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外匯核銷單

出口外匯核銷單

出口收匯核銷單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管理和制發,各分支局核發,出口單位憑此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向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順序編號的重要憑證。

出口收匯系統

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中國電子口岸執法系統中的子系統。它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藉助國家電信公網在公共數據中心建立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電子底賬,使海關和稅務部門實現對核銷單的聯網數據核查,並使企業憑操作員工IC卡通過本系統在網上向外匯局申請核銷單,向出口地海關進行報關前備案,出口報關後進行網上交單;並對核銷單各項信息進行綜合查詢的功能。

提交材料

向出口單位發單

1、“中國電子口岸一出口收匯系統”企業操作員IC卡

2、領單人有效證明;

3、單位授權證明(因特殊情況由非IC卡操作員本人領單時提供)

4、出口契約複印件(初次領單時提供)暫停/恢復對企業發放核銷單:

暫停/恢復對企業發放核銷單

出口流程 出口流程

1、出口單位營業執照2、商務主管部門取消/恢復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檔案

3、出口單位要求恢復領取核銷單的申請

4、“中國電子口岸一出口收匯系統”企業操作員IC卡領單人有效身份證明(屬恢復的企業提供)

5、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註銷核銷單

1、註銷申請(核銷單遺失的提供)

2、出口核銷單

3、在“中中國電子口岸一出口收匯系統”中列印海關使用狀態必須為“未用”或“退關”的電子底賬,加蓋公司章

核銷單的禁用

中國電子口岸執法系統 中國電子口岸執法系統

1、因故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不再經營出口業務的相關檔案或企業報告

2、嚴重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等行為的違規材料

3、其他特殊情況的證明材料

小貼士

關於申領核銷單

(1)出口單位領單人員與工IC—卡操作員應為同一人;

出口外匯核銷單查詢系統 出口外匯核銷單查詢系統

(2)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在系統網中提交的申請數量和外匯局核銷系統確認的可領單數二者較小數向出口單位發放核銷單;(3)出口單位核銷貫領取核銷單時,須在“核銷單發放基本情況”表的:企業申領人簽字”欄處簽名,並在核銷單上加蓋或填寫單位名稱(章)和組織機構代碼(章)’;

(4)出口單位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核銷單。

項目內容 審核原則

向上級局申領

1、每半年一次,以書面向總局申請使用數量。

2、對已領到的核銷單按順序號進行台賬登記,業務主管清點、簽字、入庫,做到賬實相符。

向下級局發單

1.上級局在“出口收匯監管系統”中向下級局發單並由專人負責,逐級發放。

2、領單局根據系統生成的記錄向上級局領取空白核銷單,並應做好入庫、領用登記,

妥善保管。

3、上級局發現發單錯誤,及時通知下級局,在下級局未用之前,可撤銷向下級局發單。

向內部業務員發單

1.業務主管在“出口收匯監管系統;中對本局業務員發單。

2.業務員根據系統生成的記錄(份數及順序號)向業務主管領取空白核銷單,並妥善保管。

3.對退回未用的核銷單,業務主管應在“出口收匯監管系統”中作“核銷單回籠”處理。同時將紙質核銷單回收、入庫。

4.對業務員遺失、報廢的核銷單,業務主管應及時在“出口收匯監管系統”中做內部核銷單報廢或遺失處理。

5.業務主管應定期對核銷單的領用及庫存情況進行盤點,做到“賬實相符”,發現異常情況,立即清查、上報。

向出口單位發單

1、“中國電子口岸一出口收匯系統”企業操作員IC卡與領單所需證明一致。

2.出口單位在領取核銷單時應辦理書面簽收手續。

3、對出口收匯核銷考核中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和“出口收匯達標企業”按需發單。對“出口收匯風險企業”和“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以及其他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出口單位實行控制發單·

4.對於存在買賣核銷單、利用虛假身份註冊企業騙領核銷單、將核銷單用於違規代理出口業務以及其他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出口單位,應停止發單。

電子口岸執法系統示例 電子口岸執法系統示例

2、關於暫停/恢復對企業發放核銷單:(1)因商務主管部門暫停其出口經營權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停發單的;

(2)外匯局在審查同意出口單位提出要求恢復領單的書面申後,恢復對其發單;

(3)業務主管在“出口收匯監管系統”上進行“暫停/恢復業發單”操作。

3、關於核銷單註銷:.

(1)核銷單發生全額退關、填錯等情況的,出口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單註銷手續;.

(2)出口單位因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不再經出口業務或發生合併、分立的,應在1個月內將未使用的核銷退回外匯局註銷;、

(3)辦理註銷的核銷單的條件:在“中國電子口岸下出口收系統”中的海關使用狀態必須為“未用”,或“退關”;

(4)外匯局在“中國電子口岸系統”對核銷.單進行註銷操作。

在該筆註銷數據下載並轉入本地“出口收匯監管系統”後,與出口單位報送的紙質核銷單證進行核對,並對已註銷的核銷單妥善保管;

(5)因其他情況,在“中國電子口岸一出口收匯系統”中為“退關”或“註銷”的,但在外匯局“出口收匯監管系統”卻為“未用”,可實行“註銷”或“退關”處理。

4、關於核銷單禁用:

(1)外匯局應對已發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銷單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實施“禁用”;

(2)因其他情況,在“中國電子口岸一出口收匯系統”中為“禁用”或“註銷”的,但在外匯局“出口收匯監管系統”卻為“未用”,可實行“禁用”處理;

(3)出口單位因關、停、並、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的,須在1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

5、出口單位到外匯局領取紙質核銷單前,須在“中國電子口岸一出口收匯系統”中提交申請,申請成功後,方可到外匯局領取紙質核銷單。

6、出口單位操作員(核銷員)變更,應到海關制卡中心做出口單位操作員IC卡的更名手續;

7、空白核銷單長期有效。

業務問答

1、哪些貿易方式的出口需要使用核銷單?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的規定,監管方式屬於“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監管方式”時,海關必須驗憑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並辦理核注核驗手續後,按規定上報電子數據;外匯局將跟蹤監督出口單位收匯核銷。需要使用核銷單的24種貿易方式是:一般貿易(代碼0110)、易貨貿易(代碼0130)、來料加工(代碼0214)、採料深加工(代碼0255)、補償貿易(代碼0513)、進料對口(代碼0615)、進料深加工(代碼.0654)、貨樣廣告品A(代碼3010)、對外承包出口(代碼3422)、有權軍事裝備(代碼3910)、無權軍事裝備(代碼3939);邊境小額(代碼4019);對台小額(代碼4039);退運貨物(代碼4561)、進料料件復出(代碼0664)、進料料件退換(代碼0700)、進料非對口(代碼0715)、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對台貿易(代碼1110)、保稅工廠(代碼1215)、出料加工(代碼1427)、租賃不滿1年(代碼1500)、租賃貿易(代碼1523)、寄售代銷(代碼1616)。

2.哪些貿易方式的出口不需要使用核銷單?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的規定,監管方式屬於“不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監管方式”時,海關不再驗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外匯局不辦理收匯核銷。不需要使用核銷單的64種貿易方式是:來料以產頂進(代碼0243)、來料料件內銷(代碼0245)、來料余料結轉(代碼0258入來料成品減免(代碼0345)、加工設備內銷(代碼0446)、加工設備結轉(代碼0456)、進料以產頂進(代碼0642)、進料料件內銷(代碼0644)、來料料件復出(代碼0265)、來料料件退換(代碼0300)、加工設備退運(代碼0466)、不作價設備(代碼0320)、加工貿易設備(代碼0420)、保區進料成品(代碼0444)、保區來料成品(代碼0445)、保區進料料件(代碼0544)、保區來料料件(代碼0545)、貨樣廣告品B(代碼、3039)、無代價抵償(代碼3100)、其他進口免費(代碼3339)、承包工程進口(代碼3410)、援助物資(代碼251八無償軍援(代碼36)、捐贈物資(代碼3612)、駐外機構運回(代碼4200)、駐外機構購進(代碼4239)、來料成品退換(代碼4400)、直接退運(代碼4500)、進口溢誤卸(代碼4539)、進料成品退換(代碼4600)、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區內加工貨物(代碼5015)、區內倉儲貨物(代碼5033)、成品進出區(代碼5100)、區內邊角調出(代碼5200)、設備進出區(代碼5300)、境外設備進區(代碼5335)、區內設備退運(代碼5361)、進料余料結轉(代碼0657)、進料成品減免(代碼0744);低值輔料(代碼0815)、進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4)、來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5)、採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國輪油物料(代碼1139)、保稅倉庫貨物(代碼1233)、保稅區倉儲轉口(代碼1234)、免稅晶(代碼1741)、外匯商品(代碼1831)、合資合作設備(、代碼2025)、外資設備物品(代碼2225)、常駐機構公用(代碼2439)、陳列樣品(代碼2939)、海關處理貨物(代碼9639)、後續補稅(代碼9700)、租賃徵稅(代碼9800)、留贈轉賣物品(代碼9839);暫時進出口貨物(代碼2600)、展覽品(代碼2700)、其他(代碼9900)、修理物品(代碼1300)、其他貿易(代碼9739)。三資進料加工(代碼2215)、旅遊購物商品(代碼0139)。

3、紙制核銷單因某種原因退關,而電子口岸系統查詢欄核心銷單海關狀態為“已用”能否在外匯局辦理註銷手續?

答:不能。應由海關報關口岸將系統網查詢欄核心銷單海關狀態更正為“退關”後,才能在外匯局辦理註銷手續。

4、未用於出口報關的核銷單破損或填錯後,出口單位能自行銷毀嗎?

答:不能。未用於出口報關的核銷單破損或填錯後,出口單位應將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辦理註銷。

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按照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分類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匯發[2001]120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3]91號)

3、《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口收匯核銷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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