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

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確定了犯罪客體,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確定犯的是什麼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這種行為不能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而負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客體分類

犯罪客體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分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

犯罪的一般客體

也叫犯罪的共同客體,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社會關係。在中國,由於所有的犯罪都會侵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危害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因此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就是犯罪的一般客體。

犯罪的同類客體  

根據犯罪所侵害的客體的共同性進行分類、歸併,成為國家法律保護的某一類犯罪共同侵害的社會關係。中國刑法將各種共同性的犯罪客體歸併成8類犯罪客體,每一類犯罪的共同客體就是同類客體:①根據背叛祖國、顛覆政府、策動叛變、投敵叛變、持械聚眾叛亂、聚眾劫獄、間諜、資敵、反革命破壞、反革命殺害、反革命煽動等犯罪客體的共同性,歸併成反革命罪,它的同類客體即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②根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破壞交通設備、破壞通訊設備、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等犯罪客體的共同性,歸併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它的同類客體即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③根據走私、投機倒把、偽造國家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假冒商標等犯罪客體的共同性,歸併成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它的同類客體即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制度;④根據殺人、傷害、強姦、破壞選舉、報復陷害、妨害通信自由等犯罪客體的共同性,歸併成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它的同類客體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⑤根據搶劫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貪污、毀壞財產等犯罪客體的共同性,歸併成侵犯財產罪,它的同類客體即公共財產公民個人財產;⑥根據妨害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流氓活動、犯罪分子脫逃、私藏槍枝彈藥製造販賣假藥聚眾賭博、偷越國(邊)境、誣告、偽證、非法拘禁他人等犯罪客體的共同性,歸併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它的同類客體即國家機關管理活動和社會公共秩序;⑦根據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犯罪客體的共同性,歸併成妨害婚姻、家庭罪,它的同類客體即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⑧根據賄賂、泄露國家機密、玩忽職守等犯罪客體的共同性,歸併成瀆職罪,它的同類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犯罪的直接客體 

每一類犯罪客體中,每個犯罪直接侵犯的獨特的由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例如殺人罪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傷害罪的客體是人的健康,侮辱罪的客體是人的人格。有時在一個犯罪構成中,可能包括兩個直接客體,例如搶劫罪,除了侵害國家、集體或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利外,還侵害公民個人的自由、健康或生命;又如誣告陷害罪,不僅侵害了公民個人的權益,還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

區別犯罪對象

犯罪客體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有緊密的聯繫,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客體是一種社會關係,而犯罪對象則往往是具體的人或物。例如投機倒把罪的對象是某種物品,而它所侵害的客體卻是國家的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活動;貪污盜竊罪的對象是某種財物,而它侵害的客體卻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產所有權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和其他票證罪的對象是國家的貨幣有價證券或某種票證,但它侵害的客體卻是國家的貨幣制度或計畫供應制度等。同時,犯罪客體總是由於犯罪行為而受到損害或可能受到損害(如犯罪未遂),而犯罪對象在某種具體情況下可能不受任何損害。例如盜竊所得的文物,犯罪人可以妥善保管,使其不受損壞,而所有權則受到了侵害。

犯罪客體是抽象的,它總是通過一定的載體表現出來,這一載體就是犯罪對象。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物是一定社會關係的物質表現;而人則是一定社會關係的主體或者承擔者。犯罪分子的行為作用於犯罪對象,就是通過犯罪對象來侵犯一定社會關係的。如果只看到犯罪行為對之起作用的人或物,而看不到它的背後所體現的具體的社會關係,就不能正確地定罪量刑。由此可見,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點:

(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犯罪對象本身不是社會關係,而是具體物或者具體人。犯罪對象只有通過其所體現的犯罪客體才能確定某種行為構成什麼罪。比如,同樣是盜竊枕木,某甲盜竊的是備用的枕木,某乙盜竊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構成盜竊罪,後者則構成破壞交通設備罪,兩者的區別就在於犯罪對象所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

(2)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要件,犯罪對象則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偽造證件罪,必須有偽造出來的證件,否則就不可能構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國(邊)境罪,就沒有犯罪對象可言;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也沒有對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卻不一定受到損害。例如,某家電視機被盜,所侵犯的是主人對電視機的所有權關係,而電視機本身則未必受到損害。相反,盜竊犯總是要把電視機保護好,才能銷贓或者自用。

(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刑法分則規定的十類犯罪是根據犯罪客體來劃分的,如果按犯罪對象則無法分類。因為同樣的對象可能分屬於不同類別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財產,盜竊、詐欺的,屬於侵犯財產罪;如果貪污、受賄的,屬於貪污受賄罪。因為它不僅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由此可見,犯罪對象不能成為犯罪分類的根據與標準。當然,在同一類犯罪中,犯罪對象有時可以起到劃分各種犯罪之間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為對象不同而劃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區別,就在於對象不同。前者破壞的是飛機、火車、船舶等;後者破壞的是橋樑、隧道、鐵軌之類。偽造貨幣罪、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區別,也在於犯罪對象的不同。

諸種界說

犯罪客體犯罪客體
中國刑法學界關於犯罪客體的界說,有社會關係說、對象說、刑事被害人說、利益說和法益說等等,歧見鼎立。諸說大都從不同方面揭示了犯罪客體的某些含義,各有其道理,問題在於諸說均堅執一面,自認自己的說法就是全體,而不能在更高的含義上吸收各種對立的觀點。

(一)社會關係說。

(註:楊春洗楊敦先主編: 《中國刑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4頁,第58頁。高明暄主編: 《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66頁,第87頁。)在關於犯罪客體的各種觀點中,一般認為社會關係說是比較妥當的,此說在刑法學界的影響較大,幾乎成為通說,我國幾部有影響的刑法學教材采此說。社會關係說給出的犯罪客體定義的要點是: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具體到中國的犯罪客體,則定義為中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此說將犯罪客體界定為社會關係,在大的方向上對的,因為犯罪本身無疑是屬於社會關係範圍內的事情,犯罪必然構成對現存社會關係的破壞,但此說仍然存在列基本問題。

首先,定義方式還不是理論化的,仍然藉助於實在法來說明犯罪客體。這種定義方式是把刑法當作給定的前提和尺度,從先在的總體社會關係中區分出一部分作為犯罪客體,是一種操作性的定義方式。此說用作為效果的外在形式說明內容,實際上並未說出實質的東西。從此說提出和闡述的一般場合來看,它主要是根據刑法典的直接規定加以歸納、概括的結果,而不是基於對實質生活本身的內在分析,也不是自覺的理論推論的結果。

其次,社會關係是多層次、多側面、多區域的,外延上廣泛之極,而且社會和關係二者的含義也需要進一步從理論上加以說明。此說籠統地用社會關係界定犯罪客體,不能揭示刑法規範社會關係的層次和犯罪客體在社會關係中所處的區域,在內涵上是模糊不清的,沒有確定性。即便是加上“為刑法所保護”、“為犯罪行為所侵害”這樣的限定詞,問題仍然如此。總之,社會關係這個“口袋”太大。雖然持此說者也將具體犯罪侵犯的客體界定為權利、自由、秩序等,但並不是基於總的概念的自覺推論,而主要是根據刑法分則的直接規定。

(二)對象說。

(註:張文《犯罪構成初探》《北京大學學報》1984年第5期。)此說認為犯罪客體就是犯罪對象, 而將犯罪對象界定為犯罪行為所具體作用的人或物。按此說的界定,必然會得出有些犯罪沒有對象也即沒有客體的結論,於是只有將對象一詞作擴大和變通解釋。此說是在日常經驗的意義上理解對象的,實際上是指非普遍的經驗意義上的外部自然對象,前文已經指出,這種自然對象不是一切行為更不是一切犯罪行為都具有的,根本不是一行為成立犯罪的要件。只要根據一行為是否超出刑法所設定的行為邊界,就可以判斷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需為其硬找對象。仍以偷越國境罪為例加以說明。國境是依一國主權設定的一個人的自由行為的空間,個人不可隨意逾越設定的邊界,只能按照規定的方式出境。偷越國境的行為,一方面逾越了以國境為自然基礎設定的行為邊界,同時違反了出境規定即逾越了出境方式方面的行為邊界,因而構成犯罪。偷越國境也可說是破壞了國家對邊境的管理秩序,但我們根本無需也無法為這種行為尋找它所具體作用的的對象-人或物。

(三)刑事被害人說。

犯罪客體犯罪
(註:劉生榮《犯罪構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119頁。)此說給出的犯罪客體概念是:“犯罪客體是法律權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具有人格特徵的自然人、單位以及國家和社會,也稱為刑事被害人。”如此界定犯罪客體誠然沒有錯,因為人們在日常經驗上也明知犯罪是侵害了人的,在人們的意識里,一方面總是把被侵害的東西與被害人聯繫起來,將其歸屬於被害人,但另一方面也總是把被害人與其被侵害的東西聯繫起來,二者在人們的意識里是不可分的。從法理上說,人只有在他的自由意志設定於外在物時,才可能被侵犯而成為被害人。犯罪行為總是具體的行為,犯罪行為所否定的首先是具體意義上的自由的定在,這樣一個人才能作為一個人格被侵犯。總之,這樣界定犯罪客體過於一般。“犯罪客體”作為一個問題所追問的,與其說是“犯罪侵犯的是什麼人”,不如說是“犯罪侵犯了人的什麼”。實際上,該說對犯罪客體的界定已經明確道出了犯罪侵犯權利和利益之意。按照該說的這種界定,就無法以犯罪客體為標準對犯罪進行各種深入具體的劃分,而這種分類工作是有實際意義的。

(四)利益說和法益說。

認為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利益法益。一切社會關係都是利益關係,犯罪必定構成對利益的侵犯,但法律作為形式體系,是在權利水平上面對事物的,利益只有上升到權利層次,也就是取得普遍意義的定在形式,才能作為現實的東西在其被侵害時成為犯罪客體而為刑法所保護。如果法益系指合法利益,跟實在法上的權利範圍相一致,那么將犯罪客體界定為法益是完全可以的,但同時必須意識到,法益只是作為完整概念的犯罪客體的一個層次,而必須同其他層次和方面的諸多關聯含義貫通理解。如果法益不限指實在法保護的合法利益,還包括道德價值等未形式化的東西,那么說犯罪客體是法益時,必須清楚它的限定意義。有論者將犯罪客體與法益加以區分,將犯罪客體解釋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能感知的感性對象,將法益解釋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和價值。(註:甘雨霈《外國刑法學》 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282頁。)這樣界定的犯罪客體不具有普遍性, 實際上如前所述,此說仍然糾纏於犯罪行為的外部自然對象,而不能立足於犯罪的實質含義來把握犯罪客體概念。

(五)有論者認為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是本質與現象的統一關係,犯罪客體是為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對象是表現犯罪客體的現象形態—人和物。

按照此說的見解,有犯罪必有犯罪客體,因而必有作為犯罪對象的人和物,而人和物是以不同屬性承擔社會關係的。(註:李潔: 《論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統一》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 (第一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此說將犯罪對象-人和物普遍化,實際上是社會關係說與對象說的結合,存在與二說同樣的問題。這裡需要著重澄清的問題是,社會關係與人和物是本質與現象的關係嗎?人作為犯罪對象,有兩個方面需要加以區分,一方面作為存在意義上的人,另一方面是人作為人的自然基礎—肉體的人身,但論者對這兩方面根本沒有區分,而是將這兩個方面攪拌在一起,這樣就不能在一個單純的意義上一以貫之地展開論述。人在存在的意義上是社會關係的主體,而社會關係乃是人構成的東西,主體為現象,而其構成物反倒成為本質,這種說法是不能成立的。人在自然意義上作為肉體的人身與一般物一樣,在法理上只是權利設定的自然基礎,並不是權利關係的現象形態。

綜觀諸種對犯罪客體的界說,均達不到概念的完整性和確定性,究其根本,在於缺乏法哲學和法理學上的深入,對犯罪客體概念的把握沒有進入反思自覺,因而在基本思考上不清楚,沒有建立完整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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