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非法剝奪或妨礙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國家事務和參加社會政治活動權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權利的行為。

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行為。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具體表現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人格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31條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本罪的客觀方面,由於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而表現為多種犯罪形式,如剝奪生命的殺人罪,損害健康的傷害罪,破壞名譽的侮辱、誹謗罪,侵犯選舉權利的破壞選舉罪等。這類犯罪絕大多數只能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個別犯罪(如殺人罪)也可能是不作為,如不給嬰兒餵奶,故意把他餓死。
本罪的主體,絕大部分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個別犯罪,是特殊主體,如刑訊逼供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個別犯罪可以由過失構成。

分類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以下幾部分犯罪: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故意殺人罪 採用各種手段(如槍殺、投毒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經出生、能獨立呼吸的人的生命。至於該人是嬰兒還是大人,是健康的人還是病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以致人於死為目的,故意誘騙、威逼致使他人自殺的,以殺人論。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過失殺人罪 由於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如擦槍不慎,走火射死他人。從危害結果看,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相同,區別在於主觀不同。同時,過失行為只有已經造成他人死亡時,才構成過失殺人罪;故意殺人,雖然沒有造成死亡,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行為人沒有預見而且不可能預見死亡結果的發生,不負刑事責任。過失致人死亡刑法上另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如汽車司機開車不慎撞死他人,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

故意傷害罪 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表現在他人的肢體、器官或身體其他部位組織的完整,或者身體內部和外部器官的正常機能。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各種方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一般的毆打,只造成皮肉疼痛而不損害健康的,不構成本罪,可作一般違法行為處理。中國刑法根據健康損害的程度,把傷害分成一般傷害和重傷兩種。重傷指:①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使人面部變成難以恢復的醜陋形狀)的;②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如造成耳聾,一目或雙目失明,有口不能講話等;③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如造成重大不治之症,精神病,內臟破裂、摘除,有生命危險的大出血等。在一般情況下,判斷傷勢輕重,以傷害當時的情況為主,結合考慮案件判處前的治療情況。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同故意殺人有原則區別,區別的關鍵是故意的內容不同。前者是行為人故意造成傷害,因傷重而死是在他的意料之外的;後者則是故意致人於死,死亡是在行為人的犯意之內的。
過失重傷罪 由於過失而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如2人打鬧,1人失手將對方眼睛打瞎。如果過失傷害他人未達到重傷的程度,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如果給他人身體造成重傷,是由於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負刑事責任。

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強姦罪 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性交的行為。這是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罪行。奸屍,即姦污婦女屍體的,屬於流氓活動,不構成強姦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性交。如果對婦女強行實施性交以外的下流行為,屬於流氓猥褻活動,不構成強姦。是否違反婦女意志,是強姦與通姦的根本區別。強姦的手段有多種,主要的是暴力(如捆綁、毆打、強壓等)和脅迫(如以毆打、殺害、揭發隱私等相威脅),此外,還可能用其他手段。患嚴重精神病的和呆傻的婦女,不能正常表達自己的意志,不論採用什麼手段對其姦淫的,實踐中都以強姦論。《刑法》規定,姦淫不滿14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2人以上共同輪姦的,從重處罰。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男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輪流強姦同一婦女。強姦罪的主體是男子,但婦女可以構成本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
強迫婦女賣淫罪 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婦女出賣肉體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婦女意志強迫婦女賣淫。利用金錢、物質引誘婦女賣淫的,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引誘婦女賣淫罪。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拐賣人口罪 使用欺騙、威脅、利誘等手段,拐騙販賣人口的行為。被拐賣的對象,可以是他人家庭中的任何人。但在實踐中,主要是拐賣婦女和兒童。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販賣行為,即把他人騙到手裡,轉手出賣。拐騙手段有多種。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
非法拘禁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即對他人身體實行強制,使其不可能自由行動,如把他人鎖在屋子裡,不準其外出。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非法管制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如非法限制他人外出旅行,限制他人參加社會活動等。非法管制同非法拘禁不同,後者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強制,使其完全喪失行動自由;前者是以精神威嚇,限制被害人的行動自由。本罪的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非法搜查罪 無權搜查的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不經合法批准,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非法進行搜查。這種搜查可能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也可能是秘密進行,對定罪無影響。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至於是什麼動機,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為了搶劫他人財物而強行搜身的,按搶劫罪論處,不定非法搜查罪。本罪的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非法侵入住宅罪 未經司法機關批准或住宅主人允許,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仍不退出的行為。住宅指有人居住的住宅。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例如,闖入他人家中,無理攪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經要求其退出即行退出,沒有造成什麼危害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觀要件,只能是故意。盲人、醉酒的人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誤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為進行盜竊、搶劫、強姦等犯罪而侵入他人住宅的,按照其意圖實施的犯罪論處,不單獨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他人名譽、人格的犯罪

侮辱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犯罪方法有暴力,如當眾羞辱;強使被害人做令人難堪的動作;當眾往被害人身上塗抹骯髒的東西。還有其他方法,如用口頭或文字的形式,散布有損於他人名譽的醜惡的言詞,或者進行不堪入耳的辱罵。構成本罪,必須是公然侮辱,也就是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多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至於受害者本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目的在於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誹謗罪 故意捏造並散布某種虛偽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與侮辱,基本性質一樣,區別在於:①侮辱的手段較多,包括用暴力侮辱,誹謗只能用口頭、文字的方式進行;②誹謗不是一般的辱罵,而是捏造並散布某種損害他人名譽、人格的事實,具有較大的欺騙性,更容易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
侮辱、誹謗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藉助國家機關權力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犯罪

刑訊逼供罪 本罪的對象是人犯,即被指控或被懷疑有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審訊的人。至於該人是否確實有罪,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肉刑(吊打、捆綁、使用刑具等傷害肉體的方法)或變相肉刑(罰站、不準睡眠、凍餓、日曬等折磨人的方法)逼取口供。審訊人員採用誘供、指名問供等錯誤方法取得口供而未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的,由有關部門酌情處理,不構成本罪。刑訊逼供,往往造成人犯身體傷害,如果造成重傷、殘廢,則要以傷害罪從重論處,不定刑訊逼供罪。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是有審訊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誣告陷害罪 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行為。本罪不僅可能使無辜者受到錯誤處分,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且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即把虛構的犯罪事實強加在被害人身上。某人已犯有某種罪行,又捏造說他還犯有另一罪行的,仍可構成本罪。誣告陷害,通常表現在向司法機關或所在組織作虛假檢舉揭發,包括署名的、匿名的或化名的;但採用假冒他人名義書寫、散發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用其他方法栽贓陷害他人的,一般也按誣告陷害論處。誣告陷害罪都是針對特定的個人實施的;為了邀功請賞或其他個人目的,謊報情況但未檢舉具體人的,不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如果不是有意誣陷,而是由於對情況了解不確實,而發生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行為,不論被害人是否被錯判,均可構成誣告陷害罪。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從重處罰。
偽證罪 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實施本罪,不僅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偵查、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或翻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指對決定案件是否構成犯罪、犯罪性質以及量刑輕重有關係的情節。對無關緊要的情節提供偽證,不影響對案件的處理的,不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包庇犯罪人。如果是由於對情況了解不確實,或者由於業務水平不高、一時疏忽等原因提供了與實際不符的證明、鑑定、記錄或翻譯,不構成本罪。

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破壞選舉罪 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妨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可以表現為多種破壞行為:①針對選舉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如用上述手段使選舉工作人員進行選舉舞弊活動或阻止選舉工作人員執行選舉職務等;②針對選民實施的行為,如強迫或者賄賂選民違反自己意志選舉某人或不選舉某人,或阻止選民投票等;③針對選舉活動實施的行為,如擾亂選舉會場,使選舉無法進行;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等。本罪的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選舉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
報復陷害罪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本罪的侵害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和批評人,犯罪客體是公民進行批評、控告、申訴的民主權利。報復陷害的手段多種多樣,犯罪分子往往同時採取多種手段,從政治上、經濟上以及其他方面,對被害人進行嚴重的打擊和迫害,使其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對他人進行報復陷害而未以濫用職權為手段的,不以報復陷害罪定罪,犯什麼罪按什麼罪處理。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他人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是指信仰合法的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等。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可能表現為多種形式,如用暴力、威脅手段禁止他人信仰宗教和阻止參加正常的宗教活動;非法破壞正常的宗教活動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如強迫少數民族改變本民族風俗習慣,破壞少數民族根據本民族的風俗習慣舉行的正當活動等。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
妨害通信自由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隱匿指把他人的信件加以隱藏。毀棄是把他人的信件撕毀、燒毀、丟棄。非法開拆是偷看他人信件內容。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就可以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匿、毀棄、開拆他人信件數量較多的;手段、動機特別惡劣的;屢教不改的;引起嚴重後果的,等等。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無意中遺失、積壓、毀棄他人信件,或者誤把他人信件當成自己的信件加以開拆的,不構成犯罪。本罪的主體是普通公民。郵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照中國刑法另有專條處理(見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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