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

普遍性,指的是事件發生的常見性和必然性。

矛盾的普遍性原理

矛盾存在於一切事物中。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矛盾,不包含矛盾的事物是不存在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事事有矛盾

矛盾貫穿於每一事物的始終。在事物的發展過程中,舊的矛盾一解決新的矛盾就會產生,又開始了新的矛盾運動。在新舊矛盾之間絕對不存在哪怕一剎那的無矛盾狀態。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時時有矛盾。

總之,矛盾存在於一切事物之中,並且貫穿於每一事物的始終,即事事有矛盾,時時有矛盾,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

普遍性的另外一層含義同類事物中包含著的共同的、本質的東西。

方法論要求

首先,要承認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敢於承認矛盾揭露矛盾。

承認矛盾的普遍性與客觀性,是正確對待矛盾的前提。

其次,還要善於全面的分析矛盾,堅持兩分法,防止片面性。

而且,要積極尋找正確的方法解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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