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單結匯

買單結匯

買單結匯又稱“出口押匯”即國際上銀行界通常採用的“議付”做法,是指銀行議付行在審單認可的情況下,按信用證的條款買入外貿企業(受益人)的匯票和單據,按照票面金額扣除從議付到期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和手續費,將淨數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付給外貿企業。

簡介

買單結匯買單結匯

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外貿公司)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拔給外貿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銀行做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外貿公司供資金融通,有利於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

作用與優點

買單結匯買單結匯

買單結匯作為一種結算方式,類似國際結算中的逆匯,但又不同於逆匯逆匯的結算中有托收和信用證兩種;托收是由出口方委託其代理銀行收款;信用證是進口方請求其代理銀行出具付款擔保的一種形式。而押匯則是出口方直接憑票據向其代理銀行貼現取得貨款。托收方式的缺陷在於進口方可以各種理由拒付,而使得出口方難以取得貨款;信用證雖然避免了這些問題,但出口方仍須等進口方收到貨物後才能得到貨款。

買單結匯的優點在於:

①出口方收取貨款安全、迅速。因為有進口方銀行擔保,出口方可以向自己的代理銀行貼現,迅速取得所需貨款,避免了因為拒付或延付而造成的資金滯留,從而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

②進口方無需預先付款,只需請求其代理銀行出具擔保,即可貨到付款,避免了預先付款而帶來的利潤損失。

③出口方和進口方的代理銀行作為資金融通者,安全程度極高。在國際結算中,由於對買賣雙方的信用不夠了解,所以使銀行貸款風險很大。在押匯方式中有票據作為抵押,實際上就是將買賣雙方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品抵押給銀行,銀行對貸出的款項有安全感

出口買單結匯

出口買單結匯是指出口方在供貨契約簽訂後,根據進口方銀行出具的信用證簽發應由進口方付款的匯票,然後連同有關單據,主要是售出貨物提單、貨物保險單和發票等提交給自己的代理銀行貼現。出口方銀行審核出口方提交的信用證和由出口方簽發的票據,允許出口方貼現後,出口方再向其代理銀行出具質押書,將全套票據作為抵押。出口方銀行按當日市場利率從票面金額扣除自付款日到預計收到進口方貨款之日的利息,將淨額墊付給出口方,然後將出口方提交的全套票據寄給進口方的代理銀行。進口方代理銀行認證後,即向出口方銀行劃出貨款。出口方銀行收到貨款後歸墊。進口方銀行將提單等票據交給進口方,進口方賃票提貨,同時向自己的代理銀行交納應付貨款。如果出口方提交的票據因發貨日期延遲或貨物質量不合格遭到拒付,出口方銀行作為正當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即出口方追回貼付的貨款,同時作為貸款銀行,有權處理抵押物品。如果進口方銀行有意拒付或延付,出口方銀行同樣可以向出口方追索貼現的貨款,同時協助出口方積極收回貨款。

進口買單結匯

在出口方對進口方的信用程度無把握而不願先行交運貨物的情況下,進口方為了取得信任儘早得到所需的貨物,可以請求其代理銀行向出口方簽發信用證,保證到期付款;出口方取得信用證後即可發貨,並簽發匯票向其代理銀行貼現,取得貨款,然後由出口方銀行向進口方銀行收取貨款。進口押匯的另一種做法是,當出口方銀行與進口方銀行的信用程度比較高時,進口方可請求其代理銀行向出口方銀行發出委託書,委託出口方銀行購買出口方簽發的匯票。然後,由出口方代理銀行將購進的匯票及有關單據寄回進口方銀行。進口方銀行收到匯票和有關單據後,即通知進口方付款,並領單提貨。

業務流程

出口商根據業務需要向業務銀行提出押匯申請,銀行審批同意後,與出口商簽訂《出口押匯總質押書》;每次出貨後,出口商填寫《出口押匯申請書》,向銀行提出融資申請,並將信用證或貿易契約要求的所有單據提交銀行;銀行審核相關單據並向出口商發放押匯款;銀行對外寄單索匯;收匯後歸還出口押匯。進口押匯的定義是指信用證項下單到並經審核無誤後,開證申請人因資金周轉關係,無法及時對外付款贖單,以該信用證項下代表貨權的單據為質押,並同時提供必要的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由銀行先行代為對外付款。

業務功能 

進口信用證開證申請客戶無力按時對外付款時,可由開證銀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戶取得短期的資金融通。我行應客戶要求在進口結算業務中給客戶資金融通的業務活動,客戶申請辦理進口押匯,須向銀行出具押匯申請書和信託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銀行憑此將貨權憑證交予客戶,並代客戶付款。

業務特點

買單結匯買單結匯
1、專款專用,僅用於履行押匯信用證項下的對外付款。 
2、進口押匯是短期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90天以內的遠期信用證,其押匯期限與遠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過90天。 
3、進口押匯利率按銀行當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收。 
4、押匯百分比、押匯期限等由銀行按實際情況決定。 
5、進口押匯須逐筆申請,逐筆使用。

出口押匯和貼現 
該業務是指銀行憑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證項下完備的貨運單據作抵押,在收到開證行支付的貨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資金的業務。貼現則是銀行對於未到期的遠期票據有追索權地買入,為客戶提供短期融資業務。對客戶來說如為即期收匯,可申請出口押匯;如為遠期收匯,則在國外銀行承兌可申請出口貼現。

業務要求

買單結匯買單結匯

辦理出口押匯業務的要求: 

(1)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且資信良好,銀行為客戶提供出口押匯融資時,與客戶簽定出口押匯業務總承諾書,並要求客戶逐筆提出申請,銀行憑其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辦理出口押匯。出口押匯按規定利率計收外幣利息。

(2)出口押匯是銀行對出口商保留追索權的融資,但銀行如作為保兌行付款行、或承兌行時不能行使追索權

(3)銀行只辦理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兌票據的貼現,申請人辦理貼同業務應向銀行提交貼現申請書,並承認銀行對貼現墊款保留追索權。 

(4)貼現票據的期限不超過180天,貼現天數以銀行貼現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實際天數,貼現利率將按規定執行並計收外幣貼現息,貼現息將從票款中扣除。

出口押匯業務的作用:
客戶出口交單後,憑與信用證要求相符、收匯有保障的單據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客戶能在國外收匯到達之前提前從銀行得到墊款,加速資金周轉。

出口押匯業務特點:
(1)押匯/貼現系短期墊款,押匯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貼現不超過180天。 
(2)押匯/貼現系預扣利息後,將剩餘款項給予客戶,利息按融資金額×融資年利率×押匯天數/360計算。 
(3)押匯/貼現系銀行保留追索權的墊款,不論保種原因,如無法從國外收匯,客戶應及時另籌資金歸還墊款。

銀行拒絕接受押匯申請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銀行將拒絕接受押匯申請: 
(1)來證限制其他銀行議付的。 
(2)遠期信用證超過180天的。 
(3)運輸單據為非物權憑證的。 
(4)未能提交全套物權憑證的。 
(5)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 
(6)轉讓行不承擔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 
(7)單證或單單間有實質性不符點。 
(8)索匯路線迂迴曲折,影響安全及時收匯的。 
(9)開證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勢緊張動盪或發生戰爭的國家或地區的。 
(10)收匯地區外匯短缺,管制較嚴,或發生金融危機,收匯無把握的。 
(11)其他銀行認為不宜提供押匯的情況。

貼現條件 

(1)銀行不辦理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兌票據的貼現。 
(2)對於政治局勢不穩定、外匯管制嚴、對外付匯困難的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以及資信不好的銀行所承兌的匯票不辦理貼現。 
(3)對於無貿易背景、用於投資目的的遠期承兌票據不予貼現。

具體辦法

交單指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向指定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確認無誤後,根據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件,由銀行辦理出口結匯。由於銀行的付款、承兌和議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為條件,所以,交付單據應嚴格做到完整、明確、及時。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於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匯辦法,主要有三種:“收妥結匯”、“定期結匯”和“買單結匯”。
1、“收妥結匯”,又稱“先收後結”,是指出口地銀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確認與信用證條款規定相符後,將單據寄給國外付款行索償,待付款行將外匯劃給出口銀行後,該行再按當日外匯牌價結算成人民幣交付給受益人。
2、“定期結匯”是指出口地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無誤後,將單據寄給國外銀行索償,並自交單日起在事先規定期限內將貨款外匯結算成人民幣貸記受益人帳戶或交付給受益人。此項期限視不同國家地區,根據銀行索匯郵程的時間長短分別確定的。
3、“買單結匯”,又稱出口押匯或議付,是議付行在審核單據後確認受益人所交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按信用證的條款買人受益人的匯票和/或單據,按照票面金額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淨數按議付日人民幣市場匯價折算成人民幣,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
議付行買人匯票和/或單據後,就成為匯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憑匯票向信用證的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索取票款。根據《UCP500》規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付出對價不能構成議付。如前所述,“買單結匯”是議付行向信用證受益人提供了資金融通,有利於擴大出口業務。在實際業務中,由於主、客觀原因,發生單、證不符的情形是難以完全避免的。
倘若有較充足的時間改單或改證,做到單證相符,可以確保全全收匯。倘若因時間關係,無法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做到單證相符,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例如,不符點並不嚴重,則可在徵得信用證的開證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證書請求議付行“憑保議付”聲明如國外開證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負責,同時電請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迅即授權開證行付款。如單證不符情況較為複雜,可請議付行電告開證行單據中的不符點,徵得開證行同意後議付,然後,對外寄單。這種方式在我國銀行業務中習稱“電提”。
倘若議付行對不符單據不辦理議付或經電提開證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證托收”。值得注意的是,“憑保議付”與“跟證證托收”已失去信用證的銀行信用保證,對出口商十分不利,即使出口商事先取得進口商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輕易使用。而“信用證項下的托收業務”已完全改為“托收方式”,除已無銀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可能風險還要大。因為,“跟證托收”通常是在開證行拒絕接受存在不符點的單據後辦理的,開證行不接受單據的實質是開證申請人拒絕接受。所以,等到開證行向開證人提示匯票與單據時,大都可能會遭到進口商的拒付。因此,除非確有把握或萬不得已,決不能輕易採用這種方式。此外,在單據經開證行審核被發現有不符點,並確屬我方責任時,除需抓緊時間與進口商聯繫商榷處理辦法外,還需作必要的準備,採取補救措施 (如將貨物轉賣、運回國內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如上所述,在信用證支付條件下,受益人(出口商)為了安全收匯必須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但不能疏忽的是,出口商還需承擔買賣契約規定的義務。所以,出口商在履行契約時,除了要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外,還必須做到所交付的貨物與契約的規定一致,貨物與單證一致。這樣環環扣緊,才能保證安全收匯,並避免買方收到貨物後提出異議或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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