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基本信息

定義

(圖)工傷保險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
2、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73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這一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傷者及其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條例

(圖)工傷保險工傷保險

原勞動部於1996年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這一檔案第一次將工傷保險作為單獨的保險制度統一組織實施,對沿用了40多年的企業自我保障的工傷福利制度進行了改革。同時,原勞動部組織制定並由原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國家標準。

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工傷保險條例》。4月2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了375號國務院令,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條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工傷保險條例》出台後,工傷保險各項政策措施不斷完善,相繼出台了《工傷認定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了工傷保險各項工作。

特點

工傷保險根據“職業風險”原則建立,它具有補償和保障的性質,經費由企業負擔,與其它社會保險項目(如養老、失業、醫療等)相比較,待遇最優厚、保險內容最完備、保險服務最周到,且易於實現。其性質和特點如下。
具有強制性

工傷保險是憲法確立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為保證勞動者這一權利的實現,國家必須通過建立法規強制實施。法規所規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及職工,都應該參加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工傷具有突發性,多屬意外事故;同時工傷也有不可逆轉性,其造成的損失往往難以挽回,對個人也帶來終身痛苦,於企業不利,對國家不利,因而工傷保險應該是強制性的。
具有社會性
工傷保險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實施範圍最廣的社會保障制度。1987年141個國家實行社會保險,有96%的國家有工傷保險。其對象包括社會上不同地區、行業及不同經濟成份的勞動者。因此保險金領取的人數眾多,對整個政治生活、社會生活;經濟生活都會產生廣泛影響。政府部門可通過對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定干預,在發生勞動風險與未發生勞動風險之間進行收入再分配,切實達到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具有互濟性
工傷保險可以通過統籌的基金來分散勞動風險,這是社會保險的基本辦法。因工傷人員在社會上分布不均,必須依靠社會力量進行保險,解決企業和地區之間承受的不同壓力。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這樣操作,更體現了互濟性,對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形成保護機制,在較大範圍內分散風險。
具有福利性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屬勞動者所有,是保障職工安全健康的基礎,要專款專用,國家不徵稅,由國家財政提供擔保,應當由隸屬於政府部門的非盈利性質的事業單位經辦,為受保人服務。
工傷保險不同於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前者實行收入再分配,保障受保人的基本生活,具有強制性、保障性;後者不實行收入現分配,具有任意性和盈利性。前者是非盈利性質的服務機構管理,講的是社會效益;後者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企業,主要講經濟效益。據專家分析,商業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只占收費的30%~40%,且是一次支付;工傷社會保險可以80%的保險費收入支付保險金。實踐證明,商業保險決不能代替工傷社會保險,但可作為工傷社會保險的補充。

原則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留
工傷保險基本辦事流程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種組成部分,是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達的標誌。
2、實行了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保險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的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適用範圍

(圖)工傷保險工傷保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僱工。

1、各類企業

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僱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2、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3、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工傷待遇

(圖)湖南省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流程湖南省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流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章“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有以下類型:

1、醫療康復待遇

醫療康復待遇包括工傷治療及相關補助待遇,康復性治療待遇,人工器官、矯形器等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待遇等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生活護理費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

4、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從以上各類待遇的構成和支付渠道上來看,充分體現了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以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要求。

工傷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圖)工傷認定研討會工傷認定研討會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二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第三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醉酒導致傷亡的; 自殘或者自殺的。4、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保險工傷保險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5、工傷申報認定程式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一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以下12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一級工傷或職業病:
(1)極重度智慧型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關節大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上一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ll)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契約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享受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按照什麼標準享受工傷待遇,所需費用誰負責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對於參保和未參保職工的所負責任是一樣的,只不過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同,用人單位如果未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就要承擔受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全部責任,同時保證參保和未參保職工在發生工傷時,享有工傷待遇的標準一致。
【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範圍】
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恢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

工人工人
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也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中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由誰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工傷意外保險與人身意外保險的區別?

1、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建立工傷意外保險目的是分散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危害,調動社會力量以保證用人單位的喪失減少,因此,用人單位在繳納一定數
額的保險金然後,最後向權利人支付賠償的是由國家統一管理的保險基金,具有明顯的行政特徵。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承擔主體是保險公司,屬於一般的市場
主體。
2、性質不同,工傷意外保險屬於法定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違背規定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於貿易保險,其法律調解規範屬於商法部門,一般行業不具有強制性,保險的賠付金額也可以根據投保金額大小而變化。
3、二者得以存在的法律關係不同。工傷意外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國家管理職能的實現,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法律基礎是一般的民事契約關係。

注意事項

勞動契約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契約期限內。因此,儘管小王試用期未滿,但自他與該廠簽訂勞動契約之日起,勞動關係便已確立。因此,小王在試用期內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與試用期滿後享有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也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範疇是所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即使在試用期內,員工出現工傷,同樣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工傷保險待遇。

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傷殘鑑定的最佳時間

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傷殘鑑定,一般而言,傷殘等級鑑定是在工傷醫療期滿時進行,但是如果醫療期尚未滿,但是工傷職工的病情屬於相對穩定階段,也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工傷對人體致殘的情況和結局千差萬別,由於傷殘性質、健康恢復狀況、單位和個人的實際情況不同,對不同的個人、不同的傷殘確定的醫療期限不一樣,因此進行鑑定的最佳時間也不盡一樣,在此不可能具體地一一作出介紹,只能對各種致殘情況分門別類的作一個大致的介紹,在實務中,還需依照個人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判斷。
各種致殘情況大致分為三類:器官損傷、功能障礙、職業病損傷。
(1)器官損傷。器官損傷是工傷造成某人體器官肢體的直接損傷或者缺失,如手被機器絞斷等,另外,由於器官功能嚴重衰竭、肢體嚴重損傷、感染而採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術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損傷中。雖然器官的損傷缺失較為直觀和具體,評定分級也有嚴格清晰的限定,在損傷發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補時就可以決定傷殘等級,但是,對器官損傷的鑑定要等到臨床手術後修復創傷、傷口癒合以後進行,一旦臨床上治癒或好轉(主要指傷口癒合),就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2)功能障礙。《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在總則部分規定:“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
(3)職業病損傷。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傷致殘不一樣,職業病對人體的損害主要是內科傷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時間有變化,很難有準確的醫療終止期,所以,職業病沒有一個最佳的評定時間,只有一個相對的評定時間,而且進行傷殘評定之後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傷評定那樣基本穩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對此有如下規定:“本標準所列各類血液病,內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變化,對已進行過評殘,經繼續治療後殘情發生變化者應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評級。”“鑒於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一般不存在醫療終結問題,所以在執行此標準時,應每l一2年鑑定一次,故鑑定結果的有效期為1—2年。”

工傷鑑定程式所需的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2、填寫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申請表一份。
3、申請人為工傷職工本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一份;申請人為工傷職工近親屬的,提供近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供單位設立批准檔案和複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一份以及單位的授權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
4、工傷職工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張。
5、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6、住院病歷及相關檢查報告。
7、交納鑑定費300元。

立法

1951年2月26日原勞動部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確立了中國的工傷保險制度。1996年原勞動部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共分8章64條,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國務院頒發586號令,對《工傷保險條例》若干條目進行了修改,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認定

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在發生工傷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職工應依照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出具的傷殘鑑定,享受不同等級的工傷待遇。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針對工傷保險費繳納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應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以北京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2%-2%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交納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期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由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鑑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時所依據的的尺度,是確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至2012年,中國實施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2006年國家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2006),這是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勞動能力鑑定,是以《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作為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

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工傷認定決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受傷或者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範圍,是否符合工傷的基本條件的書面決定。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到工傷保險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過程中,由醫院記載的有關工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資料。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據此審查工傷職工的傷情是否處於穩定狀態,能否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什麼是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是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複查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鑑定,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如何理解勞動能力鑑定兩級終局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對該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勞動能力鑑定中設立兩級鑑定的形式,主要是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鑑定的救濟渠道。因為在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中有可能會出現鑑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請人主觀認為鑑定的結論不客觀公正的情況,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鑑定的機會,不僅體現了勞動能力鑑定從程式上的科學性,也體現了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公正性。
如果申請人超過了15日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同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是不可訴的。
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哪些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什麼是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什麼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而暫停工作,由用人單位繼續發給原工資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工傷醫療待遇繼續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什麼是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的標準是什麼?
生活護理費是指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補助的費用。

賠償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享受何種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何種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何種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契約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享受何種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工傷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家寡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任命政府規矩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何種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工資照發,職工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在什麼情況下,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三)拒絕治療的。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按照什麼標準享受工傷待遇,所需費用誰負責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對於參保和未參保職工的所負責任是一樣的,只不過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同,用人單位如果未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就要承擔受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全部責任,同時保證參保和未參保職工在發生工傷時,享有工傷待遇的標準一致。
【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恢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中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由誰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辦理程式

參保範圍
凡在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繳費比例: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準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
工傷待遇撥付程式
1、職工傷殘鑑定結論或工亡批覆下達後,用人單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繫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
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
2、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覆、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併上報。
3、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復

保險待遇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鑑定,以下項目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一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11)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以解除勞動關係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2)勞動能力鑑定費。

待遇類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章“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有以下類型:
1、醫療康復待遇
醫療康復待遇包括工傷治療及相關補助待遇,康復性治療待遇,人工器官、矯形器等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待遇等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生活護理費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
4、工亡待遇

開會
開會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從以上各類待遇的構成和支付渠道上來看,充分體現了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以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要求。

繳費比例

由於行業不同,工傷保險的繳費肯定不一樣,帶著該問題,我們首先了解針對工傷風險程度,對行業的劃分為三類,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及類別劃分詳情如下:
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例如: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等等。
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0%)例如:房地產業,環境管理業,娛樂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等等。
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0%)例如: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等等。

法律問題

工傷事故要件
工傷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和個人僱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以及罹患職業病的意外事故。
(一)工傷事故是發生在各類企業(包括私人僱工)中的事故。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參照工傷事故條例另行規定。
(二)工傷事故是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而不是財產遭受損害的事故。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實施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三)工傷事故是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
(四)工傷事故是在企業與受害職工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
工傷事故賠償條件
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職工與企業或僱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而建立了實際的事實勞動關係。
(二)職工必須有受到人身損害事實。
(三)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
認定基本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不得認定情形
[5]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鑑定原則程式
1、要處理好醫務勞動鑑定與傷殘等級簡短的關係。要聘請有經驗、有良好醫德和有醫務勞動鑑定資格的醫學專家成立鑑定技術小組,堅決杜絕一人鑑定的現象;
2、要認真貫徹執行勞動鑑定標準,嚴格按政策、按規定程式進行鑑定;
3、要建立和健全勞動鑑定檔案。包括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統一制發卡片、表格和致殘證件等。
4、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勞動鑑定工作關係到職工的工傷待遇、養老保險、疾病醫療、勞動就業等權益。勞動鑑定工作人員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使職工的利益受到損害。
5、要堅持服務於企業的原則。勞動鑑定要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創造條件,為企業排憂解難,千方百計減輕企業承擔的社會負擔,為企業參與競爭和求得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使企業領導能集中精力搞好生產和經營。
6、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勞動鑑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標準為尺度。事實包括傷病地點、時間、原因、傷病殘情、既往傷病史等。政策是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是指評殘標準和有關醫療技術標準。鑑定結論應由集體研究確定,並及時向職工民眾公開。只有堅持這個原則,才能抵制不正之風,克服主觀隨意性,保證勞動鑑定的客觀、公正、合理。勞動鑑定人員要實行迴避制度
總的要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標準為尺度;定性正確,定量準確;及時、公正、合理;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真正為企業服務。
勞動鑑定人員要對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負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認真做好勞動鑑定工作,並把勞動鑑定工作和對職工的思想工作結合起來;要以科學的精神和一絲不苟的態度進行勞動鑑定,建立健全嚴密的工作制度和辦事程式;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尊重事實,按照政策規定和評殘標準,區別輕重,合理定級,妥善處理,避免主觀隨意性;要堅持秉公辦事的作風,不徇私情,集體定論,民主監督,排除各種不正之風對勞動鑑定工作的干擾;要熱情周到地服務,為職工和企業擾憂解難,必要時登門服務。既要做出正確合理的結論,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和解釋工作。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複查傷殘狀況。勞動鑑定程式如下:
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屬檔案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並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勞動能力鑑定
1、鑑定程式
一、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鑑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式: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有關鑑定事宜。(如:鑑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鑑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
(4)勞動鑑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鑑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鑑定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5)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2、受理機構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慶市勞動鑑定中心為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為同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

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後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並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力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勞動,必然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相互的勞動關係,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外,如果不幸而發生了事故,生成勞動者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病,此時,勞動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勞動者的這種權利是由國家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73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這一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傷者及其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原勞動部於1996年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這一檔案第一次將工傷保險作為單獨的保險制度統一組織實施,對沿用了40多年的企業自我保障的工傷福利制度進行了改革。同時,原勞動部組織制定並由原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國家標準。這兩個檔案的頒布實施,對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具有體制創新和機制轉換的意義。通過幾年的探索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保障了參保職工的基本權益,受到職工的歡迎。二是分散了企業風險,減輕了企業特別是事故多發企業的負擔。三是初步建立了工傷保險預防機制,企業的安全措施得到增強。四是探索了路子,積累了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五是鍛鍊了隊伍,初步建立了一支懂得工傷保險政策、會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專業工作隊伍。
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工傷保險條例》。4月2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了375號國務院令,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條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工傷保險條例》出台後,工傷保險各項政策措施不斷完善,相繼出台了《工傷認定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了工傷保險各項工作。
為切實推進農民工的參保工作,2004年6月,勞動保障部發出了《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提出了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
1.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2.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在生產經營地為農民工參保。
3.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5.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工傷後的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實現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領取便捷化,進一步方便農民工領取和享受工傷待遇。
為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2006年5月,按照國務院5號檔案要求,勞動保障部制定並組織實施了以推進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平安計畫”,提出了三年內實現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目標
2006年11月底,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到10030萬人,成為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後又一個參保人數過億人的社會保險險種。從《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以來,中國的工傷保險新增參保人數連續三年超過1500萬人,從2003年底的4575萬人,三年增加了5455萬人,翻了一番多。2006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規模也突破100億元、享受待遇人數超過了70萬人。
中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正朝著更高的目標邁進。

農民工傷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檔案 冀勞社[2004]95號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社部發〔2004〕1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以下貫徹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對維護農民工工傷權益的認識,把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作為勞動保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三農”問題的重大決策,實實在在為農民工辦好事、辦實事,全面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具體行動和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謀劃,精心組織,抓緊抓好。特別對礦山、建築、化工等事故率、職業病率較高行業的農民工,更要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繳納費用。
二、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不論生產經營地或者所使用的農民工是否我省戶籍,均應按規定在其工商登記註冊地縣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與註冊地不屬於同一統籌地區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應在註冊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受註冊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受理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註冊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管轄問題上發生爭議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三、在外省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其使用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應當向註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沒有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用人單位,應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所使用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或者農民工本人、直系親屬和工會組織應向駐我省生產經營所在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當地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生產經營地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戶籍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本人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根據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以及傷殘等級,按以下辦法計算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舊傷復發醫療費在內的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一)滿16周歲不滿3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5萬元,二級為13萬元,三級為11萬元,四級為9萬元;
(二)滿30周歲不滿5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0萬元,二級為9萬元,三級為8萬元,四級為7萬元;
(三)滿5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8萬元,二級為7萬元,三級為6萬元,四級為5萬元。
五、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戶籍農民工因工死亡後,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撫恤金待遇條件的,本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支付標準為:配偶為5萬元,其他供養親屬為3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餘年,每供養1年計算0.3萬元。
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0萬元。
供養親屬中有殘疾人的,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六、外省戶籍農民工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支付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向省政府提出調整意見。
七、外省戶籍農民工按照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申請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養親屬應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時提出書面申請,並由本人或其供養親屬與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協定,在領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列》部分細則】
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快,工作期間,發生工傷意外的機率越來越大了,現將國務院在2004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工傷意外保險條列》部分細則告知廣大客戶,以備不時之需: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契約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二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第四十三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定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注意事項

《勞動契約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契約期限內。因此,儘管小王試用期未滿,但自他與該廠簽訂勞動契約之日起,勞動關係便已確立。因此,小王在試用期內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與試用期滿後享有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也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範疇是所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即使在試用期內,員工出現工傷,同樣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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