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

1949年9月29日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三條: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第二十七條: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實現耕者有其田。1954年9月2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

基本信息

基本定義

土地私有制度下﹐使無地少地農民獲得一定數量土地的一種主張

歷史發展

民國時代

民國時代的“耕者有其田”
1924年1月20日至30日,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廣州舉行,確定了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會後,孫中山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張。孫中山晩年把它作為實現"平均地權"的口號。

在新中國

耕者有其田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在新中國的實現
“耕者有其田”的實現,卻是由毛澤東來完成的。
具體辦法
1928年5月,井岡山根據地開展了土地革命,12月,毛澤東主持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
1931年2月,毛澤東在《給江西省蘇維埃政府的信》中,明確地提出了農民土地所有權問題。要求各級政府發一布告:“說明過去分好了的田(實行抽多補少,抽肥補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的田,這田歸他私有,別人不得侵犯”,“租借買賣,由他自主,田中出產,除交土地稅於政府外,均歸農民所有。”
這個意見在各根據地得到貫徹
1933年6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員部發表布告,宣布土地歸農民私有。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村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確認人民對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權,規定凡人民分配得到的土地歸各人所有,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如身老孤寡、家無勞力等)可以出租的權利。

性質

1946年,中共決定將減租減息政策改為實現“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檔案是《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
新中國所要消滅的,不是土地私有,而是土地剝削;所實行的,不是土地集體公有制,而是土地農戶私有制。
正是因為毛澤東搞的是土地農戶私有制,才徹底調動起了農民階級的革命積極性,井岡山的紅軍才能夠迅速壯大,解放戰爭才能夠很快勝利。
顯然,“耕者有其田”,就是土地農戶私有制 ,是最得人心、最革命的政治綱領,是毛澤東在政治上的最偉大的創造,也是中國革命勝利的基礎。
如果,當時毛澤東實行的不是土地農戶私有制,而是土地集體公有制,那么,參加革命和支援前線的農民的人數肯定要大打折扣。
或者,如果農民知道將來毛澤東要廢除“耕者有其田”,改成土地集體公有制,那么,農民是不會跟他鬧革命的。

意義

1994年,農業部出版的《中國農業全書》(山東卷)中對耕者有其田作了如下意義總結:
“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實現‘耕者有其田’,是中國民主革命的根本問題,也是中國共產黨在民主革命時期的基本任務。在解放戰爭期間和建國初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土地改革,最終使這一任務得以完成。”
“農民是小私有者,由於農業生產自然性的特點和生產力水平的低下,農民要求穩定的土地占有和基本生產資料私有。‘耕者有其田’是千百年來農民最高的經濟要求和夢想,也是鼓舞農民投入無產階級革命的根本動力。在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後,理所當然地要解決農民的土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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