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不作為犯罪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犯罪形式。這種犯罪雖然通常情況下由作為形式實施,但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這種情況下構成的犯罪被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罪,也稱為不純粹不作為犯罪。

簡介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是相對於純正的不作為而言,純正的不作為犯罪只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則是指以不作為形式實現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的行為。因而不作為是行為人為達犯罪目的而採用的手段,該手段的採用是犯罪體現的形式之一,比以作為形式採用的手段更為隱蔽。

在中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沒有對不純正不作為犯罪作出總則性的規定的情況下,往往使得在司法實踐中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及其特定義務的認定引發極大爭議。有相當多的學者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存在是合理的,只是擔心特定義務的範圍規定得太寬,將衝擊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加大公民在法律上的“義務”。

犯罪特點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即具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義務的人。

2、不作為行為人具有的是防止義務。

有防止義務,能夠防止而不防止,以至侵害刑法保護的利益。

3、其構成之犯罪通常是以作為形式才能構成的犯罪。

例如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將受害人丟棄在野外而導致其死亡的。比如說帶鄰居家小孩去河邊玩,小孩落水了,而旁觀不作為導致小孩死亡的,都是故意殺人罪按不純正不作為犯來處理。

構成要素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不純正不作為犯罪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特定義務構成要素應包含以下五方面內容:

1、法益處於危險狀態之中。

2、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對該法益危險狀態的形成具有必然或者相當的“因果關係力”。

3、行為人的先行行為不能獨立成罪,也不能被另一罪名所完全包容。

4、行為人不履行該特定義務時,法益危險狀態會必然、至少是符合眾所周知的生活經驗地發展為法益現實的危害結果

5、行為人明知法益危險狀態的存在且有採取積極行為以避免法益危害結果出現的現實可能性

成立條件

1、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

2、實際發生了法益危害結果

3、危害結果與行為人的不作為之間具有必然或相當的因果關係

先行行為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中的特定義務是由犯罪人的先行行為引起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先行行為具有以下內在特徵:

危險性

在客觀上,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要導致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係處於危險狀態

過錯性

行為人的先行行為的過錯性或是明顯表露於外,或是隱藏於內,需要結合其後續的不作為才能予以判斷。但無論如何,具有過錯性方成其為先行行為。

舉動性

消極的不作為不成其為先行行為。如果先行行為是不作為,則意味著法益危害結果均系不作為所導致,對行為人定罪就須依刑法的明文規定。這樣定罪就是純正不作為犯罪問題,而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問題。

意志性

該先行行為必須處於行為人的意志控制之內,並體現行為人的意志,即主觀方面。

同一性

先行行為體現出來的行為人主觀狀態,同定罪罪名所要求的犯罪行為的主觀狀態必然一致。先行行為是過失導致危險狀態的,只能定行為人不純正不作為的過失犯罪;反之,故意造成危險狀態的,則定性為不純正不作為的故意犯罪。

隱蔽性

孤立地看待先行行為往往是沒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甚至可以說常人也經常性地犯這樣的錯誤,它只有結合行為人後續的不作為才能體現出重大的社會危害性。

與純正作為的區別

就本質而言,不純正不作為犯罪與作為形式的犯罪具有同樣的犯罪構成要件。只不過,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違反刑法的“作為”形態有所變形,行為人的行為完成於法益危險狀態產生之前,同時行為人在這一危險狀態與法益現實的危害結果之間的時空間隔中有履行特定義務的現實可能性,其履行特定義務不僅足以產生避免法益危害結果出現的可能性,還足以表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並不抱希望或放任的態度(相對於故意犯罪而言),或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已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相當於過失犯罪而言)。但是,行為人並不履行該特定義務,法益危害結果也符合規律地發生了。這樣,行為人在法益危險狀態產生之前的“作為”與之後的“不作為”結合成一個完整的行為體系,且與法益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其行為與作為犯罪的行為一樣,符合了犯罪的全部構成要素。因此,應當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定罪完全統一於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術語(一)

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為什麼必須對刑法作出解釋,主要基於兩點理由:其一是刑法規範具有抽象、原則的特點,為準確理解其含義,便於正確適用,則需要作出解釋;其二是刑法規範具有穩定性的特點,而現實生活具有多變性,為了在規範內容允許下使司法活動適應變化了的客觀情況,需要對某些條文賦予新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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