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

職工

職工(wokers)是指職員和工人。舊時單指工人,現通指中國企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工作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亦屬職工的範疇。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基本信息

基本介紹

職工:名詞。(1)職員和工人,如職工代表大會。(2)舊時指工人,如職工運動。

目前通指我國企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工作人員。

法律釋義

職工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

1、從屬性上看,職工“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包括體力和腦力勞動者。能取得“工資”

,實質就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既包括了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契約的勞動者,也包括了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形式的臨時工、學徒工等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亦屬職工的範疇。

2、從範圍上說,職工存在於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其中企業包括我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等的職工。

員工與職工的區別:

1)二者的含義

職工,指機關、企事業、其他經濟組織中的行政或業務工作人員,職工更有社會主義國家主人翁的意思,在計畫經濟時期,工人階級是職工的主流;

員工,多指企業中的行政和業務人員,主要存在於公司制的企業中,員工也體現“雇員”這一勞動者與企業的僱傭契約關係,如“某某公司員工”,但鮮有“某某建築(環衛)員工”。總的說來,員工包含於職工中。

2)將企業職工稱為“員工”更為恰當的原因

首先,應打破過去傳統的企業職工稱謂,有別於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國家公務員行使職能的社會團體、事業組織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公勤人員,才能從根本上拋棄“國家幹部”這一籠統概念,才有利於從職工類別上解決政企分開問題。

其次,將企業職工稱為“員工”,有利於徹底打破企業中“幹部”與“職工”的身份界限,從而鞏固和完善企業的全員勞動契約制度。過去,在企業中,有國家幹部、正式工、臨時工、農民工等。在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後,雖然所有從業人員稱為契約制工人,但傳統的劃分觀念依然存在,制約和阻礙著企業全員勞動契約制度的鞏固和完善。將企業職工確切定義為“員工”,傳統的臨時工、農民工、打工者等概念就將逐步消失,企業員工的平等地位才能得到體現,這也有利於所有企業從業人員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

再次,將企業職工稱為“員工”,有利於徹底打破傳統的職工界限。如今,還有少數人認為自己是過去意義上的正式工、國家幹部,企業不會也不應把他們怎樣。傳統的“職工”意識根深蒂固,引起了一些無端的矛盾與糾紛。通過對企業員工的確切定義,給那些死抱老觀念不求進取的人敲敲警鐘,增強其競爭意識和緊迫感,使之自醒、自警、自律,自覺接受全員勞動契約制度的管理。

引證解釋:

鄧小平 《堅持按勞分配原則》:“評定職工工資級別時,主要是看他的勞動好壞、技術高低、貢獻大小。”

杜鵬程 《在和平的日子裡》第一章:“只有在後半夜,大氣中的熱力減退了,除了上班的職工以外,大夥都躺在江邊、路旁或者帳篷里,呼呼地睡覺。”

職工權益相關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引用下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引用下同)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引用下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引用下同)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引用下同)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引用下同)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社會保險費征繳

(引用下同)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死亡撫恤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 退休;二 患病、負傷;三 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 失業;五 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喪葬費和撫恤金髮放標準(以北京為例,各地略有不同,具體參見各地民政和財政部門的喪葬費具體標準)

一、核定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時限

本單位:帶工作人員《死者死亡證明》、《XX工作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申請》

人事局工資福利科:確定工作人員撫恤金標準

二、核定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政策規定

(1)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髮放標準

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2)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

1、在職人員

(1)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發給的職務補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

(3)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

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 職工離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引用下同)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職工死亡撫恤金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 退休;二 患病、負傷;三 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 失業;五 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

喪葬費: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山東省標準調整為1000元)一次性救濟金: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臨沂三區為180元,其他九縣為15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職工公積金

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離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根據(勞部發262號)的規定:“退休、退職人員,必須按月支付退休退職金,不得採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同時規定:“由於企業破產、瀕臨破產、租賃、承包、辭退、終止勞動契約,安置富餘人員及經濟性裁員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費。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重新就業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凡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人員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支付其養老金”。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可以按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費;但職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未辦理退休手續,不能提取其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或實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且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後,職工可持有關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個人帳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的申請。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根據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再繼續工作;

二是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海南省部分國有企業與職工解除了勞動關係,但職工並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此,這部分職工不具備提取其帳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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