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重複徵稅

國際重複徵稅

國際重複徵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或稅源同時徵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

簡介

國際重複徵稅國際重複徵稅

國際重複徵稅:是國際稅收關係的焦點,一般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在同一徵稅期限內同時徵稅。在個別情況下,也有可能發生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重複徵稅,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在同一時期內,對同一或不同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或同一稅源,實行相應的稅收管轄權徵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嚴格說來,國際重複徵稅包括涉及兩個國家的國際雙重徵稅和涉及兩個以上國家的國際多重徵稅。在實踐中,國際雙重徵稅現象較為普遍,因此,國際重複徵稅也主要是指國際雙重徵稅。

特徵

國際重複徵稅國際重複徵稅
1、徵稅主體非同一性
2、納稅主體的同一性
3、納稅客體同一性
4、納稅期間的同一性
5、稅種的相同或類似性.

產生條件

國際重複徵稅產生的前提條件有二:

一是納稅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擁有跨國所得,即在其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財產

二是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都行使稅收管轄權。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重複管轄,主要是一國按居民稅收管轄權,另一國按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複徵稅。

分類

國際重複徵稅國際重複徵稅
1、按其內容,可分為狹義的國際重複徵稅和廣義的國際重複徵稅。前者強調納稅主體和課稅對象的同一性。僅包括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所進行的國際重複徵稅。而後者不僅包括因納稅主體和課稅客體的同一性所產生的國際重複徵稅,而且包括納稅主體的非同一和課稅對象的非同一但屬同一稅源的國際重複徵稅和對同一筆所得或收人的確定標準和計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國際重複徵稅。

2、按徵稅權的實施程度,可分為實際的國際重複徵稅和潛在的國際重複徵稅。前者指實際發生的國際重複徵稅,即同一或不同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或稅源事實上已被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實施了徵稅權力,納稅人實際上已承擔了雙重或多重的稅負。而後者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或不同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或稅源客觀上擁有徵稅權力,但由於種種原因,其中一國或兩個國家並沒有實施徵稅權,從而形成潛在的而非實際的國際重複徵稅。
3、按引起國際重複徵稅涉及的稅收管轄權,可分為外延擴大的國際重複徵稅和內涵擴大的國際重複徵稅。前者指由有關國家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所引起的國際重複徵稅。後者指有關國家行使同種稅收管轄權,即各自擴大了稅收管轄權的行使範圍所引起的國際重複徵稅。 國際重複徵稅是國際稅收中的一個核心問題。由於國際稅收涉及到的主要稅種是所得稅,因此,各國普遍開徵所得稅和經濟生活的日益國際化是國際重複徵稅產生的前提。而各國實行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則使國際重複徵稅成為現實。國際重複徵稅加重了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削弱其國際競爭能力,影響其從事跨國投資的積極性,進而會影響到國際間經濟技術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合作。因此,各國在處理國際稅收關係中,均努力尋求單邊或多邊減輕或消除國際重複徵稅的途徑和方法。

避免方式

國際重複徵稅國際重複徵稅

單邊避免國際重複徵稅的方式是指實現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為了鼓勵本國居民積極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本國稅收中單方面作出一些規定來消除本國居民來源於國外所得的重複徵稅。單邊避免國際重複徵稅的方式,從當今世界各國的運用情況來看,主要有:免稅法、低稅法、扣除法和抵免法。如我國對來源於國外的所得給予抵免待遇。日本國所得稅法規定,日本居民納稅人有來源於國外的所得並繳納了外國的所得稅的,這項外國所得稅額可獲得該年度的稅收抵免。有的國家如荷蘭羅馬尼亞多採用免稅法。泰國、智利等採用扣除法來單方面避免重複徵稅。美國瑞士紐西蘭國家還採取多種方式和手段來避免和緩和國際重複徵稅。

(一)免稅制
免制稅是對本國居民來源自國外的所得與位於國外的財產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只按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從源徵稅。免稅制一般由國內稅法規定,但也常列入國際稅收協定。需要注意的是,作為避免國際重複徵稅的措施,它不同於為了對外來投資提供稅收優惠而實行的免稅。

實行免稅制的國家主要是歐洲大陸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按免稅的徹底與否,可分為兩個類型:一類國家對國外所得完全免稅,實行徹底的免稅制,從而,完全避免了國際重複徵稅。另一類國家的免稅制則不徹底,只對本國居民的境外營業所得和勞務所得免稅,對投資所得則不免稅,因而,只依靠免稅制,就不能完全解決國際重複徵稅的問題。免稅制的具體實施中,還有全部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之分。按前者,不計入已免稅的國外所得,按後者,則要計入,適用稅率相比較,前低後高。

(二)抵免制
抵免制,又稱外國稅收抵免,是配合衝突規範解決國際重複徵稅的方法之一,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採用。按照抵免制,納稅人可將已在收入來源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在應向居住國繳納的所得稅額內抵免。實行抵免制的國家都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同時,不放棄本國的憂稅收管轄權。

抵免制有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之分。直發抵免是對跨國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國直接繳納的所得稅款給予的抵免,例如,分公司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子公司匯出股息時繳納的預提稅和個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等。凡非納稅人向收入來源國直接繳納的所得稅,如準許抵免,則屬間接抵免。

抵免制還有單邊抵免和雙邊抵免之分,單邊抵免是指國內法單方面規定,對本國居民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予以抵免。雙邊抵免則指必須通過雙邊稅收協定的規定,締約國雙方才各自準許抵免。

抵免制還可以分為全額抵免限額抵免之分。按前者,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國所繳納的全部稅款均可抵免。按後者,抵免額則不得超過納稅人國外所得按居住國所得稅稅率應納的稅款。當收入來源國的所得稅率低於是或等於居住國的所得稅率時,全額抵免和限額抵達免的抵免額並無區別,不過,在低於時,納粹稅人應向居住國補繳兩個稅率間的差額。當收入來源國的所得稅率高於居住國的所得稅率時,超過按居住國稅率應納稅額的部分則不能低免。但是,有少數實行限額抵免的國家規定,在以往和以後的納稅年度有多餘限額時,允許超過部分按轉回與結轉的辦法進行抵免。所謂多餘限額,是某年允許抵免的限額在當年沒有用完的部分。

又有分國限額綜合限額之分。分國限額就是分國計算本民居民的國外所得,每一國一個限額。綜合限額,就是把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看成一個整體,實行綜合計算,各國共用一個限額,計算公式如下:
某一外國的應稅所得,
分國限額=居住國與某一外國的全部應稅所得,
外國全部應稅所得,
綜合限額=居住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

從跨國納稅人的角度考慮,分國限額和綜合限額各有短長。當跨國納稅人在高稅率國與低稅率國均有投資時,如綜合計算,國外所納稅款往往都能得到抵免;如分國計算,在高稅率國所繳納的稅款則不能全部抵免,在低稅率國方面,抵免後雖有多餘限額,但由於分國計算,卻不能與高稅率國調劑。在這種情況下,綜合限額顯然優於分國限額。但是,當國外分公司有虧有盈時,虧損的分公司無須納稅,也無須抵免。同時,按照分國限額,虧盈無須相抵,盈利分公司的抵免限額不會降低,從而,對跨國納稅人有利;按照綜合限額,盈虧相抵,分子值減少,限額降低,從而,對跨國納稅人不利。在後一種情況下,分國限額又優於綜合限額。

國際重複徵稅國際重複徵稅
從實行抵免制的居住國考慮,綜合限額的優點是跨國納稅人的國外虧損首先要用國外的盈餘來沖抵,只要國外的盈利超過或等於國外的虧損,國內盈利就不受國外虧損的影響,國內盈利應納稅款就不會減少。如採用分國限額,由於國外的盈虧不能互相抵消,虧損只能用國內盈利來沖抵,這就必然要影響國內稅收。綜合限額對居住國的另一優點是,由於國外盈虧互抵,計算公式中的分子值必須減少,抵免額也相應減少。

另外,還應指出,有些國家實行分項抵免,即單獨計算某些專門項目的抵免額。在實行分項抵免的國家中,有的是本國對不同項目實行不同稅率;有的則是針對別國,企圖藉此防止跨國納稅人利用其他國家某些項目的低稅率拉平另一些項目的高稅率、以達到抵免全部已納稅款的目的。在實行分項抵免時,計算專項限額的公式是:
國外某一專項的應稅所得
專項限額=居住國內外該專項全部應稅所得

(三)扣除制

指居住國在對納稅人徵稅時允許從總應稅所得中扣除在國外已納稅款,從而,在一定的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的納稅負擔。

(四)減稅制

減稅制是居住國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收入給予一定的減征照顧,如對國外收入適用低稅率或按國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計徵稅收等。同其他避免國際重複徵稅的方法相比較,減稅制最為靈活。正因為如此,採用減稅制國家在減征的比例上參差不齊,甚至懸殊較大。減稅制也是一種緩解國際重複徵稅的方法。

在上述四種方法中,前兩者是主要的,後兩者只能起到緩解的作用,只是輔助性的。總之,多數國家在一般情況下,都在自己的稅法中作出了給予來源於國外所得的稅收特別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關稅收管轄權的作用和範圍,消除或緩解了國際重複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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