為不同輕重的罪行配置了檔次不同的法定刑,只有正確定罪,才可以找準對犯罪人適用的法定刑。

根據

罪行大小決定法定刑的輕重,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宣告刑的輕重。在量刑時,判斷刑事責任的大小的唯一依據只能是案件的輕重不完全等同。‍

內容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罰裁量活動。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為前提的。中國刑法對於具體犯罪一般都規定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從而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地裁量刑罰留下了法律空間。因此,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決定是否判處刑罰
犯罪以後,根據有罪必罰的原則,一般都須判處刑罰。但在中國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處罰的制度,根據刑法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而且,我國刑法中還有免除處罰的規定,對於具有某種情節的犯罪人應當或者可以免除刑罰處罰。因此,決定是否判處刑罰是量刑的重要內容之一。

決定判處何種刑罰
刑法對某一犯罪,為適應刑罰個別化的需要,一般都規定了數個刑種以供選擇。因此,在決定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以後,進而還要解決刑種的選擇問題,以決定對犯罪人判處何種刑罰。

決定判處多重的刑罰
在選擇刑種以後,除死刑無期徒刑等刑種沒有一定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種: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刑度,因而需要根據犯罪事實及情節,裁量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

法定情節

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2、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防衛過當;(2)避險過當;(3)脅從犯

3、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4、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

5、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不得判處死刑的情節:(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與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2)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7、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

(2)累犯

(3)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

(4)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刑法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之罪的;

(5)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

(6)武裝掩護走私的;

(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玩忽職守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或者濫用職權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的;

(8)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

(9)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

(10)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

(11)姦淫幼女的;

(12)猥褻兒童的;

(13)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1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刑法第238條第3款規定之罪的;

(1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

(16)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

(17)刑訊逼供或暴力逼取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

(18)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

(19)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

(20)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

(21)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

(22)司法工作人員阻止證人作證、指使他人作偽證或者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

(23)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5)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26)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7)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實施毒品犯罪的;

(28)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29)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

(30)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

(31)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

(32)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

(33)索取賄賂的;

(34)徇私舞弊犯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從重處罰;

(35)戰時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

(36)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第2款);

(3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或者逃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上述《決定》第5條)。

酌定情節

量刑時考慮的情節,指對犯罪人具體確定刑罰時,應該充分考慮到罪犯有無從重、從輕、加重、減輕和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1)犯罪較輕且自首的;(2)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

2、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

3、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4)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5)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6)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預備犯
5、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未遂犯;(3)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4)自首的;(5)有立功表現的;(6)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7、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意義

對實現刑罰報應的意義
刑罰報應體現了刑罰的公正性,量刑應當以犯罪事實及情節根據,對犯罪行為作出恰當的法律評價,從而使裁量的刑罰成為一種公正的刑罰。量刑以刑罰正義為指導,它對於實現刑罰報應具有重大意義。
對實現刑罰預防的意義
刑罰預防體現了刑罰的有效性,量刑應當以犯罪人的個人情況為參考,對犯罪人作出恰當的法律評價,從而使裁量的刑罰成為一種有效的刑罰。量刑以刑罰效益為指導,它對於實現刑罰預防具有重大意義。
對報應與預防的雙重意義
刑罰目的的二元論決定了在量刑活動中,報應與預防應當兼顧。只有這樣,才能把刑罰報應與刑罰預防有機地統一起來,使刑罰正義與刑罰效益兼而得之。在量刑活動中,只求正義不求效益,或者只求效益不求正義都是片面而不可取的,量刑應當實現刑罰報應與刑罰預防的雙重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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