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定程式設立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這一概念的含義:第一,醫療機構是依法成立的衛生機構。第二,醫療機構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第三,醫療機構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我國的醫療機構是由一系列開展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構成的。醫院、衛生院是我國醫療機構的主要形式,此外,還有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構成了我國的醫療機構。

基本信息

定義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圖)醫療機構醫療機構
(二)婦幼保健院;(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四)療養院;(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七)村衛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臨床檢驗中心;(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十一)護理院、護理站;(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基本標準

依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本標準(即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准備案後施行。尚未敖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比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執行。民族醫院基本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條件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具備六項條件:(1)有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由所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開業執照,進行監督管理,並收取管理費。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必須獲得開業執照方得開業。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應嚴格按批准的地點、診療科目及業務範圍執業,變更地點、診療科目、業務範圍和診所名稱,應報發照機關批准。到外省、市、縣開業者,必須到所到地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業執照。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個體開業
(1)獲得高等醫學院畢業文憑,在國家和集體醫療機構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針灸、推拿2年以上),經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
(2)按衛生部關於衛生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和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取得醫師資格後,在國家和集體醫療機構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牙科、針灸、推拿2年以上),經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
(3)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考試和考核,取得醫師、中醫師資格,並在國家承認的醫療機構邊疆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牙科、針灸、推拿2年以上),經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開業:
(1)精神病患者;
(2)在執業中犯有嚴重過錯,被撤銷醫師、中醫師資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衛生機構的在職人員;
(4)其他不適於開業行醫者。
根據《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現未在國家、集體醫療機構中工作者,可申請從事個體行醫:
(1)已取得中醫士資格證書者;
(2)已取得藏、蒙、維、傣等其中任何一種民族醫士資格證書者;
(3)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對現有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進行覆核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覆核合格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
中醫士(含各民族醫醫士)只能在農村張、村所在地開業,在城鎮只能隨個體開業中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從業。經覆核合格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只能在當地縣(區)範圍內開業。

分布及數量

截至2012年7月底,全國醫療衛生機構數達96.1萬個,其中:醫院2.3萬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92.4萬個,其他機構1.4萬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3.4萬個,鄉鎮衛生院3.7萬個,村衛生室66.4萬個,診所(醫務室)17.8萬個。
與2011年7月底比較,全國醫療衛生機構增加17422個,其中:醫院增加1399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加15931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增加1525個,鄉鎮衛生院減少342個,村衛生室增加11560個,診所(醫務室)增加2265個。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醫療衛生機構數達96.0萬個,其中:醫院2.4萬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92.1萬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1.2萬個,其他機構0.2萬個。與2012年6月底比較,全國醫療衛生機構減少138個,其中:醫院增加1329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減少1874個(主要原因是實施鄉村一體化管理後村衛生室合併),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增加477個。​醫院中:公立醫院13414個,民營醫院10480個。與2012年6月底比較,公立醫院減少54個,民營醫院增加1383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3.4萬個,鄉鎮衛生院3.7萬個,村衛生室65.6萬個,診所(醫務室)18.2萬個。與2012年6月底比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診所增加,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減少(見表1)。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中:疾病預防控制中心3499個,衛生監督所(中心)3236個(另有76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9個其他行政部門承擔衛生監督職責)。與2012年6月底比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增加16個,衛生監督所(中心)增加216個。各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數見表2。

國內發展現狀

在2009年新醫改以來,民營醫療機構作為公立醫院改革的重要組成,成為國家政策鼓勵重點,尤其是2013年《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出台,8萬億的健康產業盛宴也吸引了大批投資者的興趣。《中國醫療機構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數據顯示,2009年以來我國民營醫院數量增長率保持在13%以上。截至2013年底,我國擁有民營醫院1.13萬家,和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500餘家,增幅在16%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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