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自然法

客觀自然法

客觀自然法是把自然法產生機理和應該具有社會權威性的理由訴諸於外在的客觀因素,使自然法顯得更加公正、可信、普遍、中立。因為在中西方分別以兩種不同的途徑以及使用著不同的思維方式發展著人類自然法思想,它們雖然分別建立在兩種不同的認識論假設基礎上,但又都有以獨立於人類自身的之外的客觀理性作為自然法存在的本體支持的思想,所以這裡就把這種意義上的自然法統稱客觀自然法。

歷史

客觀自然法中國禮制史
在西方歷史上,希臘雅典是西方法理學先驅,也是西方客觀自然法思想的最早發源地。後來的羅馬法的發展是與希臘自然哲學分不開的。從哲學觀點看,羅馬客觀自然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法律以公正、正義為概念,而公正和正義是人人有份的。第二,公正和正義來源於自然法,而非基於公理原則,第三,國家立法機關隨時可以變化,但立法的最後根據則以人民為依歸。這樣,古希臘古羅馬就成為古代客觀自然法(正義、理性)思想的主要淵源。之後,西方客觀自然法思想不斷發展壯大並且得到普遍的傳播,然而最終並沒有實質性突破。

同樣,中國則早在2500年前也獨立地以另一種方式在探索著治理國家的法律問題,而其中產生的客觀自然法(主要是禮制思想)至上的思想發展十分緩慢,且不為法律思想的主流,甚至後來有消失的危險,但卻沒有完全中斷而一直延續到封建社會末期。

總體來說,中西方客觀自然法思想在整體上來看是具有很強的互補性的,也可以認為二者之間在一定程度上是等價的,殊途卻可同歸。

至上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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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觀自然法思想中,可以認為其中最重要的思想就是自然法是至上的學說。這個思想在中國古代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將天道作為最高的自然法則,二是將社會的禮制認為是天經地義的,而且將其單一化、絕對化,以至於進入近代還有人而提出把道德作為法律的最高準則的觀點;在西方客觀自然法的思想表現方式則較多,諸如絕對正義、最高理性、普遍的自然法法則等等觀念,都是客觀自然法思想的重要表現形式。

(一)中國道、禮是最高自然法則的思想
1、天道是最高的自然法。
老子說:“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禮”,“大道廢,有仁義”,只有道才是最高的自然法則。這種天道自然法思想超越了古今中外一切自然法思想的價值,具有不朽的、絕對普世的精神意義。

2、禮是最高的自然法則。
子產認為,“夫禮,天之經也,地之儀也,民之行也。”即是最高的自然法則,是上天的規範,大地的準則,民眾行動的依據。正因為禮是天地的總規則,所以民眾才加以效法遵循。子產強調,民要服從天地的準則,要“奉之以禮”,但禮義法度應順民心,否則,要改革法度,可以對禮“有所反之”。總而言之,在子產之後的儒家繼承者不斷發展而形成的中國的禮治思想可以說是現代的憲政制度萌芽,其依據就是儒家思想將禮制看作最高的自然法則,人民必須遵循這種意義上的禮制,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任何人(包括統治者)都不可隨意改變它。所以,禮制觀實質上就是一種客觀自然法思想的表達。

(二)西方自然法至上諸學說

西方古代客觀自然法學說從自然哲學的角度論述了自然法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則的思想,並認為它也是高於人類制定的成文法的。總體而言,從誕生之日起,西方客觀自然法思想就將人的一切合法之自由最終都歸之於求助抽象的上帝精神的支持,可以說這種自然法思想有著深厚的宗教情結和偉大的人文情懷

1、絕對正義的自然法

古希臘智者以“自然”這個概念為前提,論述自然法,認為“自然”就是真理或稱為“實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絕對正義”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現。安提芬曾經認為,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只是根據“意見”或“習俗”,遵守這種法律是毫無用處的,是不能防止受侵害的,也是違背自然的。希臘人把所有外來的居民看作“野蠻人”的那種偏見是沒有道理的,因為“野蠻人”和希臘人都同樣自然具有人類的特性。還說法律是少數人制定的,這種法律不反映奴隸的意志;雅典城邦的法律並不公正,而是暴力;奴隸是人所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雅典並不民主,因為外來居民和努力都不能參加公民大會。歐里庇得斯認為,根據自然的法則,奴隸和自由民應該是一樣的,奴隸是這會制度和城邦法律所造成的。因此,認為人定法並不代表正義,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阿基馬丹說:“神讓一切人自由,自然並沒有使任何人成為奴隸。”

2、至高無上的法則

斯多葛學派宣傳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無上的法則,它的效力遠遠超過人類領袖所制定的法律。因此,人類所制定的法律應該符合那種代表理性的、統治者全世界的、永恆不變的自然法。由於它代表理性,遍及世界萬物,它的命令就體現著公正、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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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多葛學派認為個人是自足的主張。人是有理性的,上帝也有理性,上帝與人一樣,也是這個世界國家的一個公民。世界國家以正當的理性為其根本法則。換句話說,正當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它是人類的普遍法則,是永恆不變的,上帝、一個國家的惡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受這種普遍法則的統治。他們認為人們應該是平等的。

他們還認為,一個國家的公民資格,是以理性為前提,而理性又是人人所共有的。又說,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都具有兩種法律:一種是自己城市國家的法律;另一種是這個世界的法律。前一種法律屬於習慣法,後一種則是屬於理性的法律。其中,理性的法律權威高於習慣法,各個城市國家的習慣法雖然不同,但人類理性只有一個。

3、自然法是最高理性

西塞羅說:“理性,只有當它充分發展和盡善盡美的時候,才能真正稱作為智慧。由於無其他物比理性更為美好,並且由於它存在於人和上帝兩者之中,所以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的財富就是理性。因為正當的理性就是法,所以很多人必然認為人與上帝共同具有法。共享法的人,也比共享正義。因此,就應把共享法和正義的人們看作是同一國家的成員。”

西塞羅認為,自然法既不能廢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正義的本源,自然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標準。他認為:“最淵博的學者決定從法的定義著手,看來他們是正確的。若根據他們的定義,法就是最高的理性,並且它固植於支配應該做的行為和禁止不應該做的行為的自然之中。當這種最高的理性,在人類的理智中穩固地確定和充分的發展了的時候,就是法。所以,他們認定法就是理智,支配正當行和禁止錯誤行為就是法的自然職能。他們人物為法的這種性質,在希臘是從每一個人自身假定的概念中取得法的名稱的,而在語言中,認為法是從選擇的概念而得名的。因為,他們把公平這一概念歸因於發這個詞,所以給予法以選擇的名稱。其實,嚴格的說來,假定的概念都屬於法。”接著又說,“十分清楚,當把原來的民族慣例用文字寫出來並予以實施,人們就稱之為‘法’。從這個觀點出發,就會欣然理解為各國制定了壞的和非正義的成文法的人,是違背諾言契約,他們所實施的東西也就根本不是‘法’。‘法’這一術語的絕對定義,實質上包含選擇了正當的和真實的概念和原則的。法是正義與非正義事物之間的界限,是自然與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間達成的一種契約;它們與自然的標準相符並構成了對邪惡予以懲罰,對善良予以捍衛和保護的那些人類法。”

(三)現代中國的社會道德至上論

進入現代以來,中國思想家章太炎在反思封建王道政治失敗的原因之後,認為封建中國之所以亡國,根本原因在於傳統“道德衰亡”。所以,在一定意義上他把道德看得比法律還重要。實際上,這種看法包含了深刻的道理,就是它蘊涵著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不可超越性以及不朽性的意思在內。它同時也說明,自然法思想在中國也是早有淵源的,即使在佛教傳入中國之前就已經在其歷史上產生很久了,道德自然法並不需要佛家思想的直接支持。但是,為了尋找新的出路,他認為,“佛教最終平等”,最富犧牲精神,可以用來培養人們的道德習慣,並企圖以此取代中國傳統自然法思想的道德精神力量,這實在是不正確的選擇。當然,佛教在中國歷史也很久,有一定的歷史傳統和人民性作為基礎是有利於道德自然法思想傳播的。另外,認為,張氏的這種思想也是自然法的宗教精神的體現,它還說明了自然法思想具有宗教性意義,那就是絕對的客觀理性,任何人都不能隨意違背它。

客觀理性

客觀自然法客觀自然法
在西方,很多自然法思想家從理性的客觀性角度論證自然法的不可違背之道理,因為,他們普遍都認為,人的根本特徵就是人具有理性。在古代他們提出一種抽象的自然理性思想,不過到了中世紀時,這種客觀理性就被上帝意志取代了。

(一)自然法是永恆不變的法律

西塞羅宣稱人類所制定的法律應該符合代表理性、統治著全世界的、永恆不變的自然法。法不是人類思想的產物,而是依靠它在支配和禁止方面的智慧,管轄整個宇宙的某種永恆的東西。因此,人類法律具有永恆的性質,並且有指導正當行為和禁止錯誤行為的一種權力;這種權力不僅先於民族和國家的存在,而且食慾管轄和統治宇宙的上帝同時存在的。他還說,凡是正當的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恆的,而且不予成文法相始終。

西塞羅說:“事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與自然相適應,它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不變而永恆的。通過它的命令,這一法律號召人們履行自己的義務;通過它的禁令,它使人們不去做不正當的事情。他的命令和禁令永遠在影響著善良的人們,但是對壞人卻不起作用。用人類的立法來抵消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義上絕不是正當的,限制這一法律的作用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容許的,而要想完全消滅它則是不可能的。……它不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另立一項規則,也不會今天是這個規則,而明天又是另一種規則。有的將是一種法律,永恆不變的法律,任何時期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的法律,而且看來人類也只有一個共同的主人和統治者,這就是上帝,它是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釋者監護人。不服從它的人們就是放棄了他教好的自我,而由於否定一個人的真正本質,因此應該受到最嚴厲的懲罰,儘管他已經逃脫了人們稱之為出發的一切其他後果。”

(二)自然法的理性來自上帝

到了中世紀形成的客觀自然法思想,一些思想家直接從神學的角度論證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的體現。把自然法認為是客觀理性的思想至今仍然是西方的主流自然法理念,而且這個理性的最高表達曾經就是上帝意志。從此,西方世界的客觀自然法思想就猶如上帝信念般深深紮根於西方民眾的心中,為自然法的實踐提供了廣大的社會基礎力量,並且很好地與人民意志結合起來了。

1、任何行為如果不是創造人類理性的上帝所讚許的,就必然是他所禁止的。

格勞秀斯說:“自然法是正當的理性選擇,它指示任何與理性和社會性相一致的行為就是道義上公正的行為;反之,就是道義上罪惡的行為。由此可知,這種行為如果不是創造人類理性的上帝所讚許的,就必然是他所禁止的。行為的是非一經理性準則斷定,如果不是合法的就必然是非法的,因而必須把它看作是上帝所準許的或禁止的。由於這種性質的自然法不僅與人類法而且成文的神法也不相同。因為後兩種法本身及其性質不能禁止或支配人們去作必須履行的或者放非法的行為,但是,自然法能禁止人們去做非法的行為,支配人們去做必須履行的行為。”

格勞秀斯認為,不管那個時代不同地點的人們,要是一致肯定同一件事是真理,那么必然有一個共同原因,這個共同原因,如果不是從自然原則正確推論出來的東西,就是舉世公認的東西。前者說明了自然法,後者說明了國際法。自然法是從理性產生的,國際法則是由共同的社會契約組成的,這是自然法在國際交往中的套用和體現。人類遵守社會契約是自然是自然法的組成部分。

2、上帝是最高的善。

斯賓諾莎說:“所有自然現象,究其精妙與完善的程度來說,實包含並表明上帝這個概念。所以,我們對於自然現象知道的越多,則我們對於上帝也就有了更多的了解。”他在歷史上第一次提出科學解釋《聖經》的方法,認為解釋《聖經》的方法與解釋自然的方法差不多是一樣的,研究《聖經》只能以《聖經》為依據,反對神秘說教。

斯賓諾莎說:“律這個字,概括的來說,是指個體或一切事物,或屬於某類的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這種方式或是由於物理之必然,或是由於人事的命令而成的。由於物理之必然而成的律是物的性質或物的定義的必然結果。由人的命令而成的律,說得更正確一點,應該叫做法令。”他認為,成文法是包括自然法的。自然法又必須為成文法服務。

斯賓諾莎說:“服從法律所得的後果只是一個獨立國家的長久幸福和此生的別的一些福利;反過來說,不服從法律與毀棄誓約就有國家覆亡和巨大艱苦的危險。這個殊不足怪,因為每一社會組織和國家的目的是安全與舒適;法律有約束一切的力量,只有如此,一個國家才能存在。若是一個國家所有分子忽視法律,就足以使國家解體與毀滅。”又說:“若無政府、武力和法律以約束壓抑人的欲望與無節制的衝動,社會是站不住腳的。”

斯賓諾莎認為,第一,解決法律(包括神法)對上帝的關係問題,也就是他認為的上帝和自然是一碼事。第二,認為最高的善就是上帝的化身,或說上帝是最高的善,這是神法的主要格言,所以對上帝的概念必徹底弄清楚,亦即認識上帝和愛上帝的最終目的,人們的一切行為都應以此為準。第三,他又把自然法的性質同人性論結合在一起,認為這是普遍的,是一切人所共有的,因為它是從普遍的人性里抽繹出來的。

3、一切權力都來源於上帝。

中世紀西方的神學家們將自然法披上一件神學的外衣,在“一切權力都來源於上帝”的思想支配之下,自然法則成為上帝法律的代名詞教會法的制定者們,甚至把自然法等同於聖經的舊約新約中所揭示的戒律。

客觀自然法阿奎那自然神學思想研究
(1)神定自然法

奧古斯丁說:“生命有限的人與永恆的上帝之間的和平,是一種有秩序地服從上帝的絲毫無誤的被忠實執行的永恆的法律。人與人之間的和平是一種互相協調;一個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員間一種有秩序地同孩子與服從。一個城市的和平是在公民之間一種有秩序的命令於遵守。”他在這裡強調秩序統治與服從、命令與遵守等,就是要求於自然法密切相關的普遍和平,或者說就是執行永恆的法律。

奧古斯丁還說,在這種國家與法律之上還存在一種為神所制定的自然法,這種自然法又是刻劃在人類的心坎上的,所以,自然法也就是自然的道德規律,人類自然了解其原理,並可以付諸實施。他繼承了希臘羅馬法律思想家關於法律與道德不可分的思想以及自然法高於國家發的法律觀點。

(2)上帝用來統治人類的法律

阿奎那將法律劃分為四種:永恆法、自然法、人法神法。永恆法是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神法是主宰人類的法律。他認為,人是有理性的動物,能在某種程度上理解深的智慧,並由此產生一種熱愛自然的傾向,來為人類謀福利。他說:“這種理性動物之參與永恆法,就叫做自然法。”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來統治人類的法律,人法是從自然法而來的。

阿奎那從人類習慣的作用中提出這樣的論斷,說一切法律都是從立法者的理性和意志中產生的。神法和自然法從上帝的合理意志中產生,人法則從受理性支配的人的意志中產生。

顯然,阿奎那的這個思想是把法律建立在上帝意志之下的,它更加關注的是公共權力的合法性問題而不是直接關注公民的權利問題,因此和大多數客觀自然法思想出發點大不相同。當然,因為上帝為善,這樣法律不能為惡就是自然的,反過來就加強了對公民權利的維護。這個方法值得注意,雖然與古代傳統主觀自然法論述角度不同,但目的相同,殊途同歸。

(三)理性就是自然法

洛克認為,自然法的本質是理性,正如他所說的,“理性也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所體現和保護的是全人類的和平與安全,其作用在於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每一個人在保存自己不成問題時,“他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餘的人類,而非為了懲罰一個罪犯,不應該多取或損害另一個人的生命以及有助於保存另一個的生命自由、健康、肢體或物品的事物。”為了約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不互相傷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維護和平和保衛全人類的自然法,洛克便將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交於每個人,使任何人都有曲阿布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懲罰的限度以制止違反自然法為準,也就是說,“處罰每一種犯罪的程度和輕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覺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並且警戒別人不犯同樣的罪行而定。”無可否認,人類是理性存在者,但是人類也是非理性的存在者,人類的非理性層面也是不能忽視的。這是西方理性自然法思想的重大缺陷,也是客觀自然法的不足之處。

(四)理性的社會制度

摩萊里從唯理論世界觀出發,假設有一種理性的社會制度存在著,認為現存社會制度是非理性的,主張以理性社會制度取代非理性社會制度。在法律思想方面,這種唯理論表現為自然法學說。

摩萊里指出,自然法與人的理性、本性永遠是一致的。人類曾經有過完全按照自然法的規定進行生活的時代,即“自然狀態”。但就人類總體來說,脫離自然狀態及不按照自然法的規定來生活,已經是非常遙遠了。因此,人們的任務就是拋棄現存社會制度,回到理性的自然狀態即他構想的未來社會中去。摩萊里認為,人類社會存在一種永恆不變的“自然規律”——自然法。自然法是上帝規定人們的行為並為人們指出幸福道路的總規律、總法律。

人類社會制度總是無法擺脫人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困擾,今天的世界,無論主權國家還是國際組織,也都沒有徹底走向整體和諧的法治形態,沒有徹底擺脫非理性的政治社會形態,不能擺脫人治統治的方法,人類還處於非理性、甚至反理性的社會制度之中。所以,大家和摩萊里一樣認為,追求理性的社會制度仍然是自然法的偉大理想之一。

孟德斯鳩說:“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上帝也有他的法;物質世界有它的法;高於人們的‘靈智們’即神有它們的法;萬物有它們的法;人類有他們的法。”這種廣義上的法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相當於今天人們所說的“規律”。可以說,把法看作事物之間的內在聯繫這種思想是一種最典型的客觀自然法思想。 

不成文法

客觀自然法國際法
馬里旦對自然法作出如下定義:“自然法,即不成文法,使根據人來的一個秩序或傾向。這個秩序或傾向是可以被人類理性發現的,並且人類意志必須按此傾向行為以便使自己調整得與人類的必然目的相一致。”他認為,由於自然法不是成文法,人們對自然法的認識便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難。但是,所有人都知道一點,就是“行善避惡”。這本身並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法的第一原則。自然法便是從這一原則中必然引出的,並且是從人作為人這個簡單的事實中得來的規則,規定人們做或不做某些事。人們對自然法的認識隨著道德良知的發展而逐步加深。對自然法正確和全面的觀點是既要注意人的權利,又要注意人的義務。馬里旦把法分為永恆法(神法)、自然法、國際法實在法。他認為,永恆法是指上帝統治整個宇宙的法律,是一切法律中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永恆法的參與,是處理必然地同“行善避惡”這一首要原則相聯繫的權利和義務。國際法位於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國際法是以市民社會和各國間的關係和事實為條件的。在這些條件是文明生活的普遍事實時,國際法同樣是普遍適用的。實在法是處理偶然地同“行善避惡”這一原則相聯繫的權利和義務。因為該法律規定的行為,在特定社會制定法律和形成習慣時,是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規定的。因此,實在法規定的內容隨著社會條件的不同而不同。馬里旦指出,國際法和實在法都從自然法那裡取得法律效力,是自然法的延伸。自然法體現在人類法中而使得後者更完善、更符合正義。

因為這種意義上的自然法是不成文法,屬於最高的法律精神或者原則,是獨立於主觀意志之外的理性法,所以也屬於客觀自然法範疇,而且它具有直接的法律操作性,只能且必須在法治實踐中堅持和套用才能表現出來其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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