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詐欺罪

有價證券詐欺罪

有價證券詐欺罪(刑法第197條),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概述

有價證券詐欺罪有價證券詐欺罪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有價證券是指以貨幣價值表示的財產權利憑證,可作為使用工具或獲得財產權利和資本收益的憑證。這裡的有價證券僅指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包括企業發行的股票、債券和金融票據
四、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以詐欺罪概括之。

客體要件

有價證券詐欺罪經濟犯罪特點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所謂有價證券,是指以票面貨幣價值表示的財產權利憑證,並被作為替代貨幣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資本所有權和資本收益要求權,在特定範圍和條件下,進行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憑證。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徵,一是有價證券必須以財產權利為內容、表明一定的財產價值。二是有價證券必須以一定的票面貨幣價值加以表示。某些證券雖然是以財產權利為內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價值加以表示,如物品暫存憑證、運輸部門的行李託運單和提單等,都不是有價證券。三是有價證券是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工具。發行有價證券的目的就在於,以有價證券為手段進行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金融活動,方便經濟往來,提高結算效率,加速貨幣流通、這是有價證券最重要和最本質的特徵。與本罪有關的有價證券是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亦即公債券。公債券由國家發行,由國庫(國家財政)作為還款保證,它對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為解決急需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其以面值發行,過一段時間後可以依法轉讓,到期則由國家還本付息;後者即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除國庫券之外的載明一定財產權利的有價證券,如保值公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等,但不包括非國家發行的本票匯票支票存單委託付款憑證股票、公司或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欺活動,不僅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容觀要件

有價證券詐欺罪有價證券詐欺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偽造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是指仿照真實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的格式、式樣、顏色、形狀、面值等特徵,採用印刷、複印、拓印等各種方法製作的冒充真國家有價證券的假證券。所謂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在真實的國家有價證券上,採用塗改、掩蓋、挖補、拼湊等方法加以處理以改變其內容如增大證券的面值、張數等後的有價證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後者則是將真變成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不論是偽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還是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只要行為人使用了其中之一就構成本罪;使用了兩者的,也只構成本罪一罪,不能數罪併罰。所謂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將之用於兌換現金、抵銷債務等財產性的利益活動。所使用的既可以是自己偽造、變造的,也可以是他人偽造、變造的。不論是自己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只要屬於明知而仍加以使用,就可構成本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欺,達到了數額較大,才可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即使有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亦不能以本罪論處。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數額較大,是指使用行為所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而不是國家證券面值的數額較大。兩者可以相同,即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獲取了證券面值相同的財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獲取了與之面值不相符如多於或少於的財物。此外,數額較大,並不是指實際所得,實際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構成本罪且為既遂無疑。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還未實際詐欺到數額巨大的財物,只要能查明行為人完全有可能獲取數額巨大的財物,情節嚴重的,亦可構成本罪、但這時應為未遂。

認定

有價證券詐欺罪有價證券詐欺罪
有價證券詐欺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有價證券詐欺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相互關聯的犯罪,存在著共同點,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國家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侵害的僅僅是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2) 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主要是使用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欺,目的是利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獲得被害人的錢財;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則只是實施偽造、變造行為。司法實踐中往往行為人先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然後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欺,這種情況在認定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按刑法牽連犯的理論,選擇一重罪進行認定處理。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自己並不直接進行詐欺,而是僅出售、轉讓他人的,由於中國《刑法》未將出售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則僅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不僅自己直接利用其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實施詐欺行為,同時又將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出售、轉讓他人的,則行為人同時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詐欺罪。

處罰

根據刑法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 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欺、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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