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而1979年原刑法第21條對犯罪中止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概念特徵

犯罪中止行為人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徵如下:
(一)行為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裡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分類理解

犯罪中止殺人行為
(一)預備中止和實行中止行為人在犯罪預備的過程中,著手實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屬於預備形態的中止。當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中止犯罪行為的,是犯罪實行形態的中止。例如甲攜帶兇器去殺乙,路上遇到幾名治安聯防隊員,治安聯防隊員並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後來,甲內心悔悟,打消了殺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著手實行殺人行為。甲的行為構成預備階段的中止。
實行階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實行過程中,自動地中止了實行行為。例如,甲在殺乙的過程中,見乙痛苦呻吟的慘狀,產生了憐憫之心,中止了殺人行為。甲的行為構成預備階段的中止。又如,甲攜帶兇器攔路搶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現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說:“對不起,認錯人了。”甲的行為屬於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二)實行終了的中止和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實行終了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完畢犯罪行為,但在犯罪結果出現以前,行為人自動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未實行終了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的實行行為尚未實施完畢時中止了犯罪行為的實行,當然也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例如,劉某欲去某倉庫行竊,之前劉某去倉庫周圍“踩道”,決定行竊及出庫路線。某夜,劉某按照預先觀察好的路線進入倉庫行竊,在搬東西時,碰翻了堆放在倉庫中的水桶,水桶發出巨大響聲。劉某大恐,急忙逃走。劉某的行為屬於盜竊犯罪的中止形態。劉某在行竊的過程之中,將倉庫中水捅碰翻,發生巨大聲音,這的確是他意志以外的現象。但是,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之中出現意志以外的現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繼續犯罪,是構成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還要考察這種現象對犯罪人的影響,如果意志以外的現象發生,但並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繼續實施,而犯罪人基於這種不利條件而主動放棄犯罪的,應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現象發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的,應當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劉某在盜竊的過程之中,碰翻水桶,發出巨大的聲音,只是為他繼續實施盜竊行為製造了不利條件,並不足以阻止盜竊行為的繼續實施。這種情況下劉某應以未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論處。又如,甲男因有了第三者,即覺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贅,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廚房之時,將事先準備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飯的碗中,某乙吃過含有砒霜的飯食後,腹痛難忍,全身抽搐,痛苦萬分。某甲見狀後心中不忍,趕忙將妻子送進醫院搶救。經醫院搶救,其妻轉危為安。某甲的行為屬於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在中國刑法中,犯罪中止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實施的中止,另一種是犯罪行為已實施完畢,但在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行為人積極主動地採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為人某甲的投毒殺人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結果發生之前,觀其妻服毒後痛苦萬分,心中不忍,積極主動地將妻子送往醫院搶救,使其妻轉危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中國刑法中行為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徵。

犯罪過程

犯罪中止犯罪分子
刑法第24條規定的“在犯罪過程中”,是指從犯罪預備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過程。其中包括犯罪的預備、著手、實行和行為實施完畢之後追求的結果發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經既遂,即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已經發生,則無中止,即理論上所說的“既遂之後無中止”。例如,陳某趁珠寶櫃檯的售貨員接待其他顧客時,伸手從櫃檯內拿出一個價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後繼續在櫃檯邊假裝觀看,幾分鐘後售貨員發現了少了一個戒指並懷疑陳某,便立即報告保全人員,陳某見狀,速將戒指扔回櫃檯內後逃離,關於本案,陳某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內不屬於中止行為,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內屬於犯罪既遂後返還財物的行為。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

犯罪放棄

實行犯罪實行犯罪
自動,即自己主動,放棄,即拋棄、丟掉的意思。所謂“自動放棄”,是指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認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行停止犯罪的進行(即“能達目的而不欲”)。如果行為人在自己認為不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而放棄犯罪,則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即“欲達目的而不能”)。例如,甲深夜攔住一下班女士,正要強姦時,該女一回頭,甲發現是國小老師,扭頭就跑。有學者認為,在這種場合中,行為人並非出於已意而停止犯罪,因為有利於行為人的事實狀況已發生了改變,由於這種改變才導致行為人行為的停止,故認為甲遇熟人而放棄罪行並非出於行為人真誠悔悟,而是為了保護自己。因為以熟人為侵害對象會使自己面臨極大的身敗名裂乃至鋃鐺入獄的危險,故此種停止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而有學者卻認為屬於犯罪中止,理由是這一情形雖是犯罪人意料之外的,卻根本不足以阻止犯罪人去實施和完成犯罪行為,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不顧倫理將犯罪進行到底。也就是通常說的“能達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為犯罪未遂。“是熟人”是不能阻止犯罪繼續進行的,而停止犯罪行為非不能而是不欲,因此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則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得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為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兩種末完成形態其區別的關鍵在於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為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呈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願為,實不能為也”的情形,屬於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於行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為,實不願為也”,則屬於犯罪中止。所以本案是犯罪中止。

犯罪防止

防止犯罪防止犯罪
“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是指犯罪行為實施完畢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犯罪分子主動採取措施,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例如,張某將毒物放入李某的水杯中想殺死他。之後,張某悔悟,主動將水杯中的毒物倒掉,或者主動地將李某送入醫院搶救,避免了李某的死亡,張某的行為是犯罪中止。如果李某未被醫院搶救過來,還是死了,這是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因為張某隻有中止行為而沒有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屬於中止無效。又如,楊某與張某長期通姦,為達到結合為夫妻之目的,預謀要殺害楊某的丈夫王某。他們共同商定由張設法搞來毒藥,由楊伺機下毒。張找到在醫院工作的錢某要砒霜,錢問張乾什麼,張講出真情,錢拒絕。張便以揭發錢的隱私相要挾,錢無奈,給張一包硫酸銅(一種會引起嘔吐而不會致命的藥物),張將藥交給了楊。某日,楊在王的飲食中下了藥,王吃後翻胃嘔吐,十分痛苦,楊觀察了一段,見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後悔,遂急送王到醫院搶救,王很快恢復了健康。楊某的投案殺人行為已經實施完畢,雖未發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死亡結果,但這是由於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於死命的硫酸銅所致,而非行為人所採取的送醫院搶救措施。換言之,楊某儘管主觀上徹底放棄了犯罪意圖。客觀上做了積極努力,但這種努力並非有效地避免預期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即這種努力在主觀上是自動的,在客觀上卻是無效的。它雖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條件,但卻不具備中止的有效性特徵。因此、只熊以未遂犯論處,而不能以中止犯論處。當然,這種為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作的努力,在量刑時應當作為酌定的從輕情節加以考慮。

中止處罰

犯罪中止刑法
在英美法系中,對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處理,在處罰上也不作任何特別考慮。對於中止犯,各國刑法的規定幾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減輕其刑。例如,日本刑法第4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減輕其刑,但基於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24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主動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處罰。如該犯罪沒有中止的行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為人主動努力阻止該犯罪完成,應免除其刑罰”。義大利刑法典第56條規定“如果犯罪人自願中止行為,只有當以完成的行為本身構成其他犯罪時,才處以該行為規定的刑罰”,“如果自願阻止結果的發生,僅處以犯罪未遂規定的刑罰並減輕三分之一至一半”。
從中國刑法的規定來看,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顯然,中國刑法也同許多國家的刑法一樣,對中止犯,是“應當”從寬,並且,從寬的內容也差異極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減輕的待遇。各國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均遠輕於對犯罪未遂的處罰。這是一個奇怪的現象,東西方文明的激烈衝突,各國法文化傳統以及刑法價值觀的巨大的差異,在這一點上都煙消雲散。各國立法者莊嚴宣布:對中止犯就應大幅度從寬處理。尤其在中國刑法中,犯罪中止不僅比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處罰輕,而且與整個刑法所規定的其他法定從寬情節相比,也是獨一無二屬於最輕的。

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實行犯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犯罪的行為。應當視情況區別對待:
(一)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後,然後極力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後,其他共犯不願意中止,但中止者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於不具備有效性特徵,所以不能做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採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繫(消除“原因力”),即使後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
(二)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為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採取有效措施,抵銷自己的幫助行為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關機關報告,司法機關採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應認定為中止。
綜合以上問題,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理解和認定的難度,隨著刑法學理解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實踐的總結完善,相信對犯罪中止的模糊認識最終會消除。

中國刑法學術語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對於保護公民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衛國家利益不可或缺。 中國刑法從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修訂通過的新刑法典,取得了重大改革和全面進展的成就。刑法學以刑法為研究對象,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學體系中基本而重要的部門法學,是普通高等法學教育中的一門重要的主幹課程。

刑法術語(一)

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為什麼必須對刑法作出解釋,主要基於兩點理由:其一是刑法規範具有抽象、原則的特點,為準確理解其含義,便於正確適用,則需要作出解釋;其二是刑法規範具有穩定性的特點,而現實生活具有多變性,為了在規範內容允許下使司法活動適應變化了的客觀情況,需要對某些條文賦予新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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