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場

科場

又稱貢院,是古代會試的考場,即開科取士的地方。貢,就是通過考試選拔人才貢獻給皇帝或國家的意思。貢院最早始於唐朝。現存有北京貢院、江南貢院、河北定州貢院、川北道貢院等遺址。

定義

就是科舉的考場。

科舉

科舉簡介
隋唐之際新興起來的一種選拔官吏的制度。魏晉以後,封建政權利用九品中正製品第人才,錄用官員,清要官職被門閥世族壟斷。南北朝時期,寒門庶族政治勢力逐漸擴大。北周時,“選無清濁”。隋朝建立後,九品中正制廢弛,但以秀才、明經等科課試選士的做法仍沿襲下來,隋煬帝楊廣又置進士科,科舉制逐漸形成,並在唐代獲得進一步發展。這一制度,被唐以後各代封建王朝所承襲,並為古代朝鮮越南所仿效。科舉制在清朝末期被廢止。
唐朝科舉科場

唐初歷高祖、太宗、高宗、武后各朝,科舉制日益趨於完整。唐製取士分制科和常科。制科由皇帝特旨召試,以待“非常之才”。制科主要試對策,科目繁多,比較常見的有直言極諫、賢良方正、博學宏詞、才堪經邦、武足安邊等科。應制科對策及第,高者授以美官,其次僅予出身。現任官吏也可應制科,而且可以一再應試。常科的科名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比隋代有所增加。此外,唐玄宗時還一度置道舉(試《老子道德經》、《莊子》),還有童子(限十歲以下)舉等。常科以明經、進士二科最為重要;玄宗以後,進士科占突出的地位。唐中葉以後,官僚雖位極人臣,如果不是進士科出身,“終不為美”。因為這種新的選舉制度是分科舉人,故名之為科舉制。與九品中正制相比,科舉制的特點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過考試選拔官員,它的產生為寒門庶族地主開闢了仕途。

除間或因事停舉外,唐代一般每年都設科取士。報考的人來自各級學館者,稱生徒,由學館薦舉學成者,送尚書省參加考試;未入學館而直接來自州縣者,稱鄉貢,他們首先自己在州縣報名,經州縣考試及格後,舉送到尚書省參加禮部(開元二十四年以前則為吏部)主持的考試(亦稱省試)。

明經科主要試帖經,即擇所習之經掩其兩端,中間僅露一行,用紙帖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測試應考者記誦經書的能力。此科主要試記誦,易於應付,三十歲考中的人已經被看作“老明經”了,因此地位不如進士科。隋朝進士科僅試策,唐太宗時增加試經、史,唐高宗末又加試帖經、雜文。雜文最初是指箴、銘、論、表之類,天寶年間始專試詩賦,並作為錄取的主要標準。每年應舉者少則八九百人,多則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過十餘人以至三十人左右。考試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為及第,下等即落第。由於舉子多而錄取名額少,終身不第的居大多數。因為考中進士非常難,一旦登第就聞名士林,所以進士及第被社會稱作“成名”,亦比作“登龍門”,意味著可以在仕途上飛黃騰達。

明法科試律令,明算科試《九章》、《夏侯陽》、《周髀》等數學著作,明書科試《說文》、《字林》等字書,這三科是選擇專門人才,錄取後只在和專業有關的機構任職。唐代應考秀才科者極少,及第者屈指可數。

唐代科舉考試並不糊名。應考者姓名對主司是公開的。進士科的應試者,多在禮部試之前,把自己的文學作品編錄成捲軸,投獻給主考官及有地位的人物,以表現自己,並爭取有力者的推薦。唐初以吏部的考功郎中主持貢舉。貞觀以後,則由考功員外郎主持。開元二十四年(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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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功員外郎李昂為舉人所責罵,玄宗以員外郎位望較輕,遂改由禮部侍郎主持科考,以後成為定製。也有由其他官員來作主考官的,稱為“知貢舉”。及第進士稱主考官為“座主”,自稱“門生”,同時及第的進士稱“同年”,進士彼此互稱“先輩”。禮部試一般是正月考試,二月放榜。開元中,禮部考試畢送中書門下詳覆,但詳覆有時於放榜之前進行,有時於放榜之後進行。放榜之前禮部將錄取名單進呈宰相徵求意見,稱“呈榜”,宰相如不同意,可以改動。詳覆之制屢興屢廢。若遇科場生事,皇帝即令覆試。錄取者覆試不中,主考官往往因此被貶官。

貢士如科舉考試通過,僅取得進士及第或明經及第的出身,尚不能正式入仕。只有再通過吏部銓試,才能釋褐除官。故吏部試亦稱“釋褐試”。吏部銓選主要以身、言、書、判選人。身指體貌豐偉,言指言辭辯正,書指書法遒美,判指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則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樣,則先取才能。

武則天執政時期,曾進行殿試,並創立武舉;吏部試一度糊名。武舉之制始於長安二年(702)。州縣以下習藝者每歲如明經、進士之法選送於兵部,進行課試。所試科目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馬槍、翹關、負重、身材之選。上述各科考試通過,兵部即可除官給祿,不必如文官須再經過吏部試才能釋褐任職。唐代武舉亦為常選,但遠不如進士、明經等科重要。

隋朝和唐朝前期初行科舉制時,曾經起了抑制門閥、獎拔寒庶的進步作用;但同時也導致舉子趨附奔競的風氣,這種風氣隨著全國吏制的普遍趨向敗壞而日益嚴重。甚至發生過漏泄考題、冒名頂替的科場舞弊現象。尤其嚴重的是座主、門生、同年相互援引,結為朋黨,大大敗壞了宦風。如李宗閔與牛僧孺就是同年進士,並且同年登制科,兩人即牛黨之魁(見牛李黨爭);又如令狐楚、蕭■與皇甫■亦有同年之誼,三人遂成穆宗朝的牛黨中堅。隨著科舉制弊端的產生,其為中小地主廣開仕途的作用亦大大降低。有的時候,“榜出,率皆權豪子弟”,出現了“貢舉猥濫,勢門子弟,交相酬酢,寒門俊造,十棄六七”的嚴重情況。為克服這些弊病,宋代科舉考試採取了糊名、謄錄等作法。

唐穆宗和敬宗時,都下令“名登科第,即免徵徭”。唐武宗時,更明確規定進士科出身的人稱“衣冠戶”,有免除差科色役的經濟特權。唐代“衣冠戶”是宋代官戶的前身。

五代時,中原列朝都承襲唐朝的科舉制度,惟“偏方小國,兵亂之際,往往廢墜”。
宋朝科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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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科舉制弊病的基礎上,建立起一套相當完整、嚴密的科舉制度,成為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熙寧四年(1071)前,有貢舉、武舉、童子舉、制舉等。貢舉又設進士、明經諸科(包括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傳、三禮、學究、明法等科)。熙寧四年,廢罷明經、諸科,命諸科舉人改應進士科,又另設新科明法。後又廢制舉。元後,進士科分為詩賦進士、經義進士兩科,一度設經明行修、八行、宏詞等科。南宋時,進士一般仍分詩賦進士、經義進士。另有武舉制舉、博學宏詞科等,但應舉及登科人數都很少。終宋一代,科目呈現逐步減少趨勢,進士科愈益成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進士科登第為榮。

宋代實行解試、省試、殿試等三級考試製。解試又稱鄉貢,由地方官府考試舉人,然後將合格舉人貢送朝廷。解試包括州試(鄉試)、轉運司試(漕試)、國子監試(太學試)等幾種方式,每逢科場年,在八月十五日開考,連考三日,逐場淘汰。舉人解試合格,由州或轉運司、國子監等按照解額解送禮部,參加省試。省試由尚書省禮部主管,在春季選日考試各地舉人,分別科目連試三日,合格者由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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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奏名朝廷,參加殿試。自開寶六年(973)開始,由皇帝親臨殿陛出題考試禮部奏名合格舉人,並重定名次。從此,每次省試後,必定舉行殿試,殿試所定名次與省試有所不同,舉人殿試合格才算真正“登科”。除解試省試殿試外,南宋四川還舉行與省試相當的類省試,以照顧遠離臨安的四川舉人。為了防止各級考試的考官作弊,規定有關官員的子弟親戚、門客應試時必須迴避,另派考官設場屋考試,稱“別頭試”。在不同時期,對不同科目和身分的舉人,實行不同的考試方式,有牒試、簾試、附試、同文館試、鎖廳試、比試、拍試、刑法試等。

各級考試的考試程式逐步完備。如省試,在開考前數日,考官全部同時進入貢院,開始進行考試準備工作,在考試期間不得私自外出或會見親友,稱鎖院。舉人向貢院交納試紙和家狀,加蓋官印。在考場內,舉人按座位榜對號入座,座位上標明舉人姓名;官府刻印試題及註解,分發舉人,舉人納卷後,封彌院負責密封試卷卷頭,亦即將舉人姓名、鄉貫糊住,或截去卷頭,編成字號;謄錄院負責謄寫出試卷副本,對讀所校勘副本使無脫誤。考官根據副本批分定等,再送復考官及知舉官複審並最後決定名次。

省試時,朝廷委派權知貢舉一員,主持該次考試。為分割事權,又委派權同知貢舉二至三員協助。另外,選派貢院監門官數員,巡察院門,謹視出入;編排試卷官、封彌卷首官各數員,負責編排試卷字號、密封卷頭及考官所定等第;謄錄官、對讀官各數員,負責謄寫和核對該卷副本;每五百名舉人又設點檢試卷官一員,按課題(經義、詩、賦、論、策)分房考校試卷,批定分數,初定等第;參詳官負責複查點檢試卷官所定等第和批分。殿試時,增派詳定官數員,負責詳審初考和復考官所定試卷等第。

參加科舉考試的各科士人,通稱“舉人”。舉人登科便授官,不再稱舉人,應試不合格則須再次應舉。舉人沒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錢米的特權;曾赴省試的舉人,可以贖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舉人殿試合格,按五甲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身分。前三名依次為狀元、榜眼、探花。殿試放榜,宣喚中第舉人姓名,當殿授予出身,並各賜綠袍、笏、靴等。新及第人選日期集,赴聞喜宴,編同年小錄等。

宋代科舉向士大夫廣泛開放,除嚴禁有“大逆人”近親、“不孝”、“不悌”、“工商雜類”、僧道還俗、廢疾、吏胥、犯私罪等人應試外,對於各科舉人,不重門第,只要文章合格,就可錄取。每次殿試錄取的舉人總數,比唐代禮部試要多十倍左右,大多數舉人出身於一般地主和殷富農民,還有部分工、商子弟,世代官宦的子弟居於少數。

朝廷還禁止及第舉人與知舉官結成“座主”或“師門”與“門生”的關係,防止考官為非作歹,與舉人結成朋黨;禁止台閣近臣在知舉官入貢院前,“公薦”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囑請”知舉官錄取某一舉人;禁止舉人在試場夾帶文字、暗傳經義或點燭等,嚴防作弊。

宋代科舉制曾經起過一些積極作用。許多傑出的政治家、經學家、文學家、科學家等均由此途選拔出來,在客觀上也推動了文化教育的發展。
遼、金朝科舉

遼金元 遼王朝取得燕雲十六州以後,即曾在漢人聚居區開科取士。聖宗統和六年(988)起,遼政府參照唐、宋之制,逐漸將科試製度化。科目以詞賦為主。考試分鄉試(州縣試,中式者稱鄉薦)、府試(中式者稱府解)、省試禮部試),亦嘗用殿試之制。在推行科舉制的最初二十年中,每科不過取數人;後來逐次增加,多至一百數十人。遼代後期三年一試基本成為定製。遼代政府禁止契丹人應試。但從西遼德宗耶律大石舉天應五年(1115)進士一事可知,到遼末,上述禁令實際上已經廢弛。

金代採取科舉形式擢用漢士,始於滅遼之前。初無定數,亦無定期。天會六年(1128)定“南北選”制。遼朝舊土儒士試詞賦,北宋舊土儒士試經義,分別稱為“北選”和“南選”。未久又定三歲一試之制。考試分為鄉試、府試和會試(禮部試)三級。金熙宗時,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海陵王時,增設殿試;並南、北選為一;並曾一度罷廢經義科。章宗時取消鄉試。府試地點,最初有三處,後來逐次增加為六處、九處、十處。取錄進士人數,116O年後,每次都在五百人以上,最多時達到九百餘人。取士科目除正科(即詞賦和經義)外,還有制舉、宏詞科以及雜科(經童、律科、策試等)。此外還有武舉。世宗時又設立女真進士科,以女真文字試策、詩,同漢人進士三年一試之制,稱“策論進士”。
元朝科舉

元朝前期曾多次議行科舉,但都未實行。至元仁宗皇慶二年(1313),才正式宣布恢復科舉制度,次年即舉行考試。此後每三年一次(至元年間曾停科兩次)。分為鄉試、會試、殿試三道。全國共設十七個鄉試科場,分布在京城、中書省直屬行政區以及各行省的省治所在地。總共錄取三百人,其中蒙古、色目人、漢人、南人各七十五名。會試在鄉試次年舉行,定額一百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二十五名。次月舉行殿試,分兩榜公布,蒙古、色目人為右榜,漢人、南人為左榜,各分三甲,賜進士及第(右、左榜各一人)、進士出身及同進士出身,並授以官職。考試時的命題答卷,基本上以程朱理學(見理學)對儒家經典的闡釋為依據。蒙古、色目人必須以漢文應試,但試題較漢人、南人為易。元朝科舉所取錄的人數和進士的地位,都要低於前代。
明朝科舉

明代選拔官吏,雖以歲貢、薦舉、進士分為三途,但偏重進士。朱元璋即吳王位後不久,即下文武二科取士之令。洪武三年(1370)詔設科舉,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進。四年,定三年一舉。六年鏇令罷去,改行薦舉。十五年復設科舉。十七年始定科舉之式,命禮部頒行各省,後遂以為永制,十八年廷試,擢一甲進士為翰林院修撰,二甲進士為翰林院編修或檢討,進士入翰林自此始,使進士觀政於諸司,其在翰林院、承敕監等衙門者,稱庶吉士,進士之為庶吉士,亦自此始。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者仍稱進士。觀政進士之名亦自此始。英宗天順二年(1458)起,規定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南、北禮部尚書、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明代宰輔一百七十餘人,由翰林進者,十居其九。

科試每隔三年舉行一次,分鄉試、會試、廷試三級。

鄉試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舉行。南、北直隸由京府,各省由布政司主持。逢子、午、卯、酉年為正科,遇慶典加科為恩科。考期在八月,故鄉試亦稱秋闈或秋試。凡國子學生員及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入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由有司保舉,均可應考。學官及罷閒官吏、倡優之家、隸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俱不許應試。中式者為舉人,其第一名通稱解元。嘉靖五年(1526),鄉試除錄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謂之副榜。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明初只兩京鄉試簡派翰林官主考,各省則由教官充任。萬曆以後,始定翰林或科、部官派往。提調一人,在內學官,在外布政司官。鄉試之額,洪武十七年詔不拘額數,洪熙元年(1425)始有定額,其後漸增。隆慶、萬曆、天啟、崇禎間,南北直隸增至一百三十名,他省無出百名者。

會試於鄉試次年在京師舉行,由禮部主持。逢辰、戌、醜、未年為正科。若鄉試有恩科,則次年亦舉行會試,稱會試恩科。考期在二月,故會試亦稱春闈或春試。各省舉人均可應考。中式者為貢士,其第一名通稱會元。永樂四年(1406)起,會試有副榜。正統後,中副榜者不參加廷試。舉人不第,入監而選者,或授小京職,或授府佐及州縣正官,或授教職。會試主考二人,初由禮部臨期具奏,於翰林內欽命簡任,天啟二年(1622)後,以二輔臣典試,成為常例。同考初為八人,正德六年(1511)增至十七人,後增至二十人,其中翰林十二人,科、部各四人,至明末不變。會試之額,初無定製。成化十一年(1475)後,定為三百名(題請及思詔加取者不在其中)。禮部會試考房,稱禮闈。初制,禮闈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額有定,謂之南闈、北闈。宣德、正統間,又分南、北、中闈。南闈,包括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北闈,包括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闈,包括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三闈取中的比例,南取一百六十五名,北取一百零五名,中取三十名,自弘治二年(1489)從宣德、正統間舊制起,除正德三年一度更動外,嗣後相沿不改。

廷試即殿試,緊接會試後舉行。初為三月初一,後大都定為三月十五。會試中式者均可應考。以一、二、三甲為名次。一甲止三人,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和探花授翰林院編修。第二、三甲各若干人,均賜進士出身,其第一名通稱傳臚。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其他或授給事、御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廷試由皇帝主持,用翰林及朝臣文學之優者為讀卷官,共閱對策,擬定名次。

鄉試、會試均分三場,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後三日考第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又三日考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四書》、《五經》所用註疏起初各有規定,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註疏不用。廷試只有一場,試策問。科試命題必須出自《四書》、《五經》。其文略仿宋經義,但必須以古人的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八股一說始於明初,一說始於成化),通稱制義。鄉試、會試之所,亦謂之貢院。諸生席舍,謂之號房。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本人籍貫、年齡,所習本經,所司印記。文字中迴避御名、廟號,不許自序門第。試卷彌封編號。

明代重文輕武,但亦始終設武科取士。初只有鄉試、會試,崇禎四年(1631),始有殿試。弘治六年定武科六年舉行一次,十七年改為三年一次。正德十四年規定,初場試馬上箭,以三十五步為則;二場試步下箭,以八十步為則;三場試策一道。子、午、卯、酉年鄉試。嘉靖初定製,各省應武舉者,巡按御史於十月考試,兩京武學於兵部選取,俱送兵部。次年四月會試,翰林二員為考試官,給事中、部曹四員為同考。鄉試、會試場期均固定為月之初九、十二、十五。萬曆三十八年(1610)規定會試之額,取中進士以百名為率。

此外,還有宗科。明代宗室舊無就試者。萬曆二十三年,鄭世子載■請宗室得儒服應試,始詔奉國中尉以下可入試,輔國以上爵尊不得與。天啟二年始開宗科,朱慎■成進士,崇禎四年朱統鈽成進士,任庶吉士。
清朝科舉

清清於順治二年(1645)實行科舉取士。其制既承明制,又有所發展,是科舉制的最完備的形式,包括有文科、武科、制科和翻譯科。

①文科考試。分童試、鄉試、會試和殿試四級。

童試,為最初級的考試。清代的學校,和明代一樣是科舉的必由之路。府、州、縣學的學生,稱為生員。未取得生員資格的知識分子,不論年齡大小,都稱為儒童或童生。童生要取得生員的資格,必須經過縣試、府試和院試,總稱童試。

經三級考試,錄取的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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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州、縣學者稱州、縣學生員,撥往府學者稱府學生員。此外,清代的最高學府稱為國子監。國子監的學生分為貢生和監生兩大類。貢生和監生都要在監肄業,並由國子監的官員定期進行考核。每逢鄉試之年,在國子監肄業的貢生和監生,經國子監考試錄科,即可參加鄉試。各府、州、縣學的生員,則參加學政主持的科試。凡名列一、二等及三等之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就??參加科試的生員以及在籍的監生、貢生,在鄉試之年的七月,可以參加學政主持的錄科考試;錄科未取或未參加科試、錄科的生員,還可以參加一次錄遺與大收的考試,考試及格,也可參加鄉試。

鄉試,三年一科。亦分正科恩科,主持鄉試的官員稱為主考,由皇帝選派。鄉試除直隸不派考官,參加順天鄉試之外,其他各省都在省城舉行。

鄉試沿明制,例於秋八月舉行,考試分三場,初九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考試內容,雖以《四書》、《五經》為主,但在清中期以前,並不要求應試者遍治群經,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論題就曾專用《性理》,後乾隆帝(即清高宗弘曆)認為考生各治一經,於他經並不旁通博涉,非敦崇實學之道,分經閱卷,又容易產生弊端,決定從乾隆五十三年(1788)戊申科鄉試開始,在五科之內,按《詩》、《書》、《易》、《禮記》、《春秋》的順序輪流命題,考完《五經》;然後將第二場論題裁去,以《五經》各出一題,一併進行考試。此後成為定製。鄉試中額,各省多少不一。如順治二年時多者一百六十八名(順天),少者四十名(貴州)。後來,各直省的鄉試中額,有分有合,有增有減。中額者稱為正榜,正榜之外,還有副榜。名列正榜者稱舉人,正榜第一名稱解元。名列副榜的稱副貢。副榜要取得舉人資格,還必須在以後的鄉試中取入正榜。

會試,是由禮部主持的全國性的考試,稱為禮闈。舉人須經資格審查或複試,才能參加會試。會試的日期,清初定於二月,乾隆十年改為三月,此後成為定例。會試場次、考試內容等和鄉試略同。會試主考官稱為總裁,下有同考官,俱由禮部題請皇帝選派;一經宣布,立即前往貢院,不與外界往來,其職責等亦與鄉試略同。會試中式,沒有定額。最多的一次是雍正庚戌科。錄取了四百零六名,最少的一次是乾隆己酉科,僅錄取了九十六名。會試中式,稱為貢士。前十名名次,由皇帝欽定,第一名稱為會元。

殿試,是最高一級的考試,在會試之後舉行。清初是四月舉行殿試;乾隆二十六年定於四月二十一日,從此成為定製。殿試的內容是經史時務策一道。每策包括三至五題。出題時嚴加保密。殿試對策以一日為限,試卷彌封后,收掌官用箱盛儲送讀卷官評閱。殿試策題,是以皇帝的名義發問,所以評閱試卷的官員稱為讀卷官。評閱完畢,以前十卷進呈,由皇帝親定名次。皇帝親定進呈十卷的甲第名次之後,由填榜官填榜。填榜後一日,皇帝親臨太和殿舉行傳臚大典,宣布殿試結果。王公百官和全體貢士屆時參加。一甲三名,狀元榜眼探花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傳臚後,新進士還要在保和殿參加朝考。內容是論、疏、詩各一道,試題由皇帝親命,當日交卷。朝考試卷,由閱卷大臣擬定一、二、三等進呈,前十卷的名次,亦由皇帝親定。一等第一名稱為朝元。按照清代的規定,一甲三人,在殿試揭曉後立即授職,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編修;其他進士,則按複試、殿試、朝考三次所得等第的數字,分別授以庶吉士、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博士、推官、知州、知縣。至於在殿試、朝考時文字謬誤或犯規的進士,則以知縣歸班,不予分發。進士是科舉的終點,也是仕途的起點。在清代的政治舞台上,許多飛黃騰達的人物,均是進士出身。

清代文科,沿襲明代的制度,以八股文作為考試的主要內容。專取《四書》、《五經》命題;由於題目來源不同,又分別稱為《四書》文和《五經》文。這種用於科舉考試的特殊文體,不論內容和形式,都有嚴格的規定。在內容方面,作者必須代聖人立言,不僅要依據《四書》、《五經》等儒家的經典,而且要遵守一定的注釋。《四書》主朱熹集注;《易》主程頤傳、朱熹本義;《書》主蔡沈傳;《詩》主朱熹集傳;《春秋》主胡安國傳;《禮記》主陳■集說。後來,《春秋》改用《左傳》本事,參用《公羊傳》、《穀梁傳》。在形式■方面,每篇文章由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後股、束股、落下或收結等部分組成。在起股、中股、後股、束股四個部分,各有兩股互相對應的文字,共有八股八股文名稱由此而來。全篇的字數也有一定。順治二年規定:每篇限五百五十字。康熙二十年,增為六百五十字。乾隆四十三年,又增至每篇七百字,違者不錄。《四書》文和《五經》文,雖然同是八股文,但是,在科舉考試中,《四書》文比《五經》文更為重要。八股取士,既禁錮人們思想,亦抑制科學文化發展,流弊甚大。

科場科場

光緒二十七年八月(1901),下詔改革科舉:鄉會二試,頭場試中國政治史事論五篇,二場試各國政治藝學策五道,三場試《四書》義二篇,《五經》義一篇,“凡《四書》、《五經》義,均不準用八股程式。”在中國資產階級興學校、廢科舉的革命輿論壓力下,慈禧太后根據劉坤一、張之洞等人的建議,於1905年9月宣布:“自丙午科為始,所有鄉、會試一律停止。”各省歲科考試亦即停止。在中國實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的科舉制度從此結束(見清末“新政”)。

②武科考試。亦分童試、鄉試、會試和殿試四級。武童試,三年一次,於學政到任的第一年舉行。它和文童試一樣,先經縣試、府試然後院試。武童考試分三場:頭場馬射,二場步射,三場原試策論,後改默寫《武經》。合格者為武生。武生舉優者,準予參加鄉試;鄉試亦三年一次,於十月舉行,中式者稱為武舉人。次年九月,各省武舉人會集北京進行會試,中式者稱為武進士。武殿試,於會試後一月舉行。先試中式武舉人策題於太和殿,再於西苑(今中南海)試馬、步射及弓、刀、石。由皇帝親定甲第,再行傳臚典禮。一甲三名賜武進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賜武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賜同武進士出身;一甲三名,分別稱為武狀元、武榜眼、武探花。傳臚後,武進士分別以武職錄用。

清代的武科,雖更加完備,但不過舊制相沿,對封建政治的影響遠不如文科。光緒二十七年下令廢武科。

③制科由皇帝特詔舉行。

清代的制科,有博學宏詞科、經濟特科、孝廉方正科、保舉經學和巡幸召試。但是,孝廉方正科僅在皇帝即位之年舉行,重在品德;保舉經學和巡幸召試僅在個別地區和特定範圍內偶一行之。人們常常談到的,只不過康熙、乾隆年間的博學鴻詞科和光緒年間的經濟特科而已。制科程式簡單,一般由皇帝下詔開科,文武內外百科各舉所知;被舉者到京進行廷試,考試內容為制策或詩賦,然後從中擇出合格者,分別授以官職。

翻譯科。是清統治者為八

科場科場
旗子弟特設的科目。有滿洲翻譯和蒙古翻譯。滿洲翻譯,滿洲、蒙古、漢軍均可報考,蒙古翻譯,則只限於蒙古人。所謂“翻譯”,即將滿文或蒙文的《四書》、《五經》中的一段文字譯成漢文;或將漢文譯成滿文、蒙文,此科亦分童試、鄉試、會試,然無殿試。鄉試中額,初無一定。乾隆十三年規定:滿洲翻譯舉人中三十三名,蒙古翻譯舉人中九名。後因應試人數減少,中額亦相應減少。道光八年(1828),翻譯鄉試,滿洲、蒙古分別減為七八名和兩三名。十七年又分別減為四五名和一名。二十年,蒙古翻譯鄉試的應試者僅有六人,因此諭令暫停。翻譯會試中式人員俱賜翻譯進士出身,但不分甲第,無狀元、榜眼、探花等稱號。滿洲翻譯,優者以六部主事即用,次者在主事上學習行走或歸進士班照例選用。蒙古翻譯進士在理藩院補用。

科舉制的確立,改變了過去官員選拔主要由世家大族把持的局面。科舉取士不重門第,完全取決於考試,改善了選官用人的制度,使得有才學的人得以進入各級政府任職,擴大了統治基礎。在科舉制度的激勵下,促進了教育事業的發展。注重詩賦的考試,促進唐朝詩歌的繁榮。科舉制度對當時的社會風氣和學術風氣也產生了深遠影響。

隋朝以前,用九品中正制選官,但到西魏、北周時期,選用官吏已經不大注重門第。隨著統一的封建中央集權國家的重建,最高統治者要求從地主階級中廣泛地吸收有才幹的人參加政權,以鞏固統治。按門第高低選用官吏的九品中正制,不能適應這種需要。隋文帝即位以後,廢除九品中正制,改革選官制度,按德才標準選拔官吏,由地方送士人(包括州、縣學的生員)到中央,參加秀才、明經等科的考試,考試合格的,錄用為官。秀才考政論文章,後來還加了雜文。雜文的題目比較難,如《司馬相如上林賦》《賈誼過秦論》等。那時秀才錄取標準很高,及第的人極少。明經是考經書的記憶和經義(對經文大意的解釋),及第的人數較多。隋煬帝 時,增加了進士科,那時的進士科以考政論文章為主。煬帝時還增加了科舉錄取人數。至607年,考試科目已經有了十科。

科場案

中國清代處理科場舞弊的案件。清王朝建立後,恢復科舉取士,科場積弊也隨之沿襲下來。為了杜絕弊端,選拔真

科場科場
才,清統治者不僅制定了相當完備的科場條例,而且嚴厲懲辦那些徇私舞弊特別是交通囑託、賄買關節的人員。其次數之多,處理之嚴,打擊面之廣,為科舉制建立以來所未有。其中發生在順治十四年(1657)、康熙五十年(1711)和鹹豐八年(1858)的科場案,又是其中三大重要案件
順治十四年丁酉科順天(今京津地區)鄉試,發榜後,物議沸騰。給事中任克溥奏參,順治帝令將疏內有名人犯拿至吏部、都察院會審。審出同考官李振鄴、張我朴、吏科給事中陸貽吉、居間博士蔡元禧、進士項紹芳及行賄中試舉人田耜、鄔作霖7人俱著立斬,家產籍沒。不久,被查出徇私舞弊的江南主考官方猷、錢開宗被正法,妻子、家產籍沒入官。同考官18人,除已死之盧鑄鼎外,全部處絞。
②康熙五十年辛卯科江南鄉試,中試者除蘇州13人外,其餘多為揚州鹽商子弟。其中句容縣王曰俞所薦之吳泌、山陽縣知縣所薦之陳光奎皆文理不通之人,輿論大嘩。經過一年多的審訊,審出副主考趙晉與同考官王曰俞、方名私受賄賂,取中吳泌、程光奎的情況。趙晉、王曰俞、方名斬立決;吳泌、程光奎等均絞監候;主考左必蕃失於覺察,革職。
③鹹豐八年戊午科順天鄉試,主考柏聽從囑託,撤換試卷。副主考程庭桂於入闈後,其子程炳採收受關節條子,交家人帶入場內。儘管柏本人沒有受賄,程庭桂收受條子其子也未被錄取,但當時掌握朝政大權的載垣、端華、肅順等人為了排除異己 ,構成大獄,先後被斬決的5人,流徙、革職、降級調用、罰俸等數十人。大學士柏 ,不僅是清代科場案中唯一被斬處的一品大員,在科舉史上,死於科場案的官員中,他的職位也最高。
清朝科舉制度也存在很多的弊端,突出表現在叫做“科場案”,清朝大的科場案有三次,一次就是順治14年的丁酉科場案。這個案子發生在江南,江南的鄉試主考官,姓方,叫方猶,副主考官姓錢,叫錢開宗。考完了之後,士子大嘩,集體到文廟去哭廟,毆打簾官,巡邏的,門帘的“簾”,毆打簾官。甚至有人還寫了《萬金記傳奇》,主考管不是姓方嗎?方字去了那一點不就是“萬”嗎,副主考官姓錢,錢字去了右半拉不就是“金”嗎,《萬金記傳奇》,就是考官徇私舞弊。正主考官和副主考官撤簾之後坐了船走,士子在河邊沿著這個船追,一邊追,一邊唾罵,往船上扔磚頭,可見氣氛之極。事情傳到北京,順治皇帝大怒,來年春天正月,把已經取中的舉人統統到北京,在太和門前複試,重新考試。
南方的士子,正月份,他們衣服比較單薄,在太和門前面,一個個在那兒做文章,答考卷,旁面還有大兵夾著,有的人是又凍、又害怕、又緊張,就哆嗦寫不出字來。其中有一個人叫吳兆騫,是有名的江南的才子,他沒有作弊,學問也很好,但這個時候,他太緊張了,就沒答好。那就懷疑你是不是作弊了,就把他發配,把吳兆騫流放到寧古塔,一流放就是二十年。他這個朋友認識納蘭性德,就是清代第一詞人納蘭性德。納蘭性德的父親是大學士明珠,納蘭性德跟他父親講這些事情,有人花了些錢提前把吳兆騫贖回來了。吳兆騫在邊塞時間寫了很多的詩,他是一個著名的邊塞詩人,後來出了一個集子叫《秋笳集》。後來查清楚了,副主考官,那個錢開宗等徇私舞弊,順治下令把他們一律處斬,就把副主考官有關的人處斬,這是當時震動全國的順治丁酉科場案,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就是康熙五十年,辛卯科場案。還是在江南的鄉試,這個科場案主考官姓左,叫左子蕃,副主考官姓趙,叫趙晉。考完了之後,也是士子譁然,抬了財神像到府學去遊行示威。事情鬧大了,康熙下令查,一步一步往上查,事情牽扯到江蘇的巡撫,張伯行和總督噶禮。噶禮和張伯行就是總督和巡撫互參,康熙說減職,把總督巡撫減職,查,查到最後呢,查清楚了,交通關節是這個趙晉,有人花了錢在卷子身上寫了三個字,答卷上藏了三個字,“其實有”三個字,考官看到這三個字就給他點中了這個舉人。結果趙晉,就是副主考官趙晉等五人斬首。因為這件事情跟張伯行沒有關係,康熙也了解張伯行是清官,過去我在康熙時候講過,張伯行,沒有對他進行處分,這是一個案子。
科場科場
三個大案件,鹹豐八年,戊午科場案。這是發生在北京順天科場案。事情很簡單,就是有一個人叫平齡,他考中舉人了,這個人是票友,到場子唱過戲。當時的規定是優伶不能參加科舉考試。第二,就說你是優伶,你怎么能得中舉人了。這裡邊必然有交通關節,後來就查,越查越大,最後把責任追到大學士柏俊,抓了柏俊的家人關到獄裡頭,嚴刑拷打,然後給死了,死無對證,這個事情當時是端華、肅順他們主政,奏到鹹豐那兒,鹹豐覺得證據不足,他們一定要殺,因為柏俊和肅順他們不和,鹹豐含淚殺了大學識柏俊。是中國有史以來因為科舉考試作弊,殺了最高的一個官員大學士。鹹豐死了之後發生了辛酉政變,慈禧掌權了,有一些人就出來說,說柏俊這案子是冤案,應當昭雪。慈禧說先帝鹹豐他定的呀,沒法昭雪呀,就讓柏俊的兒子給他一個小官,這事情就算了解了,所以柏俊這個科場案應當說是一場很殘酷的政治鬥爭,不完全是科場的事情。
這三個大的案子是清朝有名的科場的案子,就是科場裡面也有腐敗的事情,交通關節的事情,也有不公平的事情,但是總體來說許多貧寒的知識分子通過科舉考試,考中了舉人,考中了進士,有一個參政的機會,參政的一條途徑,也有它積極的一面。

科場作弊及防範措施

唐代正值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也是科舉考試處於逐步完善與發展的重要階段,縱觀唐代科場中出現的作弊現象林林總總,令人震驚,與此相適應,唐代有關部門也採取了一系列防範措施杜絕科場作弊。

達官顯宦徇私舞弊

在唐代科舉考試中,一些達官顯宦往往出自私利從中進行干預,影響了正常的科舉考試秩序。正如後人所評論的。“唐世科舉……亦或脅於權勢,或撓於親故,或累於子弟,皆常情所不能免”,在正式考試之前,其去取高下固已胸有成竹。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指的都是朝中重臣或權貴,以及與科場主持者有直接關係者,而與尋常百姓或一般考生沒有直接聯繫。為了使自己的親故、子弟在科舉考試中金榜題名,有的權勢者直接向主考官施加壓力。達官貴族在科場上徇私舞弊的情況在唐代相當嚴重。

唐玄宗時寵臣外戚楊國忠之子楊暄“學業荒陋”是朝野皆知的事實,參加明經考試理所當然在被“黜落”之列。但是“恃勢倨貴”的楊國忠並不甘心,他對知貢舉者達奚珣進行迫脅。懾於楊國忠的淫威,達氏不但不敢按實際水平判楊暄名落孫山,而且定其為上第。這成為唐代科場考試中的一樁醜聞。

實際上,在唐代進士等科在考試之前就已經內定名單乃至名次的現象,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這就連當朝皇帝也清楚“每歲策名,無不先定”的事實。因此,在“未引試之前,其去取高小,固已定於胸中矣”的說法,是有一定根據的。

賄賂公行,以求登第

唐代舉子能否在競爭激烈的科場中取得功名,主考官所起的作用非常大,於是一些有經濟實力者便不遺餘力地向主考官行賄。

唐代科場中行賄醜聞時有發生。唐高宗龍朔(661-663年)年間,知貢舉董思恭因接受考生賄賂而成為朝野議論的重要新聞之一。當時還出現的一種現象是,一些有權勢和富有者專門向主考機構或主考官行賄,應試者如果不走其後門,則很難指望在科場上成功。如當時的王崇、竇賢二家勢力很大,他們也對干預科舉非常感興趣:“以科目為資,足以升沉後進,故科目舉人相謂曰:‘未見王、竇,徒勞漫步’”。唐玄宗時長安(今陝西西安)巨富王元寶楊崇義郭萬金等,“各以延納四方多士,競於供送”,“朝之名僚往往出於門下,每科場文士集於數家,時人目之為豪友”。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如果應試者不向主試機構或主試者有所表示,反而成為一種不識時務的反常現象。

明碼標價,買賣出身

儘管唐代中期以前科場行賄受賄現象比較普遍,但這畢竟還不是公開行事,而到唐後期,隨著吏治腐敗和社會動盪的加劇,科場行賄受賄的醜聞更加普遍,科場中竟然明碼標價,出現了買賣出身的情況。唐肅宗至德二年(757年)七月,政府明文規定舉子只要納錢百千文,就可以給予明經出身。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視情況不同而有所區別,如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對科場帖經、對策程式有所了解,且在當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可根據情況減少二十千文;對曾經參加過省試而落榜者,並且有一定憑證,就可以減少五十千文;若精識文字者,依據原規定出百千文;如果是“未曾讀學不識文字者,加三十千”。分門別類,明碼標價,儼然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當時寒窗苦讀十年的舉子,一定對此只能是無奈與不屑一顧。

可見當時只要出錢若干,就可以獲得明經出身,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這雖然與當時在藩鎮割據形勢下唐政府財政捉襟見肘不無關係,但科舉下濫則是其最根本的原因。科場腐敗已經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

泄漏試題

泄漏試題一般是主考官徇私情而為,這在唐代科場中屢有發生,但因涉及面小,且主考官往往正得到皇帝的寵信,被揭發者只能是掛一漏萬。

唐高宗龍朔三年(663年)董思恭知貢舉,他在接受應試者的賄賂後,便泄漏了進士策問試題。後來事情暴露出來,三司審問,使得董思恭聲名狼藉,並對其進行了公開審理。初判朝堂斬決,後因董思恭臨刑告發別人,在武則天提倡告密之風盛行的情況下,被免死,配流嶺表。這是唐代科場中主考官因泄漏試題所受處罰最為嚴厲的一次。唐宣宗大中二年(848年)禮部主持進士科考試時的題目是《白雪起封中賦》,實際上在開考之前早就泄露給了考生。大中九年(855年),制舉“宏詞”時曾經“漏泄題目”。後有人彈劾此事,主考官四人因此而受到降職處分,及第者均被下第除名。實際上泄漏試題被曝光者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

身藏夾帶

夾帶是任何時期考試作弊中最普遍的內容之一,夾帶在唐代科場中有專門的稱呼“書策”:“挾藏入試,謂之書策”。可見夾帶在當時的科舉考試中是比較普遍的。即使今天所曝光的考試作弊中也以夾帶居多。

唐玄宗天寶十載(751年)九月,皇帝親御勤政樓試“懷才抱器科”,考生中居然有人在皇帝眼皮底下“私懷文策”。有人還偽造堂印,傳遞標準答案。

冒名頂替

在唐代科舉考試時,一些本無才學的人鑽考場檢查不嚴的空子,或找人冒名頂替,或是通過向主考官行賄、說情後,找替身代考。因此,唐代有“偽立符告者”,有“接承他名者”,有“遠人無親而買保者”,有“試判之日求人代作者”,其假濫不可悉數,冒名頂替在科場考試中相當普遍。唐宣宗大中九年(855年)省試時,禮部貢院就當場抓住過明經科應試者黃續之、趙弘成、全質等三人偽造堂印,黃續之等人還偽著緋衫,準備混進貢院,頂替虞蒸、胡簡、黨贊等三人應考,並可得到1600貫文的代考報酬。據說當時“非正身”是考場中冒名頂替者的專稱,民間流傳有“入試非正身,十有三四”的說法,其比例是相當高的。

唐代防範考場作弊之對策

唐代政府不得不採取一系列措施,防範考場作弊,以保證科舉考試功能的正常發揮。唐代防範考場作弊的對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嚴格考試紀律

為了防範考場作弊,唐代政府令有關部門嚴格考試紀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措施是棘圍截遮。為了嚴格紀律,表現出考場的嚴肅性,貢院外懸掛著考試法規,要求應試者必須熟知具體條文。開考之日,考場周圍布滿衛兵及棘牆,嚴禁主考官、舉子以外的人出入。

唐玄宗天寶十載(751年)九月,舉行制舉“懷材抱器科”,發現有考生中有違反考場紀律,私藏夾帶者。事發後,當事者被處以停考三年的處罰。中唐以後,進士科在試雜文時,備有書策供考生參考並成為定製,除此之外嚴禁挾藏其他任何書策入試。當時的檢查工作非常嚴格,甚至出現了令“內人於門搜尋懷挾。至於巾屨,靡有不至”者。另外,還嚴格規定了交卷的具體時間,時間一到便強行收卷。一般情況下考試以一日為單位,若時間不夠,準許以燃三支燭為限,故在當時有“三條燭盡,燒殘舉子之心”的說法。

因為考場泄漏試題往往與主考官有關,為了杜絕泄漏試題,唐代曾經在科舉考試中實行了“鎖試官”制。“鎖試官”制有效防止了命題者與考生在考試之前互相通氣,這是一種比較科學有效的方法,即使今天仍然被廣泛套用。

實行迴避制

針對主考官常對其親故徇私情的現象,唐代開始在科舉考試中實行迴避制。按當時的規定,凡是主考官的親屬中有應試者,則根據情況實行“奏移制”和“別頭制”。即先由禮部委派郎官主持知貢舉親屬的考試,及第者再由尚書複試確定,最後別奏上報,這就是所謂的奏移制。別頭制則是由考功員外郎主持,侍郎複試的一種迴避考試制度。有時乾脆由皇帝“親自考試,用絕請託之門”。為了實行科場考試的迴避制,諸如皇帝“多自出題目”、皇帝“每年皆恩賜題目”之類的記載,在唐代常見於史書。

唐代在科舉考試中實行的迴避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主考官和考生的作弊,但是這在實際中的效果並不理想,正如柳宗元所指出的,“初禮部試士,有與親戚者,則附於考功,莫不陰授其旨意而為進退者”。

實行複試制

唐代前期的複試屬於特例而非常態,隨著科舉考試的逐漸成熟,複試制隨之而成為一種定製。

唐玄宗開元(713-741年)時,規定禮部考試結束後,再送中書門下進行複試。實際上這樣的複試持續時間並不長,鏇即停罷。

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敕令禮部,從此以後“考試如才堪及第者,送中書門下重加考核”。唐德宗甚至曾經親自主持科舉考試,文宗也是“所司進所試卷,披覽吟誦,終日忘倦”。這種情況主要指主動複試或皇帝親自主試,以絕考場作弊。

一般情況下進行的複試卻是因揭露考場舞弊案後的被動複試。

唐穆宗長慶元年(821年)錢徽主持科舉考試,進士科放榜時14人及第。先是段文昌、李紳等人曾經請託錢氏,而他們卻榜上無名,權貴李宗閔之婿蘇巢、楊汝之弟楊殷士均金榜題名。於是段文昌、李紳等人便聯名奏報穆宗,揭發錢徽受人請託之事。唐穆宗遂詔令王起、白居易等主持複試,複試的題目是《孤竹管》賦、《鳥散余花落》詩等。其

結果是及第者中的10人落第。從這次科舉考試風波中可以看出,複試要較正常的考試嚴格得多。

實行彌封制

唐代一度實行的所謂彌封制也就是後來的“糊名”制,其主要用意是判卷者無法得知應試者的姓名,以防止考生與主考官的作弊。彌封制主要用於制舉及禮部銓選,是防止考試作弊的重要方法之一,時至今日依然在考試中被廣泛使用。

制舉是由天子親自主持考試或以他的名義舉行的考試。凡這樣的考試一般令考生“糊其名於中”。彌封制在終唐之世都比較流行。鑒於吏部考試發現冒名頂替、徇私舞弊者、“不可悉數”的現象,武則天“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也”。至於考試中出現彌封制是否始於武則天,尚待進一步考證。

處分科場作弊者

為了保證科場考試能夠將有真才實學及具有封建道德的舉子選拔出來,唐代明文規定對於在科場考試中的作弊者及其責任人給予嚴厲處罰。

唐代法律明文規定,“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唐律疏議》解釋貢舉須“皆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者;若“非其人,謂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即使已經榜上有名,也要“退而獲罪”;如果德行沒有大的問題,“惟試策不及第,減乖僻者罪二等”。唐代法律對於貢舉人的條件和考試中出現的作弊行為的處理十分清楚且具體,其中考察時將思想品德置於基礎知識之上。

唐寅的科場舞弊案具體

唐寅出身於商人家庭,地位比較低下,在當世“顯親揚名”主導下,刻苦學習,11歲就文才極好,並寫得一手好字。16歲中秀才,29歲參加南京應天鄉試,獲中第一名“解元”。次年赴京匯考,“功名富貴”指日可待.與他同路趕考的江陰大地主徐經,暗中賄賂了主考官的家僮,事先得到試題。事情敗露,唐寅也受牽連下獄,遭受刑拷凌辱。自此才高自負的唐寅對官場的“逆道”產生了強烈的反感。性格行為流於放浪不羈。最慘的是我們這位大才子唐伯虎,被逮入獄,大刑伺候,在他與好友文徵明的信中,淋漓盡致地詳述了當時他的悲慘境狀:
“……至於天子震赫,召捕詔獄,自貫三木,吏卒如虎,舉頭抱地,涕淚橫集。而後崑山焚如,玉石皆毀;下流難處,眾惡所歸。繢絲成網羅,狼眾乃食人……海內遂以寅為不齒之士,握拳張膽,若赴仇敵。知與不知,畢指而唾,辱亦甚矣!”
不久前還錦衣玉馬的唐解元,本以為“春風得意馬蹄疾,一夜賞盡長安花”,殊不料鋃鐺入獄,身被刑具,還要面對如狼似虎的胥吏審問呵斥,遭受世人的指責唾罵。經過一年多的審訊,雖然最終沒有判定唐寅是本次考場舞弊案主犯,但干係是擺脫不掉的,他被除掉“士”籍,發配到浙江為吏。這種污辱,全然不是現在的大學畢業生從“人事局”劃歸“勞動局”管轄那么簡單,幾乎就是撕掉讀書人賴以生存的“精神臉面”。
無論明王朝的統治機器多么殘酷、多么毫無人性,中國知識分子“士可殺不辱”的氣節仍殘存於我們這位柔弱江南文士的血脈之中。在抱怨自己“筋骨脆弱,不能挽強執銳,攬荊吳之士,劍客大俠,獨常一隊,為國家出死命,使功勞可以記錄”之後,唐寅向好友表明心跡:“歲月不久,人命飛霜;何能自戮塵中,屈身低眉,以竊衣食!”大才子奮然攘袂,頓足而起,斷然堅拒“臣妾意態間”的官府“辦事員”一職,憤然出走,開始了他漂泊的、辛酸的、不俗的、而又傳奇的後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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