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為。刑法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具體概括為八大類。

正文

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使國民經濟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依照經濟管理法規進行的經濟管理活動,即國家對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商業外貿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由於違反經濟管理法規的內容不同,表現出來的破壞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形式也不一樣。例如,違反海關法規,表現為走私行為;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表現為投機倒把行為;違反稅收法規,表現為偷稅、抗稅行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表現為盜伐、濫伐森林行為;等等。
本罪的主體,就多數犯罪來說,是一般主體;但少數犯罪是特殊主體,如偷稅、抗稅罪的主體是負有納稅義務的公民或工商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員;假冒商標罪的主體是工商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員,等等。本罪的主觀方面都是出於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營利或其他個人目的。過失行為不能構成本罪。
根據行為的性質和特點,本罪可劃分為三類:
違反海關、財政金融、工商管理法規的犯罪
走私罪 違反海關法規,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貨物、貨幣、金銀等進出國(邊)境,逃避海關監督、檢查,偷逃關稅,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進出口物品管理和關稅管理的正常活動。走私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①運輸、攜帶貨物、貨幣、金銀等不經過設關地點進出國(邊)境;②經過設關地點,用藏匿、偽裝、偽報等方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貨幣、金銀等進出國(邊)境;③在沿海海域,以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非法運輸、買賣貨物、貨幣、金銀等進出口;④將金銀、外幣、珠寶、貴重藥材等運至沿海、沿邊地帶,準備走私出口;⑤非法直接成批收購、販賣、走私進口的貨物或物品牟利;⑥通過進出口貨物或物品逃套外匯。“情節嚴重”與否,是區分一般走私行為與走私犯罪的界線。根據海關法規和司法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認為是“情節嚴重”:①集團性走私;②走私物品價值數額較大;③私運毒品或其他違禁品;④偽造、冒用國家機關或部隊證件掩護走私;⑤暴力拒絕海關檢查、扣留走私物品。《刑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的,從重處罰。
投機倒把罪 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的正常活動。投機倒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①非法開設工廠、商店,非法組織包工隊、運輸隊、僱工剝削他人;②抬價搶購國家計畫收購物資,破壞國家收購計畫;③從國營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購商品,轉手加價出售;④個人坐地轉手批發;⑤黑市經紀,牟取暴利;⑥買空賣空,轉包漁利;⑦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⑧倒賣金銀、外幣、珠寶、文物、外貨、貴重藥材;⑨偷工減料,摻雜使假,以假充真,騙錢牟利;⑩以替企業、事業等單位辦理業務為名,巧立名目,招搖撞騙,掠取財物;出賣證明、發票、契約,代出證明、代開發票、代訂契約,提供銀行帳戶、支票、現金,從中牟取非法收入。“情節嚴重”與否,是區分一般投機倒把行為與投機倒把犯罪的界線。一般認為,投機倒把次數多、數量較大的,結成投機倒把集團的,以及因投機倒把活動引起市場物價波動的,均屬於“情節嚴重”,應作犯罪處理。《刑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投機倒把罪的,從重處罰。
偷稅、抗稅罪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收法規,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或抗拒照稅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管理活動。偷稅行為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偽造、塗改、銷毀帳冊、票據或記帳憑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數額;轉移資產、收入和利潤的帳戶等。抗稅行為的方式也有多種,如拒不執行稅法規定繳納稅款;以各種藉口抵制稅務機關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按照法定手續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納稅檢查;聚眾鬧事,威脅圍攻稅務機關和毆打稅務幹部等。本罪的主體是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的納稅義務人。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有逃避納稅的故意。如果由於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是屬於漏稅行為,不能以偷稅、抗稅論處。偷稅抗稅行為情節嚴重的,例如屢教不改的,數額巨大的,以及對稅務幹部使用暴力等,即構成犯罪。
假冒商標罪 工商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假冒其他企業已經註冊的商標的行為。“假冒”指不顧其他企業的聲譽和經濟利益,偽造或仿造其已經註冊的商標。假冒行為只能是出於故意,如果不了解本企業使用的商標是其他企業已經註冊的商標,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是工商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員,即積極參加假冒商標活動的人員及指使、批准這種活動的有關領導人員如廠長、經理等。
挪用救災、救濟款物罪 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指違反財政經濟管理制度,擅自將上述款物移作他用,如用來蓋樓堂館所,買小汽車,作招待費等。“情節嚴重”指挪用的次數多、數額大,或利用上述款物大肆揮霍浪費等。本罪的主體是直接責任人員,即掌管上述款物、實行挪用的工作人員以及指使、批准挪用的有關領導人員。
妨害貨幣、票證的犯罪
偽造、倒賣計畫供應票證罪 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或者倒賣計畫供應票證,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特定對象是“計畫供應票證”,即國家有關部門印製發放的糧票、油票等以及計畫分配購買某種工業品的票證。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或倒買計畫供應票證的行為。“偽造”指仿照計畫供應票證的式樣,製作假票證;“倒賣”指收買、販賣真的計畫供應票證,或售賣偽造的計畫供應票證。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以營利為目的。偽造、倒賣行為“情節嚴重”的,例如偽造、倒賣票證的數量較大、獲取非法所得的數額較大,以及結成偽造、倒賣集團等,即構成本罪。
偽造貨幣或販運偽造的貨幣罪 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行為。本罪的特定對象是“國家貨幣”,即指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的人民幣。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販運的行為。“偽造”指仿照人民幣的圖案、顏色、形狀,用印刷、描繪、影印、澆鑄等方法製造假幣冒充真幣;販運指將偽造的人民幣運至各地加以使用。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不知道是假幣而誤收、誤用或誤為運送的,不以本罪論處。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價證券的行為。本罪的特定對象是有價證券,除“支票”、“股票”外,還有公債券國庫券、存款單、匯票等,它們都代表一定的現金,持有人可以依照規定按票面價值向銀行或郵局領取現金。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的行為,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
偽造車票、船票、郵票、稅票、貨票罪 以營利為目的,偽造車票船票郵票稅票貨票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如果只是為了自用或贈送親友而進行偽造,數額不大、情節較輕的,可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酌情處理。
破壞集體生產、自然資源的犯罪
破壞集體生產罪 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集體生產的行為。本罪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區別是:前者的根本目的是破壞生產,毀壞機器設備等只是破壞生產的方法;後者則不直接破壞生產,而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本身。破壞生產的方法除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外,還有“其他方法”,如切斷電源,毀壞種籽、秧苗,故意不按工藝規程生產(如該加溫不加溫,該冷卻不冷卻等),使產品報廢等。本罪與刑法規定的廠礦重大責任事故罪(出於過失)、反革命破壞罪(以反革命為目的),在主觀方面不同。
盜伐、濫伐森林罪 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保護森林法規”,主要指1979年1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保護森林制止亂砍濫伐的布告》、1979年 2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等。“盜伐”指以營利或非法占有為目的,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秘密進行採伐;“濫伐”指雖經主管部門同意,但不按國家下達的計畫或事先訂立的契約辦事,任意在非指定的區域採伐,或者雖在指定的區域,但不作合理的修枝疏伐,而是亂砍亂伐。盜伐、濫伐的對象必須是國有的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才構成本罪;如果偷砍社員個人所有的房前屋後或村旁的林木,則應按盜竊私人財物論處。盜伐、濫伐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例如為首組織或煽動盜伐、濫伐的;盜伐、濫伐數量較大的;盜伐、濫伐珍稀林木,後果嚴重的;經常盜伐、濫伐屢教不改的;以及不聽勸阻,行兇毆打護林人員的,即構成本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主要指國務院1979年 2月14日頒布的《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1979年10月16日發出的《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等。“禁漁區”指對某些重要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和幼體索餌場劃定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區域;“禁漁期”指對某些魚類幼魚出現的不同盛期,規定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指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關於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眼(箔眼)尺寸的漁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的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蝦、毒魚、濫用電力捕魚以及進行敲作業等。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例如非法捕撈數量較大的;多次非法捕撈屢教不改的;為首組織非法捕撈的;非法捕撈列為重點保護的重要或名貴的水生生物的;以炸魚、毒魚、電魚等禁用方法捕撈,使水產資源遭受重大損失的;以及抗拒漁政管理,行兇毆打漁業管理人員的,即構成本罪。
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罪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狩獵法規”,主要指1959年2月13日《林業部關於積極開展狩獵事業的指示》。1962年9月14日《國務院關於積極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等。“禁獵區”指國家規定禁止狩獵的地區,包括適合野生動物棲息繁殖的地區,需要保護自然環境的地區,以及各城鎮、工礦區、革命聖地、名勝古蹟地區、風景區等。“禁獵期”指根據不同野生動物的繁殖及肉食、皮毛成熟的季節,分別規定禁止獵捕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因而被禁止使用的工具,如地弓、地槍、自動武器等;“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的損害野生動物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機動車追獵、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燻等。“珍禽、珍獸”是指國家分三類進行保護管理的野生珍貴稀有動物,如金絲猴大熊貓白鶴峰猴金雞穿山甲等。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例如盜獵國家的一類保護動物的;盜獵3隻以上國家二、三類保護動物的;非法狩獵,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到嚴重損害的;多次非法狩獵屢教不改的;以及抗拒林業管理,行兇毆打管理人員的,即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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