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關稅壁壘

非關稅壁壘

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又稱非關稅貿易壁壘,指一國政府採取除關稅以外的各種辦法,對本國的對外貿易活動進行調節、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與手段的總和,其目的是試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進口,以保護國內市場和國內產業的發展。非關稅壁壘大致可以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兩大類:前者是由海關直接對進口商品的數量、品種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進口限額制、進口許可證制、“自動”出口限額制、出口許可證制等;後者是指進口國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條例和標準,間接地限制商品進口,如進口押金制、苛刻的技術標準和衛生檢驗規定等。

基本信息

概述

非關稅壁壘的套用加劇了貿易轉移的出現和存在非關稅壁壘的套用加劇了貿易轉移的出現和存在

世界大戰以後,關稅的重要性逐步降低,非關稅貿易壘的使用日漸頻繁。非關稅壁壘是指關稅以外的各種限制進出口的措施。各國所構想的非關稅壁壘不下數百種。如美國不時地規定新的衛生標準,使阿根廷的牛肉達不到標準而無法出口美國;哥倫比亞採用“搭配要求”迫使鋼材進口商每進口1噸鋼材必須購買多噸較為昂貴的國產鋼材等等。

非關稅壁壘在二戰結束後出現並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障礙不是偶然的,一方面,戰後許多國家為醫治戰爭創傷而對其國際收支進行強有力的控制;另一方面,戰後國際經濟矛盾日益尖銳,而關稅稅率在1967年“甘迺迪回合”談判結束後已降得很低,各國都在制定非關稅壁壘措施,以保護本國的利益。

世界各國的非關稅壁壘主要有進出口配額制度、許可證制度,出口稅和出口補貼、技術性貿易壁壘、歧視性公共採購政策等,入世後國內出口型企業還會遇到一些無法預料的非關稅壁壘和障礙,如政治壁壘、綠色(生態)壁壘等。

分類

非關稅壁壘大致可以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兩大類:前者是由海關直接對進口商品的數量、品種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進口限額制、進口許可證制、“自動”出口限額制、出口許可證制等。
後者是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海關手續或通過外匯管制,間接地限制商品的進口,其主要措施有:實行外匯管制,對進口貨徵收國內稅,制定購買國貨和限制外國貨的條例,複雜的海關手續,繁瑣的衛生安全質量標準以及包裝裝潢標準等。

特徵

首先,非關稅措施比關稅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關稅的制定,往往要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式,要調整或更改稅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式和手續,因此關稅具有一定的延續性。而非關稅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則通常採用行政程式,制定起來比較迅速,程式也較簡單,能隨時針對某國和某種商品採取或更換相應的限制進口措施,從而較快地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其次,非關稅措施的保護作用比關稅的作用更為強烈和直接。關稅措施是通過徵收關稅來提高商品成本和價格,進而削弱其競爭能力的,因而其保護作用具有間接性。而一些非關稅措施如進口配額,預先限定進口的數量和金額,超過限額就直接禁止進口,這樣就能快速和直接地達到關稅措施難以達到的目的。
最後,非關稅措施比關稅更具有隱蔽性和歧視性。關稅措施,包括稅率的確定和徵收辦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較容易地獲得有關信息。另外,關稅措施的歧視性也較低,它往往要受到雙邊關係和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的制約。但一些非關稅措施則往往透明度差,隱蔽性強,而且有較強的針對性,容易對別的國家實施差別待遇

主要形式

非關稅壁壘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WTO成員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3種形式 

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複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程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徵收不合理的海關稅費。
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地徵收國內稅費 國內稅費是指產品進入一國國內市場後,在流通領域發生的稅費。若專門針對進口產品徵收國內稅費或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國內產品的國內稅費,則構成對進口產品的限制。
進口禁令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 自動許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程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一的進口許可證管理)。

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準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一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式過於複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檔案;審批時間過長等。

技術性貿易壁壘

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以下簡稱《TBT協定》)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等的技術法規、標準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式。

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以下簡稱《SPS協定》)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採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一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我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準採用,替代國選擇上採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採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一種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採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謂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一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採取低報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並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政府採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

①WTO《政府採購協定》的簽署方間所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政府採購協定》是一個諸邊協定,即只有簽署了該協定的成員方受協定規則的約束。該協定規定,協定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採購的透明度,並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採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採購程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採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採購中實施國內優先原則;對採購本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複雜的採購程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採購競標;以“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採購的機會。

②非WTO《政府採購協定》的簽署方間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願對外國開放本國政府採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採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出口限制

①通過本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本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控制體系,並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制裁違反該國出口控制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②對一些原材料、半製成品任意實施出口限制,使得這些原材料、半制品進口國的相關製成品的生產及出口受到限制。

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範疇。但是,實踐中,一些WTO成員仍採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定》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一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定》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①國內支持。《農業協定》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畫,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務、用於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儲備補貼等措施。

②出口補貼。《農業協定》規定,應以減讓基期的農業出口補貼為基礎,在實施期內逐步削減出口補貼;《農業協定》還詳細規定了列入減讓承諾的出口補貼的範圍、控制補貼的擴大等內容。

服務貿易方面的壁壘

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本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①準入條件過於嚴格或缺乏透明度。②冗長的審批程式。③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定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④外國服務供應商所面臨的不公平競爭。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措施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定》要求保護的某些智慧財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其規定違反《TRIPs協定》的基本原則。②行政執法程式繁瑣、拖沓或費用高昂。③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剝奪當事方司法複審的請求權,未能給智慧財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
其它壁壘 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於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

影響

對世界貿易的影響

國際貿易發展


非關稅壁壘是貿易保護主義內因非關稅壁壘是貿易保護主義內因

非關稅壁壘對國際貿易發展起著很大的阻礙作用。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世界性的非關稅壁壘加強的程度與國際貿易增長的速度成反比關係。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50年代到70年代初,關稅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同時,各已開發國家還大幅度地放寬和取消進口數量限制等非關稅措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從1950年到1973年間,世界貿易量平均增長率達到7.2%。相反,在70年代中期後,許多國家採取了形形式式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影響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從1973年到1979年,世界貿易量年均增長為4.5%,1980年到1985年,更降為3%左右。

商品結構和地理


非關稅壁壘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國際貿易商品結構和地理方向的變比。二戰後,受非關稅壁壘影響的產品的總趨勢是:農產品貿易受影響的程度超過工業品,勞動密集型產品貿易受影響的程度超過技術密集型產品,而受影響國家則是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比已開發國家要多,程度也更嚴重。這些現象,都嚴重影響著國際貿易商品結構與地理方向的變化,使開發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對外貿易的發展受到重大損害。

對進口國的影響

非關稅壁壘對進口國來說,可以限制進口,保護本國的市場和生產,但也會引起進口國國內市場價格上漲。例如,如果進口國採取直接的進口數量限制措施,則不論國外的價格上升或下降,也不論國內的需求多大,都不增加進口,這就會引起國內外之間的價格差異拉大,使進口國內價格上漲,從而保護了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這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起到保護和促進本國有關產品的生產和發展的作用。

但是,非關稅壁壘的加強會使進口國消費者要付出巨大的代價,他們要付出更多的金錢去購買所需的商品,國內出口商品的成本與出口價格也會由於價格的上漲而提高,削弱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為了增加出口,政府只有採取出口補貼等措施,從而增加了國家預算支出和加重人民的稅收負擔。

對出口國的影響

進口國加強非關稅壁壘措施,特別是實行直接的進口數量限制,固定了進口數量,將使出口國的商品出口數量和價格受到嚴重影響,造成出口商品增長率或出口數量的減少和出口價格下跌。一般來說,如果出口國的出口商品的供給彈性較大,則這些商品的價格受進口國的非關稅壁壘影響而引起的價格下跌將較小;反之,如果出口國的出口商品的供給彈性較小,則這些商品的價格受進口國的非關稅壁壘影響而引起的價格下跌將較大。由於大部分的開發中國家的出口產品供給彈性較小,所以,世界性非關稅壁壘的加強使開發中國家受到嚴重的損害。

應對措施

第一,注重蒐集信息,加強對進口數量限制的跟蹤研究。比如,研究配額的變化、產品的要求原產地的規定等內容以及這些內容的變化趨勢、這種變化趨勢對企業的短期和長遠影響等等。例如,2004年以來,美國政府實施了旨在促進美國和加勒比盆地CBI國家紡織品服裝生產和貿易一體化的807條款,其實質是要給CBI國家相當的優惠從而削弱亞洲國家在美國市場上的競爭力和市場份額。對此,中國企業應該作好新的對策。

第二,加強對外直接投資,繞過進口數量限制等非關稅壁壘。繞過進口數量限制可以在該國進行直接投資,設立子公司,該子公司依照東道國的有關法律而設立,就是東道國的公司,生產的產品就是該國的產品,自然可在該國內暢通無阻。例如,在美國要求日本汽車實行“自願”出口限額後,日本大量的汽車製造公司到美國本土設廠生產,最後使“自願”出口限額失效。繞過某國進口數量限制還可以在沒有被限制的第三國進行直接投資來實現。例如,20世紀60年代中期,美國迫使中國香港實行紡織品“自願”出口限額,造成香港紡織品企業紛紛去新加坡投資設廠,因為當時新加坡向美國出口紡織品還不受配額限制。後來新加坡也被迫規定出口限額時,這些香港紡織品公司又轉移到不受配額限制的泰國和馬亞西亞投資設立子公司,繼續向美國出口。

第三,對出口的各個環節加以研究,機智靈活地逃避進口數量限制壁壘。但不管怎樣,從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來看,非關稅貿易障礙將是逐步減少的,關稅稅率也將不斷降低。自由貿易仍是當今國際貿易一大趨勢。

建立預警體系

1)政府要促使外貿企業系統收集各國(地區)關於進口、外國投資及其他與外經貿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建立相應的資料庫,及時了解所在市場對某種商品採取什麼措施和政策,以及當地制定的各種標準,和這些標準在實施中所遇到的問題等。

2)選擇可信賴的國外產品代理公司,它們不僅對當地市場了如指掌,對所在行業的最新動態以及消費者的最新需求也應充分把握。

3)應把信息及時的向政府部門、行業和企業進行擴散,從而確保在每一起非關稅壁壘案件發生之前,都能事先得到訊息,為及時調整出口策略,減少被非關稅壁壘影響的機率和迅速組織企業應對創造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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