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

《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

為了科學地統一和規範城市規劃術語制定《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此標準適用於城市規劃的設計管理教學科研及其他相關領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合[1992]490號文的要求,《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 50280—98為推薦性國家標準,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前言

根據國家計委綜合[1992]490號文的要求,《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由建設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主編,建設部體改法規司參加編制。經建設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標[1998]1號文批准發布。
為便於廣大城市規劃的設計管理教學科研等有關單位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本標準,《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編制組根據國家計委關於編制標準、規範條文說明的統一要求,按《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的章、節、條的順序,編制了條文說明,供國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考。在使用中如發現有不夠完善之處,請將意見函寄我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城市規劃標準技術歸口辦公室,以供今後修改時參考。

第二章 城市和城市化

2.0.1居民點
我國的居民點分為城市鄉村兩大類,城市又分為市和建制鎮,縣城均設建制鎮;鄉村分為集鎮和村莊,集鎮是鄉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城市(城鎮)
城市是一定地區的經濟政治文化中心。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國是指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建制鎮國家要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縣城均設建制鎮。
2.0.3市
在我國的行政區劃中,市是經國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轄市、省直轄市和地轄市的統稱。市按人口規模又分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鎮
在我國的行政區劃中,鎮是建制鎮的簡稱。我國的鎮是包括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和縣以下的建制鎮。
2.0.5市域
在我國現行行政區劃中,實行市領導縣(又稱市帶縣)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領導縣的全部行政管轄範圍。實行縣改市的市,其市含原縣的全部行政管轄範圍。
2.0.6衛星城鎮
衛星城鎮是城市發展過程中的一種城市類型。興建衛星城鎮的目的在於防止大城市市區人口規模的過度膨脹,旨在吸引大城市市區人口前往居住,並吸引從外地準備進入大城市市區的人口。

第三章 城市規劃概述

3.0.1城鎮體系規劃
根據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在城市總體規劃綱要階段,即應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和布局。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3.0.2城市規劃
從學科上講,城市規劃是一門綜合性學科,它涉及社會學建築學地理學經濟學工程學環境科學美學等多種學科。從行政上講,城市規劃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和重要工作。
在50年代,稱城市規劃是時期內城市發展的繼續和具體化。到了80年代初,稱城市規劃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計畫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隨著改改革的深入發展,大家普遍認為,城市規劃不應該只是編制物質環境規劃,而應該包括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構想、土地利用、空間布局及工程建設的綜合性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
從制定到貫徹,城市規劃應經過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的步驟。當發現城市規劃與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有較大的不適應時,可經法定手續,對城市總體規划進行局部調整甚至作某些重大變更。
3.0.3 城市設計
城市設計所涉及的城市體型和空間環境,是城市設計要考慮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築物道路綠地、自然地形等構成的基本物質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質要素所組成的相互聯繫的、有序的需市空間和城市整體形象,如從小尺度的親切的庭院空間、宏偉的城市廣場,直到整個城市存在於自然空間的形象。
3.0.4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
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12條,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範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
3.0.5 城市建成區
城市建成區在單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鎮有不同的反映。在單核心城市,建成區是一個實際開發建設起來的集中連片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以及分散的若干個已經成片開發建設起來,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對一城多鎮來說,建成區就由幾個連片開發建設起來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所組成。如連雲港市淄博市
3.0.6開發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43號,《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區是指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旅遊度假區等實行國家特定優惠政策的各類開發建設地區。
3.0.7 城市基礎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分為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兩類。工程性基礎設施一般指能源供應、給水排水、交通運輸、郵電通信、環境保護、防災安全等工程設施。社會性基礎設施則指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設施。我國一般講城市基礎設施多指工程性基礎設施。
3.0.8 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名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和近期建設的關係,指導城市合理髮展。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
3.0.9 控制性詳細規劃
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23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詳細規定所規劃範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限,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二)規定各地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築後退紅線距離、建築間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築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
(四)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標高
(五)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
3.0.10 修建性詳細規劃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作出建築、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四)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五)工程管線規劃設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3.0.11 城市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管理包括城市規劃編制管理、城市規劃審批管理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編制管理主要是組織城市規劃的編制,徵求並綜合協調各方面的意見,規劃成果的質量把關、申報和管理。城市規劃審批管理主要是對城市規劃檔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主要包括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和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管理等。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

4.1 城市人口

4.1.1城市人口增長
根據城市人口增長的絕對數量,城市人口增長可以分為人口淨增長,人口零增長和人口負增長三種狀況。
4.1.2城市人口增長率
城市人口增長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增減速度的指標,其計算公式為:
城市人口增長率=(本年城市人口增長絕對數÷年平均城市總人口數)×1000(‰)
4.1.3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
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反映城市人口自然增減變化的基本指標,其計算公式為:
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本年城市出生人口數-本年城市死亡人口數)÷年平均城市總人口數×1000(‰)
4.1.4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率
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因遷入和遷出等社會因素引起人口增減變化的指標,其計算公式為:
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率=(本年城市遷入人口數-本年城市遷出人口數)÷年平均城市總人口數×1000(‰)

4.2 城市用地

4.2.1居住用地
依據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定,本條文釋義適用於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在編制居住區規劃時,仍可按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三級配套,即住宅用地及配套設施的用地。
4.2.2公共設施用地
按國標GBJ137-90第2.0.5條的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4.2.3工業用地
按國標GBJ137-90第2.0.5條的規定,工業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代號E)”。
4.2.4道路廣場用地
按國標GBJ137-90第2.0.5條的規定,道路廣場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廣場用地及公共停車場用地。
道路用地指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除主次幹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腳踏車專用道等用地,列為“其它道路用地”。
廣場用地指公共活動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公共停車場庫用地是指供社會(包括公共車輛和私人車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用地,不包括其它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用地。
4.2.5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依據國標GBJ137-90第2.0.5條的規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供應設施用地(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但供電用地中不包括應歸入工業用地的電廠用地,關於高壓線走廊下規定的控制範圍內的用地,則應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交通設施用地(公共運輸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郵電設施用地(郵政電信電話等設施用地),環境衛生設施用地(雨水、污水處理和糞便垃圾處理用地),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殯葬設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4.2.6綠地
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地和林地。
4.2.7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軍事用地,指直接用於軍事目的之軍事設施用地,如指揮機關、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指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保全用地指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該用地應歸入公共設施用地(根據國標GBJ137-90第2.0.5條)。
4.2.8城市用地評價
城市用地評價中的工程評估,系對可能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自然條件的工程評估,通常根據地下水位深度、洪水淹沒範圍、地基承載力、地形坡度等自然條件,評估用地適於建設的優劣程度,一般分為三級:一級指適宜於進行城市建設的用地;二級指需採取一定工程措施後方宜建設的用地;三級是不適於建設的用地。

4.3 城市總體布局

4.3.1城市結構
城市結構包括城市的人口結構、社區結構、產業結構、用地結構、路網結構等等,它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4.3.2城市布局
城市布局指城市物質環境的空間安排,如城市功能分區、各區與自然環境(山、河湖、綠化系統)的關係,以及主要交通樞紐、道路網路與城市用地的關係等。
4.3.3城市功能分區
城市功能分區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城市各項活動的正常進行,使各功能區既保持相互聯繫,又避免相互干擾。60年代以來,城市功能分區的理論和實踐有了新發展,如英國1970年開始建造的米爾頓•凱恩斯新城,不設定過分集中的工業區,而形成包括工廠、行政、經濟和文化管理機構等布置在居住地段附近的綜合居住區,力求做到就業與居住就地平衡。1977年在秘魯簽署的《馬丘比丘憲章》,強調要努力創造綜合的、多功能的環境,主張不要過分追求嚴格的功能分區。
4.3.4中心商務區
中心商務區(CBD)的概念是本世紀20年代由美國人伯吉斯提出的,其含義是:CBD包括有百貨公司和其它商店、辦公機構、娛樂場所、公共建築等設施的城市的核心部份。近年來隨著世界產業結構的發展而越來越成為城市綜合性經濟活動的中樞,如美國紐約的華爾街地區、我國上海的外灘與規劃建設中的浦東新區陸家嘴地區,其功能主要轉化為:城市中的商務談判場所、金融、貿易、住處展覽、會議、經營管理、旅遊、公寓商業、文化、康樂等,並配以現代化的通信網路與交通設施。

4.4 城市道路交通

4.4.1城市道路系統
城市道路系統中不同功能、等級、區位的道路是指:按功能不同劃分為交通性道路和生活性道路等;按等級不同劃分為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等;按區位不同,有大、中城市重要貨源點與集散點之間的便捷的貨運道路,有市區邊緣設定的過境貨運專用車道,以及商業步行區內的步行道路等。
4.4.2快速路
根據城市道路交通設計規範的規定,快速路的機動車道的設計行車速度為60~80km/h,快速路雙向車行道之間應設中間分隔帶。
4.4.3城市道路網密度
城市道路網密度以km/km2表示。依道路網內的道路中心線計算其長度,依道路網所服務的用地範圍計算其面積。城市道路網內的道路指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不包括居住區內的道路。
4.4.4大運量快速交通
大運量指客運量大,理論研究表明,設計合理的且運行控制有效的公共汽車專用道上公共汽車的運行速度在16~22km/h範圍內,客流量能達到單向2.5萬人次/h。這種大運量快速交通除了採用公共汽車外,還可以採用輕軌捷運
4.4.5步行街
各城市對步行街和管理一般分為兩種情況:全天供步行者通行或在限定時間內(例如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7時)通行;對於車輛的通行,一般在供步行者通行的時間內,禁止車輛通行,但準許送貨車、清掃車和消防車等特種車輛通行,有的城市還準許固定線路的公共運輸車輛的通行。在城市商業區的步行街,亦稱為商業步行街。

4.5 城市給水工程

4.5.1水源保護
對城市公共給水水源採取的保護措施包括:在水源周圍建立水源保護區域(包括禁戒區和限制區);對水源的水質動態進行監測,定期分析水質的變化情況等。
4.5.2城市給水系統
城市給水系統通常對於一定規模的城鎮來說,只設一個公共給水系統。由於用戶對水壓和水質的要求不盡相同,為了經濟合理,也有採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完全獨立或管網獨立的公共給水系統,分別稱為“分區給水”或“分質給水”。

4.6 城市排水工程

4.6.1城市污水
城市污水中的徑流污水,是指雨雪淋洗城市大氣污染物與沖洗建築物、地面、廢渣垃圾而形成的污水,它具有季節變化和成分複雜的特點。

4.7 城市供熱工程

4.7.1城市集中供熱
城市集中供熱中的集中熱源是指熱電廠和區域鍋爐房製備的熱源,或某些工業生產的餘熱,或有可利用的地熱

4.8 城市綠地系統

4.8.1城市綠化
城市綠地系統分布方式,一般要求均勻布置,結合各個城市的自然地形特點,採取點(指均勻分布的小塊綠地)、線(指道路綠地、城市組團之間、城市之間和城鄉之間的綠帶等)、面(指公園、風景區綠地)相結合的方式把綠地連線起來,形成整體。
4.8.2公園
公園是城市公共綠地的一種類型,也是城市綠地系統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對保護環境、調劑人們生活、美化城市都有積極作用。公園可分為城市公園和自然公園兩大類,這裡所說的公園是指城市公園,根據其規模和功能不同可分為:綜合公園和專類公園(如動物園植物園兒童公園等)。自然公園通常是指國家公園等。
4.8.3綠帶
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國人埃比尼澤•霍華德在他的《明日的田園城市》一書中,倡導用逐步實現土地社會性區所有制,建設田園城市的方法,來建立城鄉一體化的新社會。田園城市中運用了綠帶的手法,但霍華德是引用了澳大利亞阿德萊德城的先例,他指出,“阿德萊德城被“公園用地”所包圍。城市已建成。它將怎樣增長?它的增長是越過“公園用地”建設北阿德萊德。這就是要效法的原則,但在田園城市中有所改進。”
英國在1938年制定《綠帶法》,用法律形式保護倫敦和附近各郡城市周圍的大片地區,以限制城市用地的蔓延。
設有一定寬度的綠帶,具有防止城市蔓延,保留城市未來發展用地,提供城市居民遊憩環境,以及保護城市生態平衡等多種功能。
4.8.4專用綠地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條文說明,專用綠地不列入城市用地分類中的綠地類,而從屬於各類用地之中。如工廠內的綠地從屬於工業用地,大學校園內的綠地從屬於高等院校用地等等。

4.9 城市環境保護

4.9.1城市生態平衡
城市生態系統由4個部分構成:1.非生物的物質和能量,包括陽光溫度空氣水分礦物等;2.生產者,主要指綠色植物,能通過光合作用無機物變為有機養料,將光能轉變成儲存於有機養料中的化學能;3.消費者,包括人和各種動物;4.分解者,主要指細菌等微生物。城市生態平衡系指城市範圍內生態系統中的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之間的關係所保持的相對穩定狀態。

4.10 城市歷史文化地區保護

4.10.1歷史文化名城
至1994年,我國經國務院批准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共99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其中第一批最早列入保護名單的,有北京蘇州杭州廣州遵義延安等24個城市;列入第二批保護名單的,有上海武漢天津哈爾濱等38個城市;列入第三批保護名單的,有樂山衢州等37個城市。目前我國的歷史文化名城分為國家級與省級二級,評為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必須首先是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歷史文化名城。
4.10.2歷史地段保護
條文中所說的“保存”,一般指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該根據有關法規和規劃要求,不允許作任何改變(含改建和拆毀)。“保護”,一般指對傳統街區和民居等的歷史真跡和整體風貌的保護。“維護”,一般指重要的安全防護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雪、防震等,不含建築的具體維護和維修工作。

4.11 城市防災

4.11.1城市防洪標準
條文中所說的城市的重要程度是制定防洪標準的重要依據之一,城市的重要程度是指該城市在國家政治、經濟中的地位。洪災類型是按洪災成因分為河洪、海潮山洪土石流四種類型。城市防洪標準通常分為設計標準和校核標準。設計標準表示當發生設計洪水流量時,防洪工程可正常運行,防護對象(如城鎮、廠礦、農田等)可以安全排洪。校核標準是在洪水流量大於一定的設計洪水流量時,防洪工程不會發生決堤、垮堤、倒閘和河道漫溢等問題。

4.12 豎向規劃和工程管線綜合

4.12.1城市工程管線綜合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所說的各類工程管線系指市政工程中的常規管線,即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燃氣、供熱等工程管線。條文中所謂統籌安排,只指要採用城市統一坐標系統和標高系統,從總體上安排各類工程管線的空間位置,以免發生互不銜接和混亂的現象。所謂綜和協調,就是要綜合考慮地形、地質條件、城市道路走向,相鄰工程管線平行時的水平距離和相互交叉時的垂直距離,工程管線與其他工程設施之間所要求的距離,城市設施的安全以及環境的美觀要求,協調解決工程管線之間以及與城市其他各項工程之間的矛盾,使其各得其所

第五章 城市規劃管理

5.0.1規劃審批程式
城市規劃必須堅持分級審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經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關於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秕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5.0.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第31條),又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行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第39條)。因此,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法制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
5.0.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實施城市規劃法制管理的又一基本手段。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作用:一是確認城市中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確保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作為建設活動進行過程中接受監督檢查時的法定依據;三是作為城市建設檔案的重要內容。
5.0.4建築面積密度
建築面積密度是反映建築用地使用強度的主要指標。計算建築物的總建築面積時,通常不包括±0以下地下建築面積。建築面積密度的表示公式為:
建築面積密度=(總建築面積÷建築用地面積)(m2/hm2)
5.0.5容積率
容積率是衡量建築用地使用強度的一項重要指標。容積率的值是無量綱的比值,通常以地塊面積為1,地塊內建築物的總建築面積對地塊面積的倍數,即為容積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積率=總建築面積÷建築用地面積
5.0.6建築密度
建築密度是反映建築用地經濟性的主要指標之一。計算公式為:
建築密度=建築基底總面積÷建築用地總面積
5.0.7道路紅線
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反映了道路紅線寬度,它的組成包括:通行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寬度;敷設地下、地上工程管線和城市公用設施所需增加的寬度;種植行道樹所需的寬度。
任何建築物、構築物不得越過道路紅線。根據城市景觀的要求,沿街建築物可以從道路紅線外側退後建設。
5.0.8人口淨密度
人口淨密度是居住區規劃的重要經濟技術指標之一,反映居住區住宅用地的使用強度,公式為:
人口淨密度=居住總人口÷居住宅用地總面積(人/hm2)
5.0.9建築間距
建築間距主要根據所在地區的日照、通風、採光、防止噪聲和視線干擾、防火、防震、綠化、管線埋設、建築布局形式,以及節約用地等要求,綜合考慮確定。我國大部分地區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滿足日照要求作為確定建築間距的主要依據:確定公共服務設施中的託兒所幼稚園醫院病房等建築的正面間距,也適用這一原則。
5.0.10日照標準
日照標準中的日照量包括日照時間和日照質量兩個標準。日照時間是以住宅向陽房間在規定的日照標準日受到的日照時數為計算標準。日照質量是指每小時室內地面和牆面陽光照射積累計的大小以及陽光中紫外線的效用高低。1993年7月,我國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對住宅建築日照標準已作了明確規定;其中,規定日照標準日採用冬至日和大寒日兩級標準。
5.0.11城市道路面積率
城市道路面積率是反映城市建成區內城市道路擁有量的重要經濟技術指標。這裡所說的城市道路系指城市主幹路、次幹路、支路,不包括居住區內的道路。建成區的城市道路面積率計算公式如下:
城市道路面積率=(建成區道路用地總面積÷城市建成區用地總面積)(%)
也可以計算建成區內局部地區的城市道路面積率,公式為:
道路面積率=(道路用地總面積÷建設用地總面積)(%)
5.0.12綠地率
城市的總綠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區內各類綠化用地總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比例,這裡所說的各類綠地必須符合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定。也可計算建成區內一定地區的綠地率。如居住區用地範圍內各類綠化用地總面積占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綠地率是反映城市綠化水平的基本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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