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自然法

主觀自然法

作為自然法思想的重要方面之一,西方自然法從人性論立場出發,以利己為目的,強調個人利益的維護;中國自然法人物則有不同的觀點,也是從人性論立場出發,以利民為目的,強調國家利益的維護。在這裡,把這種以不同價值觀以及人性精神特徵作為其思想基礎和根本出發點的自然法稱作主觀自然法。實際上,自然法最初的產生和發展也應該是遵循這個價值目標而從此出發的。

中國人性學說

主觀自然法主觀自然法
在大統一之前的中國,諸子百家的學說普遍蘊涵著豐富的人性自然法思想。一般來說,除了性善、性惡學說而外,其中最有價值的自然法就是管仲的人性“好利惡害”的利己主義理論了。這種利己主義不僅是自然法思想的強力支持(最具有普遍性的內容),也是實證法學的重要思想資源,已經表現出自然法和實證法思想的整體不可分性,尤其值得重視。因為諸子百家的這些人性自然法思想觀念都還缺乏現實的普遍性,而且並沒有將普遍的人性作為人類的共同性而張揚出來,只是為了實現少數人進行政治統治的需要才去發現那局部的人性內容,其中的社會大眾並不是國家的法律主體,所以其思想局限性還是很大的。至於老子學說的道德人自然無為的自然法思想直接被人們看做非人性的虛無主義哲學,其實應該是很大的誤解,這個問題以後再論.。

(一)利己主義人性觀

法家先驅人物管仲認為,每個人都有“好利惡害”的本性,見到對自己有利的就來,見到對自己有害的就去。因此,管仲認為這種既包括生理需要有包括社會需要的“欲利”的力量,決定著法律的實行。管仲還認為,物質利益不僅是人行所求,而且是人們遵守禮以法度的前提。所以,他曾經提出了“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的著名論斷,同時指出:“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

總體來說,法家認為,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人的這種本性是不可改變的。因此,不能以道德論人,必須用利害關係察人。在“好利惡害”的人性面前,仁義教化是無濟於事的,只有法令賞罰才能湊效。

這些利己主義的人性觀實際上已經開始表現出明顯的實證法思想的萌芽了。因為這種人性觀具有最大的普遍性,任何實在法律都不能不考慮這種不變的人性本質,不能不尊重這種普遍的人性現象,只有正確加以引導和利用它,才能維護合法人權,保障公共權力的有效運行,這也是符合自然法精神的。

(二)人性善

孟子認為,人生來就具有為善的天性,即所謂“四心”: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這“四心”的發揚光大,就是仁義禮智:“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因此,仁義禮智這四大倫理原則不是受外界影響而形成的,而是人生所固有的。只是由於“庶民去之,君子存之。”他認為,“仁,人心也;義,人路也”。即仁是人們言行舉止的動機,義是人們言行舉止的規則。“聖人”與“庶民”在人性上是一致的,只要認真的修養返性,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堯舜那樣的“聖人”。孟子用“仁義”規範一切,衡量一切,視“仁義”為人們行為的基本準則,使之成為中國古代儒家主觀自然法思想的第一原則。但是這樣的“仁義”觀實際上是倡導一種理想化的人際關係的可能性,不是人的絕對自然本性,需要加以主動導引和規範才能發揮作用。所以,必須法律去鼓勵為善行為才能有效。由此也可以看出,人性善思想缺乏內在合法性依據,必須外力推動,也就是法律的強化才能符合自然正義精神。

(三)人性惡

荀況認為,他認為人生來就有“目好色、耳好聲、扣好味、心好利”和“不知足”的欲望:“生而有疾惡”,即生來就有嫉妒心和排他性;有“貴為天子,富有天下”,“名聲若日月,功績如天地”的虛榮心和權力欲等等。如果“縱人之情,順人之欲”,那么人們必然會你爭我奪,“犯分亂理”,是社會混亂不已。可見,人都有“惡性”,所以他認為聖人及其禮、法正是為了“化性起偽”、改造“惡性”而產生的。同樣,人性惡也不是絕對普遍的現象,但是一般來說,人性惡劣之程度遠大於人性善的程度。當然,人的心理的惡性也是可變的,所以法律既要尊重這種人性現實,更要努力改變這種惡劣的人性。這樣,法律就要積極抑制惡行,才是符合自然正義精神的。

西方人性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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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自然法思想在西方的演變情況與中國相比則大為不同。總體來說,在其發展歷史上沒有發生過實質性的、長期的中斷過程,即使到了今日也仍然還是西方世界基本的普遍理念。西方人性自然法的有關學說內容很豐富,主要的是功利主義利己主義及其二者互相結合的思想,其蘊涵的人性內容更加普遍化,尤其是在法律制度中將這些觀念直接擴大到民法範疇,對私權利的正確行使也起到了科學的規範作用。因此,其人性自然法思想更加深入人心,有效制約了公權力的濫用。這種人性自然法思想是民主制度的重要淵源,所以,這是西方人性自然法思想的獨有的超越之處。

(一)人性是自然法之母

格勞秀斯說:“因為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會交往的感情就產生於此,並非由於其他緣故,遵守契約即為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從契約的約束力所生,因此可以說自然法是民法之母。但是,自然法是依靠功利加強的,因為造物主的意志務使人脆弱多欲,非合群不足以圖安樂,所以法律的制定無不是由於功利的緣故。意志締結同盟以合群,訂立契約以定份,其始都是根據功利的緣故。因此,負責立法者,對於被統治者的利益不可不注意。”這實際上和管仲的“好利惡害”的功利主義的人性觀基本內容是一樣的。從此也可以說明一個觀點,即自然法思想不僅是西方法文明的特有精神產品。

(二)利己主義

雖然在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利己主義思想並不是完全被肯定的,但是這種天性在西方社會的價值觀中卻是被普遍接受的。因為,合法合理的利己主義是自然法的偉大精神,正是由於這種利己主義的產生,才需要利他主義的精神出現,二者難道是可以決然分離的嗎?

1、保存自己是自然權利。

愛爾維修說,自愛,或者對自己的愛,無非是自然銘刻在心裡的感這種感情按照股東人的各種愛好和欲望,可以在每一個人身上轉化為罪過,或者轉化但自愛的基本傾向則是趨樂避苦,保存自己,其實質是利己主義。人的感受性和自愛本性是自然賦予的,因而感受事物,保存自己便是自然權利。拋棄這一自然權利,人將不成其為人。而人人都要實現這一自然權利,特別是人們都要爭獲同樣的對象時,就必然會引起紛爭。人類曾經長期處於這種紛爭狀態,這就是自然狀態或人類的初始階段。

2、利己主義是人的天性。

赫爾岑認為,利己主義和社會交往是人類的天性。他說:“……利己主義和社會交往——既非美德,也非缺陷——它是人類生活的基本自發力;沒有它,百年沒有歷史,沒有發展”。但是,這種利己主義不能沒有限制,如果沒有發展的、有文化的、有思想的人的合理的利己主義,沒有具有獨立感和自尊感的個性,那么,“純粹的”利己主義就會使人脫離集體而與人道主義對立,從而把人類降低到動物的水平。人作為社會生活的個體,是在與他人的交往中謀求個人和社會之間和諧的,國家的產生就是由於自願協定而產生人們之間的社會聯盟。

(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霍布斯認為,造成人們互相爭鬥的原因主要有三種,即競爭、猜疑和榮譽。人的這三種品性是和人類的“自然狀態”相一致的,從而提出了“自然狀態”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的著名論點。在這種狀態下,沒有任何生產上的進步,還會產生另一種惡果,這就是不存在是和非、公正不公正的觀念,暴力和欺詐成為主要的美德。同時,沒有財產,沒有統治權,沒有“你的”和“我的”之分。毫無疑問,這一狀況對人類來說是惡劣的。霍布斯認為,對死亡的恐懼,對舒適生活的欲望,以及人們的理性,使人類有可能擺脫這種狀態。這些能使人類竭力走出自然狀態的條件,總稱為自然律(即自然法)。

按照霍布斯的觀點,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至上的普遍法則,用來禁止人們毀滅自身或放棄保存生命的手段,並且用來教人認為保存生命最好的行為。自然法不是保護自然狀態中每個人基於本性與本能的自然權利,而是限制這些權利,以便來維護和平秩序。他把自然法的所有內容用一句話加以概括,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自然法的總的原則。他斷定,自然法的原則和內容是能夠被人遵守的,而且自然法永恆不變。因為自然法的根本原則和目的是“尋求和平”,而和平是滿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變的。

中國人都知道,儒家思想中最早提出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基本的做人法則,被稱為恕道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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